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既要積極又要穩妥
2014-10-24
中國農業新聞網—農民日報7470
核心提示:我國人多地少,戶均耕地規模細小,遠低于國際平均水平,農業勞動生產率水平較低。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農民的非農就業收入不斷提高,而從事農業的意愿卻日趨下降,粗放經營甚至直接拋荒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我國人多地少,戶均耕地規模細小,遠低于國際平均水平,農業勞動生產率水平較低。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農民的非農就業收入不斷提高,而從事農業的意愿卻日趨下降,粗放經營甚至直接拋荒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同時,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導致我國細小規模的農業經營難以應對國際競爭,農業產業形勢嚴峻。因此,我國的糧食受到影響,“誰來種地”、“怎么種地”成為亟待解決的難題,發展規模經營是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然選擇。近日,中央審議通過了《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意見》緊緊圍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確定的改革方向,確立了推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方針與措施,意見立足中國國情,充分吸收農業發展的經驗,既明確了積極推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政策措施,又對我國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作出了規范,《意見》的落實對于推動我國農村改革發展,推進農業現代化將影響深遠。
國際化時代的農業競爭加劇,發展規模經營是各國應對競爭的必然選擇,但是各國農業資源稟賦以及發展階段的巨大差異決定了各國農業經營規模發展的差異。農業的生產特點和資源條件決定了經營規模并不是越大越好,必需適度。農業經營規模要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還必須與農業經營組織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之所以強調“適度”,就是為了避免出現土地規模的盲目擴張。適度規模經營的核心在于經營者的收益均等,即保障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收入可以與從事二三產業的收入相當。從發達經驗來看,存在多種方式實現適度規模經營。歐美主要通過土地的買賣、租賃或者委托實現土地的流轉達到規模經營,而日、韓及我國臺灣地區則主要是通過發展農民合作組織或者協會形成農戶的聯合實現規模經營。現階段,考慮到我國的資源稟賦和農產品特征,可能同時存在三條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的路徑。一條是對于土地利用型的農產品,尤其是對于糧棉油作物,需要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達到一定的經營規模,并以規模經營戶+社會化服務組織為主要形式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第二條是對于勞動密集型的農產品,如蔬菜水果等園藝產品,不是通過土地規模的擴大,而是主要通過設施化、提高附加價值,并以規模生產基地+合作組織為主要形式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第三條是資本密集型的農產品,如畜禽等農產品,主要通過資本的擴大,以規模養殖小區+龍頭企業為主要形式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由于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重點針對糧食等土地集約型作物,因此對保障我國的糧食至關重要。
從主要發達實現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經驗來看,土地經營規模在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不斷調整變化,且其平均規模通常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擴大。同時,農業的生產特點決定了家庭是農業經營的基本形式。
無論是以大中規模農場為主體的歐美,還是以小規模農戶為主體的東亞和地區,都呈現出以家庭農場為主體,多種規模經營形式共同發展的特點。符合農業發展的一般規律,我國農業經營也將呈現出規模農戶與傳統承包農戶長期并存的態勢。按照農業部給出的標準,將適度的土地規模界定為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土地面積10~15倍,符合現階段我國國情和農情。現階段,我國不可能短時間內實現所有農戶的土地規模擴張,只可能是部分具有經營能力的農戶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而多數農戶仍是小規模經營。我們不可能在沒有解決農民離農出路的情況下就簡單地強制流轉農民的土地。在考慮推進適度經營規模的同時,必須考慮細小土地規模農戶經營可持續性的問題。
伴隨著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的迅速發展,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轉移,務農人員不斷減少,這為推進土地流轉、實現適度規模經營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時機。一方面,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可以通過互換并地的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并借助經濟發展的成果,逐步實現適度規模經營;另一方面,在條件允許的地區,探索土地轉包、出租、轉讓及入股的方式,厘清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權利關系和實現形式,大力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不僅僅指實現土地的適度規模,還需要培育與之相適應的經營主體。現階段,仍要堅持家庭經營為基礎,積極鼓勵合作經營、聯合經營等多種形式的經營主體共同發展,大力支持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構建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對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訓將有助于解決“誰來種地,如何種地”的問題,《意見》也對此做了強調說明。
需要注意的是,適度規模經營的順利實現離不開硬件和軟件條件的支撐。一方面,由于農業基礎設施具有公共品屬性,且一般投入資金較大,農戶投資意愿不足。因此,應該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支農資金向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傾斜,為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奠定基礎。另一方面,還需要有相應的制度設計予以配合,比如促進農業勞動力轉移、農民工市民化的體制機制創新。因為流轉土地進行規模經營,往往意味著要有大量農民從農業行業中轉移出去、甚至是從農村轉移出去,即“產業轉移”和“身份轉變”,而完成轉移后農民的就業、生活等問題如何解決,是否真正實現市民化,將影響到適度規模經營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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