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部級推廣鑒定受理和信息變更有關審查規定的通知
農機鑒〔2015〕63號
各有關單位:為進一步規范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受理審查和有效期內信息變更審查工作,根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我站制定了部級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信息變更有關審查規定(附件1),明確了信息變更的具體情況及審查要求。
針對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信息與定型文件中信息不一致情況,制定了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產品信息與定型文件不一致有關審查規定(附件2),對定型文件中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型號名稱、涵蓋型號及產品結構配置參數等不一致情況做出了明確規定。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以認可作為申請產品的定型文件,反之則不認可作為定型文件。
為規范產品結構參數的變化情況,制定了產品結構及參數等信息變更限制范圍。請各企業在規定限制范圍內自主控制參數變化,除需要追加檢測進行確認的結構或參數外,不用再申報備案。產品結構或參數變化超出限制范圍,則應作為新機型申請推廣鑒定(附件3至附件19)。
以上各項審查規定經總站技術委員會研究確定并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審核同意,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部級推廣鑒定受理和證書信息變更有關審查規定的通知》(農機鑒〔2014〕78號)同期廢止。
附件:1.部級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信息變更有關審查規定
2.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產品信息與定型文件不一致有關審查規定
3.拖拉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4.聯合收割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5.玉米收獲機械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6.水稻插秧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7.微耕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8.旋耕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9.谷物干燥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10.手扶拖拉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11.秸稈粉碎還田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12.免耕播種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13.播種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14.旋耕條播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15.深松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16.青飼料收獲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17.油菜籽收獲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18.柴油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19.打(壓)捆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
2015年5月6日
附件1
部級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信息變更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變更項目 |
是否允許信息變更的情況 |
信息變更需提供的材料 |
1 |
持證企業名稱 |
下列情況允許變更: |
①《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申請表》。 |
2 |
生產企業名稱 |
下列情況允許變更: |
①《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申請表》。 |
3 |
申請或生產企業地址 |
下列情況允許變更: |
①《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申請表》。 |
4 |
產品型號 |
下列情況允許變更: |
①《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申請表》。 |
5 |
產品名稱 |
下列情況允許變更: |
①《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申請表》。 |
6 |
涵蓋型號 |
下列情況允許變更: |
①《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申請表》。 |
7 |
商標 |
下列情況允許變更: |
①《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申請表》。 |
8 |
產品結構配置及參數 |
見具體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中的“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規定。 |
①《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申請表》。 |
應采用文件審查、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一致性確認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合格后方能確認變更。
(2)對于“產品結構配置及參數”項目變更,只有需要增加試驗檢測,然后進行確認的參數變化才須提出變更申請。
附件2
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產品信息與其定型文件不一致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信息不一致項目 |
允許不一致的具體情況 |
相關要求 |
1 |
申請企業名稱或生產企業名稱 |
②將企業名稱變更為下屬企業名稱。 ③將企業名稱變更為母公司名稱。 ④因業務調整將企業名稱由一分公司變更為另一分公司。 ⑤原產品定型企業成立新企業,將企業名稱變更為新企業名稱。 |
申請企業應提供與產品定型企業為同一單位證明或相互關系的說明。 |
2 |
申請企業地址或生產企業地址 |
企業地址與原定型文件中地址不一致。 |
|
3 |
產品型號 |
①因產品型號編制規則變化造成的型號變化。 ②因產品發生結構、參數的變化而引起的型號變化,見具體產品定型文件審查認可要求。 ③產品適用范圍調整等原因造成的產品型號變化。 ④企業內部控制的附加型號、別稱等變化造成產品型號變化。 |
①新的型號編制規則及前后對照。 ②前后兩個產品之間變化的對照表。 ③調整變化與型號變化的對照表。 ④型號變化說明。 |
4 |
產品名稱 |
申請產品與定型時產品名稱不一致。 |
應與企業標準、使用說明書中產品名稱一致。 提供產品名稱變化說明。 |
5 |
涵蓋型號 |
與產品型號信息不一致情況相同把握。 |
涵蓋產品也應為定型產品。 |
6 |
商標 |
商標的增加、減少和變化。 |
申請企業應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授權使用備案材料。 |
7 |
產品結構配置及參數 |
見具體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中的“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規定。 |
申請企業應列明申請產品與定型產品的變化情況。 |
拖拉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2 |
機架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3 |
外廓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4 |
軸距或履帶接地長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5 |
輪距(前輪/后輪)或軌距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6 |
輪距(前/后)調整方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7 |
最小離地間隙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8 |
最小使用質量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9 |
前軸質量/后軸質量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10 |
配重(前/后) |
可以變化,幅度≤5% 當配重增加超過5%時,需加做駐車制動、行車制動試驗后確認。當配重減少超過5%時,需加做側翻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11 |
擋位數(前進/后退)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2 |
各擋理論速度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13 |
發動機與離合器聯接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14 |
駕駛室(安全架) |
可以變化,需提供變化后的駕駛室(安全架)強度試驗報告,且需按照大綱要求加做相關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15 |
駕駛員座椅 |
可以變化,但座椅標志點不能變化。加做駕駛員座椅振動聯合加速度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16 |
燃油箱 |
型號允許變化 容積允許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17 |
消聲器 |
消音腔尺寸、重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8 |
前照燈 |
型號 |
可以變化,需提供符合JB/T 6701要求的燈具報告,且需加做發光強度和照射位置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配套發動機 |
企業名稱 |
可以變化,需通過推廣鑒定,或增加檢測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型號 |
可以變化,需通過推廣鑒定,或增加檢測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氣缸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進氣方式 |
可以變化,按照大綱要求加做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冷卻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標定功率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變化圓整后應符合本型號編寫規則 |
||
標定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5%,當轉速增大時,需加做行車制動試驗、動態環境噪聲試驗、速度核測,核測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不超過定型產品配套發動機轉速的10% |
||
噴油泵型式、型號 |
可以變化,須有型式核準證書 |
允許不一致 |
||
噴油嘴型式、型號 |
可以變化,須有型式核準證書 |
允許不一致 |
||
20 |
