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農民合作社的八個熱點話題
2013-05-06
中國農業新聞網9730
2013年中央“1號文件”出臺后,農民合作社再一次成為人們聚焦的熱點。許多農民朋友和工作在基層的干部紛紛以各種方式聯系本報,迫切希望對“1號文件”中涉及農民合作社的部分有一個更加詳細的了解。為此,本報記者近日專訪了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文中均簡稱“經管司”)負責人,對大家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
1、中央1號文件:“農民合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
▲農民合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起組織帶動作用,是聯結農戶和市場的主要橋梁和紐帶
▲農民合作社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種集體經濟形式,原有農村集體經濟也可以通過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進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實體化運營并不斷發展壯大
▲農民合作社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能夠引導農民廣泛參與村級民主管理、健全村級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制,成為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重要依托
記者:今年1號文件首次將合作社定位為“基本主體”、“新型實體”和“有效載體”,將合作社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應如何認識?
經管司負責人:這是中央在準確把握我國農業農村發展階段性特征、深刻分析農民合作社的重要作用、系統總結農民合作社發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農民合作社發展地位作出的科學判斷,是對農民合作社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對于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凝聚力量,推進農民合作社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
農民合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起組織帶動作用,是聯結農戶和市場的主要橋梁和紐帶。農民合作社的基本特點就是“生產在家,服務在社”,生產上的問題由家庭經營來解決,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由合作社來提供,根本宗旨就是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優勢就在于更利于把廣大農民組織起來,改變分散經營農戶的市場弱勢地位,引導和帶領他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合作社上連農戶、下接企業和市場,起橋梁紐帶作用,在各種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是農戶進入市場最便利、最有效的渠道。
農民合作社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種集體經濟形式,原有農村集體經濟也可以通過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進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實體化運營并不斷發展壯大。原有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不清晰、成員邊界不明確,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面臨著不斷弱化、虛化、邊緣化的困境,多數地方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始終缺乏有效的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之一,就是推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折股量化到每個成員,組建合作社,優化配置資源要素,也可利用村集體閑置土地、廠庫房、廢舊校舍等資源資產,參股或興辦農民合作社,從中獲得盈余分配,從而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同時,對農村的投資、補貼等也可更多地通過合作社來體現和實現,形成一種新的集體資產。
農民合作社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能夠引導農民廣泛參與村級民主管理、健全村級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制,成為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重要依托。當前農村社會正在加速轉型,農民利益結構正在加速變動,農民之間的利益分化不斷增多,農村社會管理問題更加復雜。合作社秉承互幫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團結的價值觀,可以成為反映農民訴求的途徑,化解矛盾的抓手,促進和諧的橋梁。通過合作社的發展,可以引導農民參與農村社會事務管理,增進群眾的合作意識、民主意識、責任意識,弘揚互助團結、誠信友愛、鄰里和睦的社會風范,形成良好鄉風民風,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2、中央1號文件:“按照積極發展、逐步規范、強化扶持、提升素質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發展農民合作社,切實提高引領帶動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積極發展、逐步規范、強化扶持、提升素質”,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總體要求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發展農民合作社”,這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政策取向
▲“切實提高引領帶動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這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記者:這幾年各地合作社發展十分迅猛,在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問題。您能不能談一下對“按照積極發展、逐步規范……切實提高引領帶動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這句話的看法?
經管司負責人:這是在深入總結近些年來各地發展農民合作社實踐的基礎上,對發展農民合作社提出的總體要求、政策取向和基本目標。
“積極發展、逐步規范、強化扶持、提升素質”,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總體要求。“積極發展”,這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主基調,強調的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態度要積極,盡快擴大農民合作社的覆蓋面;“逐步規范”,這是在擴大農民合作社“量”的同時,對農民合作社運行“質”的要求,強化農民合作社的制度建設;“強化扶持”,這是對政府和部門提出的明確要求,就是要針對農民合作社發展的薄弱環節,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提升素質”,就是要提升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能力和經濟實力、激發農民合作社的內在活力、增強農民合作社的帶動能力。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發展農民合作社”,這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政策取向,就是要求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要加大、發展速度要加快。“加大力度”就是要牢固樹立扶持農民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業、扶持農民的理念,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直接的政策措施,從財政、稅收、金融、用地、人才和涉農項目建設等方面對農民合作社提供支持。“加快步伐”就是要求思想上要解放、認識上要提高、發展上要提速,引導和支持農民合作社實現快速發展。
“切實提高引領帶動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這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基本目標,也就是出發點和落腳點。發展農民合作社,就是要加強農民的聯合與合作,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合力搞經營、抱團闖市場、聯手抗風險,在談判中增強話語權、在競爭中把握主動權、在分配中擴大收益權,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3、中央1號文件:“安排部分財政投資項目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引導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移交合作社管護,指導合作社建立健全項目資產管護機制”
▲對補助合作社形成的資產和由合作社承擔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由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進行核算和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護機制,要明確專人負責,建立資產管理和維護的責任制,制定具體的管護制度。對于管護費用,要分清資產不同性質進行籌集
記者:據我所知,“指導合作社建立健全項目資產管護機制”也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為什么會單獨提出這個問題?
