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調整農業三項補貼:誰多種糧食 就優先支持誰
自2004年起,先后實施了農業“三項補貼”,即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合。但隨著形勢發展,“三項補貼”政策效應遞減,政策效能逐步降低,亟需調整完善。
特別是在提高政策效能上,改革需求顯得更為迫切。在多數地方,農業“三項補貼”已經演變成為農民的收入補貼,一些農民即使不種糧或者不種地,也能得到補貼。而真正從事糧食生產的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卻很難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補貼支持。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對調動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的作用大大降低。
因此,2015年,我國啟動了“三項補貼”政策的調整工作,財政部、農業部選擇安徽、山東、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個省,由省里選擇一部分縣市開展農業“三項補貼”改革試點。
根據2015年財政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的指導意見》,在范圍內從農資綜合補貼中調整20%的資金,加上種糧大戶補貼試點資金和農業“三項補貼”增量資金,統籌用于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重點用于支持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
上述《指導意見》指出,支持對象為主要糧食作物的適度規模生產經營者,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傾斜,體現“誰多種糧食,就優先支持誰”。
此次印發的《通知》稱,從試點情況看,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方向正確,目標明確,操作簡便,取得了預期效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6年在推開農業“三項補貼”改革。
其主要內容包括加強耕地地力保護和促進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等方面。
在耕地地力保護方面,《通知》規定,用于耕地地力保護的補貼資金,其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業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再給予補貼。
在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方面,《通知》規定,用于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補貼資金,原則上以2016年的規模為基數,每年從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中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據農業支持保護補貼的預算安排情況同比例調整。此外,《通知》指出,對新型經營主體貸款貼息可按照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助。
《通知》指出,“三項補貼”改革有利于促進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推動農村金融加快發展。
文件指出,當前我國農業雖然保持增量增收的好勢頭,但數量與質量、總量與結構、投入與產出、成本與效益、生產與環境等方面矛盾日益上升,特別是家庭小規模經營仍占大多數,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影響了農業現代化進程。而通過政策引導,有利于加快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培養新型職業農民。
此外,長期以來,農民“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始終得不到很好解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致富。通過調整部分資金支持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既是撬動金融和社會資本支持現代農業建設,有效緩解農業農村發展資金不足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態下創新財政支農機制,適應農業產業升級對金融支持的需要,也有利于推動農村金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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