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強對享受省級二次累加特定補貼對象管理的通知
2014-06-10
福建省農機局6320
核心提示: 關于加強對享受省級二次累加特定補貼對象管理的通知
關于加強對享受省級二次累加特定補貼對象管理的通知
閩農機管[2014]43號
各市、縣(區)農機管理局(站),福州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福建省農業廳福建省財政廳印發的《2014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規定,、省級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見附件1)、列入省農業廳公布的全省首批農民合作社規范社名錄的農機專業合作社(見附件2)(以下簡稱“特定補貼對象”)購置糧食烘干機、秧盤播種成套設備、種子處理設備、乘坐式水稻插秧機、75馬力以上輪式拖拉機、馬鈴薯、花生、油菜種植和收獲機械、18馬力以上自走式噴桿式噴霧機、30千瓦以上風送式噴霧機等品目時在省級累加補貼的基礎上省級再分別累加15-20%。為加強對特定補貼對象的監督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特定補貼對象的日常監督和管理,防范騙補、套補、倒賣、掛靠等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違規問題要堅持零容忍,決不姑息遷就、隱瞞包庇;做到早發現、快報告、嚴處理。對發現掛靠等違規行為,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可先行暫停該合作社的補貼資格,限期整改,并及時報告省局。對發現騙補、套補、倒賣等涉嫌違法犯罪的,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省局將按照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規定,暫停或取消相關合作社補貼資格。
二、特定補貼對象要嚴格自律、誠實守法。除了按照《2014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規定要求執行外,特定補貼對象在購買上述品目機具時,還應與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簽訂補貼機具購置使用承諾書(見附件3),同時,在每年年底應向當地農機管理部門提供補貼機具在用情況表(見附件4)。
三、按照《2014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特定補貼對象在辦理補貼時,應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本人到當地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在每年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正式啟動后,特定補貼對象要及時將經工商部門審核確認的合作社成員名冊送當地農機管理部門備案。
補貼機具作為合作社的固定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定補貼對象要做好補貼機具的登記造冊,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補貼機具的管理、使用。
四、本通知下達之日前已辦理申請手續的,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應督促特定補貼對象及時補報相關材料。《補貼機具購置使用承諾書》、《補貼機具在用情況表》、《合作社成員名冊》應妥善保管,有效期為五年。
福建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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