轉向系 |
型式 |
可以變化,加做轉向性能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21 |
制動系 |
型式 |
可以變化,加做停車制動、行車制動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22 |
離合器 |
型式 |
可以變化,需加做動力輸出功率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23 |
變速箱 |
型式 |
型式、檔位數不允許變化;不允許增加選裝變速箱;允許在原變速箱基礎上進行速度調整,幅度≤5%。 如調整使最高車速增大,需加做行車制動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換擋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4 |
中央傳動 |
型式(前/后)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25 |
差速器 |
型式(前/后)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26 |
最終傳動 |
方式(前/后)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27 |
輪胎 |
型號(前輪/后輪) |
可以變化,在企業明示的最大輪胎規格以下變化。允許增加水田輪配置 |
允許不一致 |
28 |
履帶 |
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履帶板數量 |
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履帶板寬度 |
可以變化,幅度≤50mm |
允許不一致 |
||
29 |
液壓懸掛系統 |
型式及調節方式 |
可以變化,加做液壓提升能力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30 |
懸掛裝置類別、懸掛桿件尺寸參數 |
可以變化,加做液壓提升能力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31 |
液壓油泵型式、型號 |
可以變化,加做液壓提升能力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32 |
液壓輸出裝置 |
可以變化,加做液壓輸出功率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33 |
安全閥開啟壓力 |
可以變化,加做液壓提升能力試驗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34 |
動力輸出軸 |
型式 |
允許從非獨立運轉往獨立運轉方向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轉速 |
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4
谷物聯合收割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2 |
配套發動機 |
生產企業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牌號型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氣缸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標定功率 |
可以變化,幅度≤10%,不許降低(半喂入機型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標定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3 |
外形尺寸 |
長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寬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高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4 |
使用質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5 |
割臺寬度 |
可以變化,幅度≤200mm |
允許不一致 |
||||
6 |
喂入量(全喂入)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允許在產品定型時考核的喂入量以下變化 |
||||
7 |
收割行數(半喂入)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8 |
最小離地間隙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9 |
駕駛室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0 |
割刀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1 |
撥禾輪 |
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直徑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撥禾輪板數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2 |
脫粒機構布置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13 |
脫粒滾筒 |
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型式 |
主滾筒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副滾筒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尺寸(外徑×長) |
主滾筒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副滾筒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14 |
凹板篩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5 |
復脫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6 |
風扇 |
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直徑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數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7 |
履帶 |
節距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節數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履帶寬 |
可以變化,不允許變小 |
允許不一致 |
|||||
18 |
軌距 |
可以變化,幅度≤10%,不允許變小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19 |
輪胎規格 |
導向輪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驅動輪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0 |
輪距 |
可以變化,幅度≤10%,不允許變小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21 |
變速箱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2 |
制動器型式 |
可以變化,追加制動試驗,符合要求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23 |
驅動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4 |
驅動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5 |
莖稈切碎器 |
配置 |
可以變化,可增配,不允許減配 |
允許不一致 |
|||
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6 |
卸糧方式 |
可以變化,可由人工卸糧增配自動卸糧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5
自走式玉米收獲機械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2 |
配套發動機 |
生產企業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牌號型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氣缸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標定功率 |
可以變化,幅度≤10%,不允許降低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標定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3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4 |
駕駛室 |
可以變化,不允許減配 |
允許不一致 |
|
5 |
工作行數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6 |
行距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7 |
工作幅寬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8 |
果穗輸送槽 |
位置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9 |
最小離地間隙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0 |
拉莖輥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尺寸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1 |
摘穗輥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尺寸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2 |
剝皮機構 |
剝皮輥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可增、減配) |
剝皮輥數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尺寸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3 |
割刀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4 |
脫粒滾筒 |
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外徑×長度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15 |
風扇 |
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直徑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數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6 |
凹版篩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7 |
變速箱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8 |
輪距 |
導向輪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驅動輪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19 |
輪胎規格 |
導向輪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驅動輪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0 |
秸稈切碎機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1 |
秸稈粉碎還田機 |
