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2013年度農業機械實地安全檢驗工作的通知
滬農機監〔2013〕2號
各區、縣農機監理所、農墾分所:
為深入貫徹落實《農業機械監督管理條例》、《農業機械實地檢驗辦法》規定,積極推進危及人身財產的農業機械參加實地檢驗工作,提高農業機械技術狀態,提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三率”水平,確保農業機械生產,經研究決定,自2013年1月10日起開展農業機械實地檢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抓好落實。農業機械實地檢驗是生產源頭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確保農機生產的道防線。各區縣要加強領導,努力提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檢驗率,做好其他危及人身財產農業機械實地檢驗工作。農業機械實地檢驗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改進服務方式,為廣大農業機械所有人、農民機手提供優質服務,切實做好農業機械實地檢驗工作。
(二)明確任務,把握重點。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把關檢驗質量。要廣泛宣傳,提醒機主適時維護和保養好農業機械,保證防護裝置齊全有效。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轉向、制動系統以及照明、信號裝置和拖拉機掛車要嚴格按照GB16151—2008的相應標準進行檢驗。如在檢驗中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機主停止使用,并在隱患排除后再行檢驗。
二、檢驗對象
(一)2012年12月底以前領有農業部2005年行業標準號牌及行駛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二)2013年投入生產作業的插秧機、播種機、機動植保機、微耕機和烘干機等。
三、檢驗安排
(一)采取分散與集中檢驗相結合的方法開展農業機械實地檢驗工作。
(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集中檢驗從3月1日起至5月15日基本完成。其它農業機械由各區縣根據自身工作開展情況安排。
(三)對參加跨區作業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各區、縣應優先安排檢驗。
四、檢驗要求
(一)農機技術檢驗實行免費實地檢驗。
(二)農業機械實地檢驗應當選擇符合、便民、要求的場地。
(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檢驗專項要求
1.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技術檢驗必須由2名以上檢驗員同時進行,檢驗過程中須佩帶“檢驗員證”。
2.確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檢查機、牌、證三者記載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須辦理相關手續后才可參加檢驗。對于牌、證遺失或者損毀的須補全后方可參加檢驗。
3.參加檢驗的拖拉機,必須確認“拖拉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有效。
4.對于檢驗合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及時辦理有效期簽證手續,在行駛證副證簽注“檢驗合格至2014年5月有效”。檢驗不合格的,應注明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復后再檢。
5.檢驗合格的拖拉機按規定發放“2013年拖拉機檢驗合格標志”,檢驗合格標志應隨機攜帶。
6.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檢驗合格的,根據機型情況在前方易見部位噴刷“13驗”字樣。上道路行駛的運輸拖拉機參加檢驗的,應在其掛車的后欄板上噴刷號牌放大號碼。帶農田專用掛車參加檢驗的拖拉機,一要依據掛車技術數據辦理好拖拉機行駛證核準載質量的變更手續,二要在檢驗過程中依據相關標準把關拖拉機機組的制動、燈光信號、防護設施等涉及生產的各個環節。
7.參加檢驗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必須在規定部位牢固粘貼農機專用反光膜。
四、其他事項
(一)對轄區內農業機械情況進行摸底梳理,掌握手資料,為加強源頭管理打下堅實基礎。要針對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農機監管,切實履行保障農民群眾生命財產的職責。
(二)廣泛宣傳農機具綜合保險對促進農村社會穩定、減少意外事故損失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積極引導所有人、使用者投保農機具綜合保險。帶農田專用掛車的拖拉機,在《農機具保險投保單》的拖拉機使用性質欄須選擇“兼用”類,方能取得相應保障。
(三)不在簽證有效期內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不準從事生產作業。超過檢驗有效期,需要補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及時安排補檢,并辦理簽證手續。
(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檢驗后,出現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或者更換涉及性能主要零部件等情況的,原檢驗合格結果失效。
(五)各監理所應于3月10前將2013年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檢驗日程安排計劃報市所。在按月上報檢驗工作月度報表的同時,應及時把檢驗合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年檢記錄錄入上海農機化信息網農機監理業務系統(www.sham.shac.gov.cn)。檢驗階段性工作完成后,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檢驗表”按號牌種類和號牌順序排列整理后,連同檢驗匯總表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年檢工作小結在6月底前一并報送市監理所。
上海市農機監理所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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