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4年農機補貼實施方案以及第一批資金控制數
2014-05-29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9630
四、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補貼機具必須是符合上海市農業發展,已列入和上海市支持推廣目錄并承諾在上海市經銷的產品。為進一步突出補貼資金使用效益,結合上海實際,縮小補貼范圍,在農業部確定的175個品目中選取了91個農業生產急需、農民需求量大的品目,另自行選擇3個品目的其它機械,合計13大類39小類94個品目納入到財政補貼機具種類范圍(附件2),對需求較少、價值較低、功能模糊或監管較難的農業機械不再納入補貼范圍。各項目實施單位不得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加快推進上海市糧食烘干能力建設,提高糧食生產抗風險能力,選擇糧食烘干機品目開展敞開補貼,滿足全市范圍所有的申請需求。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性銘牌。
上海市繼續實行定額補貼,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市實行統一的定額補貼標準,中央資金嚴格按照農業部規定標準執行,市財政補貼累加后原則上按不超過本市補貼機具市場平均價格的50%測算。具體補貼標準參照《上海市2014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對于糧食烘干設備,各區縣可結合實際實行累加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于中央和市兩級補貼定額的20%。
五、補貼對象及優選條件
補貼對象是上海市轄區內以從事農業生產、農產品初加工為目的而購置農業機械的本市農民(農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須持證操作的農機,憑有效操作證件進行申請;糧食烘干機、保鮮冷藏庫等須占地安裝的設備,憑用地指標申請購機。
個人在年內申請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30萬元,農民合作社等機構申請原則上不得超過100萬元,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超額申請的,須向區縣農機管理部門報批,并向市農機管理部門報備。
對農機專業合作社、農機大戶,報廢更新老舊機具的申請者以及因補貼資金規模所限上年度未能享受補貼的申請者實行優先補貼。同等條件下申請補貼機具數量超過計劃數時,要在當地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下,采取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六、補貼經銷商公布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報市農機管理部門匯總后統一向社會公布。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市、各項目實施單位農機管理部門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在補貼機具范圍內補貼對象可以自主選機購機,可在全市范圍內自由選擇經銷商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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