經管司負責人:中央1號文件提出“安排部分財政投資項目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就是要通過促進財政投資項目與合作社廣泛對接,創新政府財政支農方式和機制,讓財政支農項目更直接、更有效投入農業和農村,更好地達到財政支農項目的目標。目前一些地方在項目投資中存在著重建設輕管理,影響到項目設施持久發揮作用。基于此,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引導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移交合作社管護”。這是中央次對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明確由合作社管理和維護。對補助合作社形成的資產和由合作社承擔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由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進行核算和管理。對于政府部門組織實施、并由第三方建設的項目,如果項目形成的資產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項目區內有規范、成熟的合作社,經驗收合格后,有條件的可將項目資產移交給合作社,這部分視同補助資產,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算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護機制,明確專人負責,建立資產管理和維護的責任制,制定具體的管護制度。對于管護費用,要分清資產不同性質進行籌集。一是對經營性資產,合作社應從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資金建立管護基金,用于資產的管護和折舊。二是對合作社成員發展生產共同受益的資產,合作社應向成員以外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資金,作為該項資產的管護經費和折舊。三是對農村純公益性資產,管護資金可采取村集體出一點、合作社拿一點、財政補助一點的方式進行籌集。建立管護獎勵機制,將合作社資產管護情況與表彰獎勵、項目支持等掛鉤,對資產管護好的合作社予以激勵。合作社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幫助合作社健全管護機制。
1、中央1號文件:“農民合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
▲農民合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起組織帶動作用,是聯結農戶和市場的主要橋梁和紐帶
▲農民合作社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種集體經濟形式,原有農村集體經濟也可以通過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進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實體化運營并不斷發展壯大
▲農民合作社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能夠引導農民廣泛參與村級民主管理、健全村級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制,成為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重要依托
記者:今年1號文件首次將合作社定位為“基本主體”、“新型實體”和“有效載體”,將合作社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應如何認識?
經管司負責人:這是中央在準確把握我國農業農村發展階段性特征、深刻分析農民合作社的重要作用、系統總結農民合作社發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農民合作社發展地位作出的科學判斷,是對農民合作社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對于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凝聚力量,推進農民合作社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
農民合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在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中起組織帶動作用,是聯結農戶和市場的主要橋梁和紐帶。農民合作社的基本特點就是“生產在家,服務在社”,生產上的問題由家庭經營來解決,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由合作社來提供,根本宗旨就是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優勢就在于更利于把廣大農民組織起來,改變分散經營農戶的市場弱勢地位,引導和帶領他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合作社上連農戶、下接企業和市場,起橋梁紐帶作用,在各種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是農戶進入市場最便利、最有效的渠道。
農民合作社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種集體經濟形式,原有農村集體經濟也可以通過合作社這種組織形式進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實體化運營并不斷發展壯大。原有農村集體經濟產權不清晰、成員邊界不明確,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面臨著不斷弱化、虛化、邊緣化的困境,多數地方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始終缺乏有效的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之一,就是推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折股量化到每個成員,組建合作社,優化配置資源要素,也可利用村集體閑置土地、廠庫房、廢舊校舍等資源資產,參股或興辦農民合作社,從中獲得盈余分配,從而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同時,對農村的投資、補貼等也可更多地通過合作社來體現和實現,形成一種新的集體資產。
農民合作社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社能夠引導農民廣泛參與村級民主管理、健全村級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制,成為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重要依托。當前農村社會正在加速轉型,農民利益結構正在加速變動,農民之間的利益分化不斷增多,農村社會管理問題更加復雜。合作社秉承互幫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團結的價值觀,可以成為反映農民訴求的途徑,化解矛盾的抓手,促進和諧的橋梁。通過合作社的發展,可以引導農民參與農村社會事務管理,增進群眾的合作意識、民主意識、責任意識,弘揚互助團結、誠信友愛、鄰里和睦的社會風范,形成良好鄉風民風,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2、中央1號文件:“按照積極發展、逐步規范、強化扶持、提升素質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發展農民合作社,切實提高引領帶動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積極發展、逐步規范、強化扶持、提升素質”,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總體要求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發展農民合作社”,這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政策取向
▲“切實提高引領帶動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這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記者:這幾年各地合作社發展十分迅猛,在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問題。您能不能談一下對“按照積極發展、逐步規范……切實提高引領帶動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這句話的看法?
