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于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
浙農計發〔2012〕4號
各市、縣(市、區)農業局、財政局(寧波不發):
實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是推進農業“三化兩區一中心”建設,提升農機化水平,促進糧食和主要農產品生產穩定發展,實現農業轉型升級和農業現代化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規范操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1〕187號)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實施原則及資金指標分配
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以下簡稱“購機補貼”)堅持“總量控制、優化結構、突出重點、分級扶持、包干使用”和“公開、公正、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綜合考慮各地農業“三化兩區一中心”建設、農業產業結構、農機化綜合水平、在用農機存量結構、農民需求和政策實施績效等因素,確定各實施縣(市、區)中央資金控制指標(詳見浙財農〔2011〕596號)。中央補貼資金指標一次性下達,實行“預撥資金、分次結算、年中調劑”的辦法,根據具體實施情況進行調劑。省級補貼資金根據各地農業機械購置的實際情況,由省財政廳另行撥付。
二、購機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購機補貼對象為本省籍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村經濟合作社和農場)。糧食收儲企業購置糧食烘干機械,按有關規定享受購機補貼政策。
購機補貼資金安排堅持“三個優先”,即優先保證用于糧油生產機械,優先保證用于“兩區”內生產機械,優先保證農機服務組織和村級集體經濟合作組織用于開展村統一服務的機械。對近年來已享受購機補貼政策且能滿足農業生產需求農戶的購機申請進行適當控制。申請人員的條件相同或不易認定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資質條件及具體申報等詳見省農機化網公告)。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規范操作,誠信經營,銷售產品時要在顯著位置明示配置、公開價格,并不得代辦購機補貼手續。
三、補貼機具范圍
補貼機具以糧油生產機械、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和設施農業裝備為重點,購機補貼主要用于購置動力機械、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和設施農業設備等11大類30個小類79個品目的機具。具體補貼機型詳見《浙江省2012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縣級農業(農機)部門不得縮小補貼種類范圍。
四、補貼標準
1.中央資金實行定額補貼,購置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中央資金補貼額度原則上不高于補貼機具近三年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對趨于飽和或在農業生產中普及率較高的機具,適當降低補貼標準。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12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20萬元。同時,加強對補貼產品市場價格的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銷售情況,當補貼產品實際銷售價格過低導致原確定的補貼額過高時,將適時對補貼金額作出調整。
2.省、縣(市、區)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機、糧食烘干機的累加定額補貼,累加補貼不超過購機額的30%。省、縣(市、區)補貼資金省與縣(市、區)財政繼續按以下比例承擔:欠發達地區,補貼資金由省財政承擔70%,縣(市、區)財政承擔30%;其他地區由省財政承擔40%,縣(市、區)財政承擔60%。
3.一個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同一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享受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農業“兩區”內的省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享受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80萬元。一戶農戶(含農牧漁民或農、林場職工)年度內購買不同品目的補貼機具數量不超過3臺套;對于只購置增氧機、投餌機、潛水泵的,補貼總數不超過20臺;對于只購置茶葉生產加工機械的,補貼總數不超過5臺(套),財政補貼總金額不超過5萬元。對于購置微灌設備、簡易保鮮儲藏設備和水簾降溫設備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分別不超過5萬元。
五、操作程序
1.申請。購機者通過所在地鄉鎮政府向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購機申請表,并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或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縣級農業(農機)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對購機者進行審核,確定補貼對象和品目、數量。財政補貼資金5000元以上的機具,由縣級農業(農機)部門組織村級公示一周以上,無異議后,補貼對象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領取購機指標確認通知書。財政補貼資金5000元以下的機具,補貼對象直接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領取購機指標確認通知書,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
2.購機。補貼對象憑購機指標確認通知書到省級統一公布的經銷商處付全款購機,經銷商出具購機發票。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3.結算。
(1)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結算。補貼對象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提出中央補貼資金申請,出示購機發票、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或營業執照,并提供經銷商供貨清單、指標確認通知書原件和購機發票、身份證、戶口本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明資料和“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經縣級農業(農機)部門審核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中央補貼資金的結算申請。經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通過“一卡通”或銀行賬號直接撥付給補貼對象。
(2)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結算。由各縣財政、農業(農機)部門分別在6月底和9月底前將相關結算資料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抄送省農機局。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后,由省財政撥付有關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再由實施縣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等直接撥付給補貼對象。
六、管理與監督
1.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實施到位。各地財政、農業(農機)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各負其責,強化考核,切實把好審核、審批關,確保購機者及購機情況真實有效和補貼資金專款專用。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業(農機)、公安、工商、林業、漁業相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組織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督。要積極為農戶購機提供便利,鼓勵和引導經銷商對補貼對象購買大中型農業機械實行分期付款。要嚴格按下達的中央補貼資金指標組織實施,積極引導購機農戶集中申報,切實加快資金結算進度,在補貼對象提交中央補貼資金結算資料一個月內完成結算撥付。各地于7月15日前將上半年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將根據各地實際結算情況,調劑中央補貼資金控制指標。
2.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規范操作。各地財政、農業(農機)部門要及時公開審批程序和時間,公開補貼機具的實際銷售價格,并加強對購機補貼公示程序的監管。同一產品銷售給補貼對象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加大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補貼對象10%的比例,對購置機具在用情況進行核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核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上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兩年內不得擅自轉讓或出租,因特殊情況需轉讓或出租的,須經縣級農業(農機)部門批準,并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要加大自查自糾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參與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取消其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性質嚴重的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參與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其產品補貼資格;對參與違規操作的補貼對象要及時追回補貼資金,五年內取消享受補貼政策的資格;對參與違法操作的生產企業、經銷商和補貼對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強化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各地財政、農業(農機)部門要制定購機補貼資金使用督查方案,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檢查。積極配合審計、紀檢等部門,做好補貼資金的審計、檢查、稽查工作,發揮財政資金效應。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對發現弄虛作假、套用財政資金等問題的市縣將相應核減或停止安排補貼資金,并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加強質量跟蹤,落實監管責任。各地農業(農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補貼機具質量和售后服務的跟蹤調查,制訂切實可行的質量調查監督方案,建立質量投訴體系,落實質量監管責任,督促企業落實好補貼機具質量承諾,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日常監督檢查到位、投訴處理到位。
5.加強績效評價,確保落到實處。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切實加強補貼資金績效評價,組織開展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并于當年10月底前將補貼政策實施情況檢查和績效評價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農業廳。
6.強化信息公開,確保公開透明。各地農業(農機)部門要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范圍,要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以及每個補貼對象購買的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在各地電子政務平臺的政府網站上公布,同時通過其他多種形式進行公布,使全社會廣泛知曉。要建立進度半月報和信息周報制度,每半月公布一次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并將實施情況和結算進度報省農業廳,每周將購機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反饋省級農機管理部門。
各地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農業“兩區一中心”建設需要和農機存量結構,制訂2012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具體方案,并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備案。實施縣財政部門要根據中央補貼資金額度,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保障政策宣傳、公示、信息檔案、機具噴漆、核查等方面支出。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林業、漁業等部門協商溝通,強化政策績效宣傳,搞好咨詢服務,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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