安裝位置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型號規格 |
可以變化,幅寬不許變小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6
水稻插秧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2 |
配套發動機 |
企業名稱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型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氣缸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標定功率(汽油機為最大功率)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標定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燃油種類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3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4 |
行走變速機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5 |
平衡機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6 |
工作行數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增減均≤2 |
|||
7 |
行距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8 |
株距調節機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9 |
株距調節檔位數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0 |
行走輪 |
前輪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直徑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后輪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直徑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11 |
插植機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12 |
秧盤架結構及尺寸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3 |
施肥機構配置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7
微耕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2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3 |
結構質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4 |
配套發動機 |
生產企業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型號名稱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額定功率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額定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起動方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燃油種類 |
不允許變化 |
|||
5 |
傳動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6 |
連接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7 |
扶把水平方向調整幅度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8 |
扶把垂直方向調整幅度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9 |
刀輥最大回轉半徑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10 |
刀輥總安裝刀數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1 |
旋耕刀型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2 |
主離合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3 |
幅寬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8
旋耕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2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3 |
幅寬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4 |
最終傳動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5 |
與拖拉機聯接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6 |
刀輥最大回轉半徑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7 |
刀輥總安裝刀數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8 |
旋耕刀型號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9 |
刀軸連接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0 |
限深裝置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1 |
配套拖拉機標定功率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12 |
配套拖拉機動力輸出軸轉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9
谷物干燥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2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3 |
結構質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4 |
處理量(連續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5 |
批次處理量(裝機容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干燥段數量/每段的干燥型式(連續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6 |
干燥機凈容積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7 |
熱風機 |
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型號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轉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風壓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流量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電機功率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8 |
冷卻風機 |
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型號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轉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風壓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流量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電機功率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9 |
冷卻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0 |
熱風爐 |
熱風爐型號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爐排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換熱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引煙風機型號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引煙風機流量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11 |
燃燒器 |
燃燒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點火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燃燒器熱功率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燃料種類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噴(點)火頭數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2 |
電機總功率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10
手扶拖拉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2 |
外廓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3 |
輪距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4 |
最小離地間隙 |
可以變化,幅度≤50mm |
允許不一致 |
|
5 |
最小使用質量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6 |
配重 |
可以變化,幅度≤5%。配重增加需加做駐車制動 |
允許不一致 |
|
7 |
擋位數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8 |
各擋理論速度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9 |
發動機與離合器聯接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10 |
啟動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11 |
燃油箱型號、容積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2 |
消聲器消音腔尺寸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3 |
前照燈型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4 |
離合器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5 |
變速箱型式 |
型式不允許變化。只允許進行速度調整,最高車速提高的需加做速度核測試驗 |
允許不一致 |
|
16 |
輪胎型號(驅動輪) |
可以變化,外徑不允許變大 |
允許不一致 |
|
17 |
配套發動機 |
型號名稱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氣缸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缸徑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進氣方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冷卻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標定功率 |
