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關于規范農機補貼產品標志標識的通知
新農機辦函〔2016〕34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有關企業:
根據《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具體要求,為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標志標識,進一步加強補貼產品監管,現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銘牌規范要求
(一)銘牌內容。結合標準GB/T 13306-2011《標牌》等規定,在新疆銷售的農機補貼產品銘牌標注的內容至少包括:商標或品牌、產品名稱和型號、發動機標定功率(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出廠編號及制造年月、制造廠名稱及地址、產品執行標準等信息。
農機補貼產品配套發動機銘牌至少包括以下標注內容:生產企業、產品型號、標定功率(12小時標定功率)、出廠編號及制造年月等信息。
(二)銘牌印制。銘牌內容要求字跡清晰、排列整齊、經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嚴禁采用手寫方式進行標注,文字、符號之間不得出現斷缺和模糊不清現象。容易銹蝕、塑料部件較多的機具可以采用鐳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不易損壞部件上。
(三)銘牌材質。銘牌一般采用金屬材質,不得采用不干膠標簽或塑料材質制作機具銘牌。
(四)銘牌固定。銘牌必須鉚接在機具固定位置,固定可靠,不易脫落或更換,除塑料部件較多的小型機具外,一般不得采用粘貼方式固定。
二、出廠編號規范要求
(一)農機補貼產品必須具有的機具出廠編號,其銘牌標示應保持一致。
(二)出廠編號應體現性和區別性,可參照“廠牌(品牌)代碼+型號+生產流水號”的方式進行編寫。已具備規范化出廠編號規則的企業,可繼續沿用現行標準。
(三)農機補貼產品配套發動機必須有的出廠編號,編號方式由企業按相關規定自主編制。
三、合格證規范要求
農機補貼產品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其式樣由各生產企業自行確定。
出廠合格證所標注的內容應包括:產品型號、出廠編號、發動機型號(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發動機編號(沒有動力的不需標注)、檢驗員、檢驗日期和檢驗章(或公章)等信息。
農機補貼產品配套發動機合格證上標注的內容應包括:產品型號、出廠編號及制造年月等。
合格證必須加蓋檢驗章(或公章)等信息,檢驗章必須體現生產企業名稱。合格證上所有內容均為打印字體,嚴禁采用手工填寫。
四、有關要求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督導,督促標志標識不符合要求的補貼機具生產企業進行限期整改。
各農機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要求,規范標志標識,確保標注的信息準確、完整,并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因標志標識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購機者無法申請補貼,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自治區農機局
2016年4月13日
- 河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公示
- 關于《甘肅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農機補貼產品形式審核情況的補充公示
- 農業農村部鄭重聲明!
- 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輔助駕駛(系統)設備等補貼額調整、種子清選機等退出補貼范圍
- 關于發布農業輪式拖拉機先進性評價結果(第二批)的公告
- 關于2023年第六批國家支持的農機推廣鑒定結果的通報
- 補貼額一覽表|山西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關于小麥鎮壓機(專項鑒定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的公示
- 補貼額一覽表|陜西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2023年第二批調整)的公示
- 14751河南省2024-2026年農機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公告
- 14662河南省關于2024年農機購置補貼投檔機具(第三批)復核結果的公示
- 14473安徽省開展2024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企業自主投檔工作的通知
- 14134貴州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
- 13735浙江省2024年第三批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的通告
- 13736遼寧省2024年第一批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投檔產品形式審核結果的通知
- 13547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對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一覽表(第一批)
- 13418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4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歸檔信息(第四批)的公示
- 13309山西省2024-2026年農機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