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作業中的雇傭與承攬關系之辨
一、目標指向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主要是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或其他勞務活動,目的是完成勞務。而承攬關系中,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項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勞動報酬,目的是交付工作成果,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二、人員的依附性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具有一定的從屬性。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對外必須以雇主名義;雇員除從事雇傭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工作外,往往還需服從雇主的臨時指派,從事其他工作;雇主為管理之便利,可為雇員設定一定的紀律、章程,雇員必須接受相應的制約。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與定作人是互無隸屬關系,承攬人一般應以自己的技術、設備自己獨立完成工作,其與定作人地位平等,一般不接受定作人監督、指揮和管理。
三、計酬方式和給付方式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定的報酬數額,不存在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合同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規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而且,承攬方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一般而言,雇傭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資系計時工資,承攬人之報酬系計件報酬。定期給付勞動報酬的一般為雇傭關系,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的則一般為承攬關系。
四、歸責原則及風險負擔不同。雇傭關系中所產生的風險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雇主對雇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雇員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如雇員受到傷害,致他人損害、工作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損失,均由雇傭人負風險責任。而承攬活動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承攬關系中定作人承擔的是合同責任和過錯責任。在承攬合同中則由承攬人負風險責任,不涉及定作人。
綜上,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存在明顯的區別,正確區分兩者,有助于厘清事故責任的承擔,也有助于平等保護農機作業中各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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