不允許變化 |
可以變化,幅度≤10%,變化圓整后應符合型號編寫規則 |
||
標定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排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壓縮比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噴油泵型式、型號 |
可以變化,需通過型式核準 |
允許不一致 |
||
噴油嘴型式、型號 |
可以變化,需通過型式核準 |
允許不一致 |
||
空氣濾清器型式、型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手搖啟動防反轉裝置型式、型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11
秸稈粉碎還田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2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3 |
結構質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4 |
工作幅寬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5 |
最終傳動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6 |
切碎軸轉速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7 |
切碎機構最大回轉半徑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8 |
還田刀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9 |
切碎機構總安裝刀數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0 |
配套動力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12
免耕播種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2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3 |
工作幅寬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4 |
行距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5 |
工作行數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在工作幅寬允許范圍內變化 |
6 |
排種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7 |
排種器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8 |
排肥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9 |
排肥器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0 |
種/肥箱結構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1 |
種/肥箱容積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2 |
排量調節方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3 |
傳動機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4 |
開溝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5 |
地輪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6 |
地輪直徑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7 |
風機直徑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8 |
風機轉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9 |
防堵工作部件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20 |
配套動力范圍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13
播種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2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3 |
幅寬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4 |
工作行數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在工作幅寬允許范圍內變化 |
5 |
行距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6 |
排種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7 |
排種器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8 |
排肥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9 |
排肥器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0 |
種/肥箱結構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1 |
種/肥箱容積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2 |
排量調節方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3 |
開溝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4 |
傳動機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5 |
地輪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6 |
地輪直徑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14
旋耕條播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2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3 |
結構質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4 |
與拖拉機聯接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5 |
旋耕傳動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6 |
最大回轉半徑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7 |
總安裝刀數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8 |
旋耕刀型號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9 |
工作幅寬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10 |
播種行距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1 |
工作行數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在工作幅寬允許范圍內變化 |
12 |
種/肥箱結構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3 |
種/肥箱容積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4 |
條播傳動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5 |
排種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16 |
排種器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7 |
排肥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8 |
排肥器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9 |
排量調節方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20 |
開溝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21 |
開溝器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22 |
深度調節范圍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15
深松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2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3 |
工作幅寬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4 |
結構質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5 |
深松部件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6 |
深松部件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7 |
深松部件之間距離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8 |
整地機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9 |
整地機構傳動方式(驅動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10 |
限深輪型式(如果有)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1 |
限深輪數量(如果有)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2 |
鎮壓機構型式(如果有)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3 |
配套動力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16
青飼料收獲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2 |
掛接方式(懸掛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3 |
外形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4 |
結構質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5 |
工作幅寬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6 |
配套發動機(或拖拉機) |
型號名稱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額定功率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額定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7 |
輪距 |
導向輪 |
可以變化,幅度≤10%,不許變小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驅動輪 |
可以變化,幅度≤10%,不許變小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8 |
輪胎規格 |