經管司負責人:這是在深入總結近些年來各地發展農民合作社實踐的基礎上,對發展農民合作社提出的總體要求、政策取向和基本目標。
“積極發展、逐步規范、強化扶持、提升素質”,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總體要求。“積極發展”,這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主基調,強調的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態度要積極,盡快擴大農民合作社的覆蓋面;“逐步規范”,這是在擴大農民合作社“量”的同時,對農民合作社運行“質”的要求,強化農民合作社的制度建設;“強化扶持”,這是對政府和部門提出的明確要求,就是要針對農民合作社發展的薄弱環節,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提升素質”,就是要提升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能力和經濟實力、激發農民合作社的內在活力、增強農民合作社的帶動能力。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發展農民合作社”,這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政策取向,就是要求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要加大、發展速度要加快。“加大力度”就是要牢固樹立扶持農民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業、扶持農民的理念,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直接的政策措施,從財政、稅收、金融、用地、人才和涉農項目建設等方面對農民合作社提供支持。“加快步伐”就是要求思想上要解放、認識上要提高、發展上要提速,引導和支持農民合作社實現快速發展。
“切實提高引領帶動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這是發展農民合作社的基本目標,也就是出發點和落腳點。發展農民合作社,就是要加強農民的聯合與合作,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合力搞經營、抱團闖市場、聯手抗風險,在談判中增強話語權、在競爭中把握主動權、在分配中擴大收益權,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3、中央1號文件:“安排部分財政投資項目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引導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移交合作社管護,指導合作社建立健全項目資產管護機制”
▲對補助合作社形成的資產和由合作社承擔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由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進行核算和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護機制,要明確專人負責,建立資產管理和維護的責任制,制定具體的管護制度。對于管護費用,要分清資產不同性質進行籌集
記者:據我所知,“指導合作社建立健全項目資產管護機制”也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為什么會單獨提出這個問題?
經管司負責人:中央1號文件提出“安排部分財政投資項目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就是要通過促進財政投資項目與合作社廣泛對接,創新政府財政支農方式和機制,讓財政支農項目更直接、更有效投入農業和農村,更好地達到財政支農項目的目標。目前一些地方在項目投資中存在著重建設輕管理,影響到項目設施持久發揮作用。基于此,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引導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移交合作社管護”。這是中央次對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明確由合作社管理和維護。對補助合作社形成的資產和由合作社承擔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由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進行核算和管理。對于政府部門組織實施、并由第三方建設的項目,如果項目形成的資產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項目區內有規范、成熟的合作社,經驗收合格后,有條件的可將項目資產移交給合作社,這部分視同補助資產,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算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管護機制,明確專人負責,建立資產管理和維護的責任制,制定具體的管護制度。對于管護費用,要分清資產不同性質進行籌集。一是對經營性資產,合作社應從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資金建立管護基金,用于資產的管護和折舊。二是對合作社成員發展生產共同受益的資產,合作社應向成員以外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資金,作為該項資產的管護經費和折舊。三是對農村純公益性資產,管護資金可采取村集體出一點、合作社拿一點、財政補助一點的方式進行籌集。建立管護獎勵機制,將合作社資產管護情況與表彰獎勵、項目支持等掛鉤,對資產管護好的合作社予以激勵。合作社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幫助合作社健全管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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