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進一步明確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皖農機計財〔2016〕22號
各市、縣(市、區)農機局,各有關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
為促進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規范廉潔實施,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和誠信企業的合法權益,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和《安徽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皖農機計財〔2015〕3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經銷商確定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經銷商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為進一步規范補貼程序,簡化操作流程,從2016年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經銷商脫鉤。農機生產企業自主在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內注冊,并負責對經銷、產品信息等內容進行錄入,同時對錄入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二、有關要求
在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過程中,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營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購機者全額開具銷售發票。
(四)做好“三包”售后服務、零配件供應,以及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管理工作,建立銷售記錄并保存備查。
(五)嚴格遵守“七個不得”的規定:不得倒賣農機購置補貼指標或倒賣補貼機具;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業機械,代辦補貼手續;不得以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不得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三、違規處理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監督,重拳打擊各類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做到嚴厲查處,決不姑息。市、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調查核實,視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農機局。對于經銷商的各類違規行為,可作如下處理:
對于一般性違規行為,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經銷商提出嚴肅警告或責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違規行為主要包括: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的;農民購機后,供貨不及時,引起投訴的;違反“三包”規定,引起投訴的;未向購機者說明農機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的;銷售記錄和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不健全等。
對于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農機局,省農機局可視情況做出列入黑名單等處理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上報農業部。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銷售的產品不得再享受補貼,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活動。相關農機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取消其經銷資格。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違反本通知“七個不得”規定的;違反“三包”規定,引起群體性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拒不執行農機化主管部門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處理決定的;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于違法違規性質特別惡劣的經銷企業,在列入黑名單的基礎上,應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積極協調和配合司法機關處理。違法違規性質特別惡劣的行為主要包括:以非法手段套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向購機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過程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
安徽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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