導向輪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驅動輪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9 |
軸距 |
可以變化,幅度≤10%,不許變小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10 |
最小離地間隙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1 |
駕駛室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2 |
割臺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13 |
割臺升降范圍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14 |
秸稈切碎機構 |
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轉子直徑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主軸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15 |
拋送筒高度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16 |
拋送筒回轉角度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17
油菜籽收獲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2 |
配套發動機 |
生產企業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牌號型號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氣缸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標定功率 |
可以變化,幅度≤10%,不許降低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標定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
3 |
外形尺寸 |
長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寬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高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4 |
使用質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5 |
割臺寬度 |
可以變化,幅度≤200mm |
允許不一致 |
|||||
6 |
喂入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可以在產品定型時考核的喂入量以下變化 |
|||||
7 |
最小離地間隙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8 |
駕駛室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9 |
割刀型式 |
水平割刀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側豎割刀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0 |
撥禾輪 |
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直徑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撥禾輪板數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1 |
脫粒機構布置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12 |
脫粒滾筒 |
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型式 |
主滾筒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副滾筒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尺寸(外徑×長) |
主滾筒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副滾筒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13 |
凹板篩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4 |
篩分機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5 |
復脫器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6 |
風扇 |
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直徑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數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17 |
履帶 |
節距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節數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 |
||||||
履帶寬 |
可以變化,不允許變小 |
允許不一致 |
||||||
18 |
軌距 |
可以變化,幅度≤10%,不允許變小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19 |
輪胎規格 |
導向輪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驅動輪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0 |
輪距 |
可以變化,幅度≤10%,不允許變小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21 |
變速箱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2 |
制動器型式 |
可以變化,追加制動試驗,符合要求后確認 |
允許不一致 |
|||||
23 |
驅動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4 |
驅動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5 |
莖稈切碎器 |
配置 |
可以變化,可增配,不允許減配 |
允許不一致 |
||||
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
26 |
卸糧方式 |
可以變化,可由人工卸糧增配自動卸糧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18
柴油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2 |
氣缸數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3 |
缸徑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4 |
行程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5 |
排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6 |
壓縮比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7 |
標定功率 |
可以變化,幅度≤5%,且滿足大綱的涵蓋要求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8 |
標定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9 |
燃燒室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10 |
噴油泵型式/型號 |
可以變化,需與型式核準證書一致 |
允許不一致,需與型式核準證書一致 |
11 |
噴油器型式/型號 |
||
12 |
增壓器型號 |
||
13 |
中冷器型式 |
||
14 |
ERG型號 |
||
15 |
ECU型號 |
||
16 |
催化器型號 |
||
17 |
空氣濾清器型式 |
可以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18 |
冷卻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19 |
啟動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 |
20 |
進氣方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21 |
外廓尺寸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22 |
主要用途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23 |
凈質量 |
可以變化,幅度≤5% |
允許不一致,幅度≤10%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3)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4)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5)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附件19
打(壓)捆機產品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等有關審查規定
序號 |
項目 |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是否可以變化 |
申請鑒定產品與原定型產品信息是否可以不一致 |
|
1 |
結構型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2 |
撿拾器寬度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3 |
打捆活塞速度 |
可以變化,幅度≤10% |
不允許不一致 |
|
4 |
打結器類型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5 |
卷壓滾筒轉速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6 |
卷壓滾筒數量 |
不允許變化 |
不允許不一致 |
|
7 |
喂入口寬度(固定式)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
8 |
配套動力 |
撿拾式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固定式 |
不允許變化 |
允許不一致,幅度≤20% |
||
9 |
工作狀態外型尺寸(長×寬×高) |
可以變化,幅度≤10% |
允許不一致 |
注:(1)獲證產品在本表規定范圍內發生變化,除需增加試驗檢測后確認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獲證企業自主控制,不用申報變更。
(2)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或強制性標準新要求而造成產品結構參數變化,與本限制范圍要求不一致的,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允許變化(如涉及產品歸類歸檔的結構參數,則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允許變化)。
(3)因允許變化的結構或參數變化,造成其他參數超出限制范圍的,予以認可。
(4)通過推廣鑒定時某技術參數確定為范圍值或多個的,有效期內變更幅度按照該范圍值的中值或鑒定時實際考核的參數值進行確定。
(5)除本表中所列項目以外,其他結構或配置在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不可增減。
(6)申請推廣鑒定時,對于與原定型產品信息不一致的信息,申請企業應列出相關變化情況對照表,經受理審查部門審查,相關變化符合要求時,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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