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客戶幫修車被炸傷 汽修廠老板被判擔責七成
2015-03-19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5850
核心提示:半島都市報3月18日訊(記者李保光通訊員秦紅宇)王某是膠州某汽修廠老板,傅某是他的老客戶,經常過去修車。2012年11月份,王某在修理趙某的拖拉機時,傅某上前幫忙,結果拖拉機電瓶爆炸致傅某受傷。就傅某到底是給王某幫忙還是給趙某幫忙一事,王某和趙某爭執不下。
半島都市報3月18日訊(記者李保光通訊員秦紅宇)王某是膠州某汽修廠老板,傅某是他的老客戶,經常過去修車。2012年11月份,王某在修理趙某的拖拉機時,傅某上前幫忙,結果拖拉機電瓶爆炸致傅某受傷。就傅某到底是給王某幫忙還是給趙某幫忙一事,王某和趙某爭執不下。
據拖拉機的車主趙某稱,2012年10月底,趙某將家中的拖拉機送到王某處修理,在給拖拉機電瓶充電之時,前來修車的傅某幫忙按住電瓶夾。結果,外接電瓶突然發生爆炸,導致傅某眼部受傷。事后傅某將王某、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兩人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共計11.9萬余元。
庭審中王某稱,趙某并非找他修理拖拉機,只是停放在修理廠院內,他給趙某的拖拉機“充電”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被害人傅某也并不是幫他的忙,在發動拖拉機的過程中,傅某在沒有得到任何示意和招呼的情況下上前幫忙,在幫忙過程中傅某自身不懂操作規范,因此傅某自己也應當承擔責任。
而趙某則稱,他與傅某并不相識,而且傅某自己也聲稱“王某搬來外接電瓶,讓我幫忙按住電瓶夾子”,由此可以看出是王某要求傅某幫忙的,因此整個事件與他沒有關系,他也不應當承擔損害后果,王某才是被幫的對象。
膠州法院一審判決,傅某在王某提供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為維修農用機械提供幫助,可認定為義務幫工行為,傅某與王某彼此相識,與趙某互不相識,據此可以判斷,傅某的行為是在為王某幫工。在此過程中因電瓶爆炸導致身體傷害,作為被幫工人王某,應對傅某的身體傷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認定以70%為宜,即王某賠償傅某各項損失共計6.5萬余元。傅某不具備專業知識,沒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而且沒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在幫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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