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湖南省規范拖拉機臨時行駛號牌訂制核發與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農機局,有關農機生產、流通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拖拉機牌證管理制度,根據《拖拉機登記規定》(農業部令第43號)和農業部關于拖拉機牌證制發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拖拉機臨時行駛號牌的訂制、核發與使用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臨時行駛號牌的核發范圍
拖拉機具有下列情形的,拖拉機所有人(或者拖拉機生產企業、銷售商)應當向拖拉機登記地(或者生產企業所在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核發臨時行駛號牌:
1、拖拉機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拖拉機注冊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
2、拖拉機為兩人以上共同財產,需要將拖拉機所有人姓名變更,且變更后拖拉機所有人的住所不在拖拉機注冊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
3、拖拉機所有權發生轉移,轉移后的拖拉機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記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的;
4、拖拉機號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拖拉機所有人申請辦理補領、換領拖拉機號牌的,農機監理機構受理時應當核發補換領期間的臨時行駛號牌;
5、未注冊登記的拖拉機需要駛出所在地行政區域的;
6、生產企業生產的拖拉機產品,采取自駕方式送往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域外的銷售商、用戶的,或者銷售商(或用戶)采取自駕方式到生產企業(或銷售商)提取拖拉機的。
二、核發臨時行駛號牌的要求
1、拖拉機所有人(或者生產企業、銷售商)申請辦理臨時行駛號牌,必須按照《拖拉機登記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憑證。生產企業、銷售商自駕送貨、提貨的,還需提交臨時號牌有效期內具有第三者責任保險功能的有關保險憑證。
2、農機監理機構必須完整簽注臨時行駛號牌背面的信息項,包括拖拉機相關信息、臨時行駛區間和有效日期。有效日期的簽注應根據拖拉機實際行駛需要確定,一般不超過15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的,有效日期不超過30日。
3、申請辦理拖拉機臨時行駛號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即時受理、核發,并如實登記臨時行駛號牌的相關信息備查。
4、嚴禁委托拖拉機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簽注臨時號牌;嚴禁向生產企業、經銷商、拖拉機所有人發放空白臨時號牌;嚴禁給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拖拉機核發臨時號牌;嚴禁給生產企業、銷售商以運輸方式運送的拖拉機產品核發臨時號牌。
5、臨時行駛號牌的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公布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臨時行駛號牌的訂制
拖拉機臨時行駛號牌實行縣級申報、市級審核、省總站審批后報送定點企業生產的程序訂制,縣級監理機構填寫《長沙證照訂制申報表》并注明訂制數量,按照省總站《關于農機牌證訂制及其工本費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農機(監)〔2010〕6號)規定的要求訂制、結算。
拖拉機臨時行駛號牌每年訂制一次。2013年各地所需數量在5月底前向省總站申報,以后每年于3月底前完成申報。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總站。聯系人:蘇維,聯系電話:0731-85532858,18674886685。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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