福建省農用航空器品目農機購置補貼資格違規問題處理的通知
閩農機管〔2016〕23號
各市、縣(區)農機管理局(站、中心),福州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2016年6月7日,我處印發《關于暫停農用航空器品目補貼資格的通知》(閩農機函〔2016〕38號),在全省范圍內暫停農用航空器品目農機購置補貼資格,并要求相關市級農機部門組織縣級農機部門對其銷售情況進行實地調查。6月15-17日,我處派專人前往寧德,開展農用航空器補貼品目省、市、縣三級聯合調查。
我處綜合三級聯合調查情況、市縣上報的調查情況和相關佐證材料,對農用航空器品目所有生產企業的銷售情況逐一進行核實后,初步認定福建原田農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田公司)在生產銷售YT-8DXY10-3型原田八旋翼植保飛行器過程中,未及時主動報告補貼比例偏高問題,而且部分產品存在質量及售后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其它生產企業未發現存在違規問題。
9月13日,我處正式約談原田公司,原田公司認錯態度誠懇,承認在《福建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規范農機補貼產品發票開具行為的通知》(閩農廳辦〔2016〕17號)(3月1日掛網)出臺以后,未及時主動補貼比例偏高問題,承諾將3月1號之后申請的YT-8DXY10-3型原田八旋翼植保飛行器的補貼差價款退回相關縣級財政部門,并對部分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整改。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農業部農機化司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額監測和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農機產〔2015〕44號)、《福建省農業廳辦公室關于規范農機補貼產品發票開具行為的通知》(閩農廳辦〔2016〕17號)及省農業廳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紀要(2016年32號)有關精神,經處務會議研究,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在全省范圍內恢復農用航空器品目農機購置補貼資格。對已錄入2015省級系統且機打發票日期在6月7日之前的農用航空器產品照常結算。
二、2016年起,凡需列入購置補貼的農用航空器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均須按的要求重新申報歸檔(包括2015年已經歸檔的產品,相關通知另行下發),待歸檔通過后,2016年補貼系統恢復辦理補貼申請。
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取消原田公司生產的YT-8DXY10-3型原田八旋翼植保飛行器農機購置補貼資格。
四、原田公司須將3月1日之后申請的YT-8DXY10-3型原田八旋翼植保飛行器的補貼差價款,共計33.3萬元人民幣,在9月底之前主動退回相關縣級財政部門。
五、原田公司須對部分縣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整改,一個月之內整改完畢。
各生產企業要以原田公司為鑒,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文件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參與補貼政策的主體責任和義務,積極維護良好的農機購置補貼市場環境。
福建省農業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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