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6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 地區:福建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2024—2026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農規〔2024〕9號
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財政金融局:
為實施好新一輪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農辦機〔2024〕3號)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2024—2026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24—2026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為實施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以下簡稱:購機補貼)政策,推動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區域和補貼對象
本方案在除廈門市外的各市、縣(區)實施。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不包含各級政府財政供養的在職或退休的國家公務人員、事業單位干部職工。農民身份可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確定,也可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研究確定。
二、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一是中央補貼常規機具,有75個品目(詳見附件1),從《2024—2026年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155個品目中(以下簡稱155個品目)選取適合福建農業生產使用、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相關機具。二是省級補貼機具,有26個品目(詳見附件2),為福建特色農業發展需要但又不在155個品目內的機具。同時,對屬于福建農業生產適用但不在155個品目內的專項鑒定產品或農機新產品,作為中央補貼農機創新產品,將另行公布。機庫建設按照《福建省機庫補貼實施辦法》(附件3),繼續給予補助。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可依據全國補貼范圍變化、農業農村生產實際需要、資金供需等進行調整。
三、補貼機具資質要求
機具經投檔審核通過后具備補貼資格。投檔工作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農辦機〔2019〕7號)等要求開展,由省農業農村廳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審核通過產品導入福建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后,對外公布補貼產品。
申請投檔的機具必須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并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4)中央補貼常規機具內試點品目、省級補貼機具所有品目中產品,獲得第三方產品檢驗檢測報告(取得中國計量認證(CMA認證)合格證書并通過省農業農村廳備案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具體按照《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開展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的通知》(閩農機函〔2022〕453號)等文件實施,并根據農業農村部等部委最新工作部署進行調整。
中央補貼農機創新產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資質條件、具體方案等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以及《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等有關要求另行制定公布。
申請補貼的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且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四、補貼標準和補貼流程
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按規定制定公布各類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對同一檔次農機按統一標準給予定額補貼。各檔次補貼額以該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為基礎測算,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按農辦機〔2024〕3號文件有關規定獲取。中央補貼常規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30%(其中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省級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35%。在省級支出責任按規定履行到位且補貼資金能夠滿足兌付需求、不存在購機補貼兌付難和兌付慢問題、報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備案同意前提條件下,省級可分別將關鍵重點農業機械測算比例最高提高到35%、將移動烘干機等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機具按40%測算,可對關鍵重點農業機械實施省、市、縣級財政資金累加補貼,其中省級資金累加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20%,市、縣(區)財政資金實施累加補貼須經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予以備案后再行實施。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或檔次,逐步降低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
補貼額標準保持總體穩定。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根據全省補貼資金情況、有關文件規定等進行動態調整。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省級及時組織調查并視情況下調相關機具補貼額。
補貼申請和兌付工作按照《購機補貼申辦流程》(詳見附件4)實施。
省內農機經銷企業按照《農機經銷企業參與購機補貼行為規范(試行)》(詳見附件5)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農機生產企業、經銷企業、購機者、鑒定(認證、檢驗檢測或第三方評估)機構等主體自愿參與補貼政策實施,承擔相關責任義務(詳見附件6)。
五、加強補貼政策實施監管
(一)推動主體履行責任
省農業農村廳指導要求農機生產企業對所承擔的責任義務等作出承諾,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農機生產企業承諾踐諾情況抽查、至少組織農機生產企業開展1次補貼政策規定宣貫和警示教育、適時組織開展試驗鑒定(認證、檢驗檢測)工作抽查。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指導要求當地農機經銷企業對所承擔的責任義務等作出承諾并加強教育管理,每半年至少組織當地農機經銷企業開展1次補貼政策規定宣貫和警示教育、至少組織開展1次當地農機經銷企業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的檢查。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指導要求購機者對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及所承擔的責任義務作出承諾。
(二)加強風險防控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高風險機具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抽查核驗、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補貼機具參數配置一致性抽檢。
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每年對轄區內所有縣(市、區)開展補貼機具抽查核驗。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加強監測分析,對涉嫌違規產品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并組織開展調查處理。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探索開展購機補貼機具與其他財政項目補貼機具“雙向報備”機制,防范機具重復享受財政補貼。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保持對購機補貼違法違規行為高壓嚴管態勢,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強化部門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h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相關內容,及時研究解決重大事項。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落實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人員,每年至少開展1次補貼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圍繞補貼機具核驗這一重點,結合實際進一步規范健全核驗工作、排查廉政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加強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好資金兌付、監管、保障責任,及時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二)強化資金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補貼資金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資金需求摸底和測算分配,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適時調度通報各地資金使用進度,按需開展資金調劑,確保資金使用兩年動態緊平衡。省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每年要對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開展1次審計或財務檢查,保障資金安全。
(三)做好信息公開。各地要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宣傳解讀,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要通過福建省基層小微權力監督平臺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補貼資金兌付信息;要通過購機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等,全面公開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咨詢投訴舉報電話及違規查處結果等重點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公開公示相關信息,增強社會監督效果。
(四)創新優化服務。鼓勵各縣(市、區)在鄉鎮或購機集中地等設立補貼申請點,對無法或難以實地核驗的機具探索遠程視頻核驗,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探索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積極增加結算批次。深化農機試驗鑒定改革,允許省級農機鑒定機構采信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并用好工業系統檢驗檢測體系成果,加快提升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能力。
2024年11月1日及之后購置的農機具的補貼按本方案實施,以往文件規定與本文件不符的,按本文件執行。2024年11月1日之前購置的農機具的補貼,仍按《2021-2023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閩農規〔2021〕3號)執行。本實施方案有效期三年,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件:1.2024—2026年福建省中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2024—2026年福建省省級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3.福建省機庫補貼實施辦法
4.購機補貼申辦流程
5.農機經銷企業參與購機補貼行為規范(試行)
6.購機補貼政策參與主體的責任義務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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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6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附件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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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6年福建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附件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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