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印發2024-2026年海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 地區:海南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海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推動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有效支撐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24—2026年海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錨定建設農業強省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守住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建設農業強省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實施差異化補貼,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其中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可采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在資金總量控制前提下,適當提高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對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范圍。
(三)在政策實施方面著力提升監督服務效能。運用農機化信息服務管理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探索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以及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
從中央財政資金全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中選取確定我省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先進適用機具納入補貼范圍。對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不符合實際應用情況、群眾反映問題較多、實際使用性能較差的機具建立清單,分別按照降低補貼標準、退坡或退出補貼范圍等方式處理。全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以下簡稱全省補貼范圍)為21大類40個小類91個品目,根據工作需要按年度進行調整。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按有關規定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領域規范應用;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操作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對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的相關要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調整。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具體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與民航海南監管局協商后確定,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予以備案后實施。
常規機具必須是全省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質,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二)農機創新產品
1.專項鑒定產品。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有關要求,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列入補貼范圍。
2.農機新產品。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關于試點產品選定的要求,將農機裝備補短板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以及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和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列入補貼范圍。支持實施農機裝備補短板行動,對短板機具目錄范圍內取得研發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創新產品,給予3年以下的特定補貼支持,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場的轉為常規補貼,補貼額測算比例調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補貼范圍。
農機創新產品補貼品目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總數量不超過10個,按年度進行調整。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品目指標。
除上述機具外,我省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省級和市縣(區)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35%,不得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省級財政資金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確定;市縣(區)財政資金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自定,并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備案。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1.組織分檔測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在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以及區域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建議一覽表的基礎上,統籌考慮購機補貼政策普惠共享、兌付難度等因素,合理制定發布全省補貼額一覽表,并可結合實際優化參數,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的補貼額。同時做好與周邊省份同類同檔產品補貼額的銜接,防止差距過大。
2.補貼額測算比例
常規補貼機具的測算比例。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30%,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通過市場調查獲取,或書面委托2家以上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專業價格評估、成本測算等方式獲取。充分考慮機具主要參數和成本情況,結合全國和我省情況對同檔次機具價格進行摸底調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則進行測算。
補貼額提高機具的測算比例。圍繞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且不超過20個檔次的產品提高補貼額(含新能源農機),其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類品目機具可高于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幅度控制在最高補貼額的20%以內;非通用類品目機具可高于上年度補貼額,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補貼額的20%以內。結合防災減災農機儲備和調用制度,在嚴格控制資金總量的前提下,對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40%,機具需納入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試點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
補貼額降低機具的測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對輪式拖拉機,除動力換擋和無級變速等檔次外,其他檔次的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5%,對保有量過多或技術相對落后的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0%,可結合實際將部分機具品目(檔次)剔出補貼范圍。
3.單機補貼限額。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大型水稻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及時相應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嚴肅查處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五、資金分配和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已享受其他財政資金補貼購買的農業機械,不重復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一)資金分配。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市縣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市縣的預算規模;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市縣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市縣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的市縣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市縣際余缺調劑,及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市縣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市縣,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于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的市縣,扣減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國有農場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按所在市縣(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規定實施。對因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適用,需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或實施累加補貼的機具,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予以備案后實施。
(二)農機創新產品資金分配與使用。農機創新產品年度使用資金量按不超過我省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總規模的15%安排。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資金規模指標。
(三)組織開展創新試點。對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大型、智能、復式、高端、綠色農機以及重點推廣的機具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補貼按照7:3的比例分兩次定額兌付,即在購機核驗合格后按程序兌付70%的補貼資金,第二年在所購機具達到規定的年度作業量后,再兌付30%的補貼資金。對第三年、第四年連續兩年完成年度作業量的農機,分別按照定額補貼資金的10%、10%予以激勵補貼。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依據實際情況確定補貼范圍,制定實施方案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四)支出責任與兌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要求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的通知》(農機發〔2022〕3號)履行法定支出責任,保障補貼資金需求。中央、省級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各市縣(區)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六、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全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中,按年度明確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并留出過渡期。各市縣(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規定。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中《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嚴格投檔資料審核,組織相關專家嚴格審查投檔信息,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采取交叉互審等方式嚴格審核。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重點對高風險機具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及時對該產品采取封閉措施,并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的,可視情況暫停采信相關機構的證書(報告),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決定是否恢復采信,對于在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中多次發生問題的,將相關機構納入“黑名單”,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鑒定(認證)證書(報告)。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各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各市縣(區)可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設置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等。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補貼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購機者可到戶籍或工商注冊登記所在的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辦理購機補貼,也可到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在的其他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辦理購機補貼。
購機者申請辦理購機補貼須準備以下資料:1.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居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工商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2.購機發票;3.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須提供行駛證或登記證;4.社保卡號或銀行賬號;5.到非戶籍或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辦理的,須提供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或其他能夠證明在該市縣(區)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證明材料;6.辦理購機補貼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六)機具核驗。鼓勵各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探索將農機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檢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可結合實際確定抽查核驗比例。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辦法;對成套設施裝備,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市縣(區)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各市縣(區)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地區農業生產需求,可指定有關品目(或檔次)優先錄入、優先兌付。
(九)組織抽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創新鑒定,強化支撐。省農業農村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要求,組織開展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大型高端智能綠色重點機具的鑒定任務。對我省不具備鑒定能力的機具,可委托外省有鑒定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并組織相關鑒定機構和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及農機推廣機構開展全流程監管。要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提升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能力,加強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違規風險較大的鑒定(認證)機構,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要建立健全鑒定(認證)補貼聯動機制,對鑒定(認證)過程中發現的粗制濫造、可靠性差、適用性差、涉嫌非農用等異常情形,要及時形成工作清單,加強對有關企業的跟蹤監管,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對在我省銷售使用的補貼機具進行抽查核驗,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同時采取封閉措施,暫停受理相關產品的補貼申請,并將相關情況發送有關鑒定(認證)機構。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市縣(區)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要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要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市縣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附件:2024—2026年海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附件
2024—2026年海南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1大類40個小類91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深松機
1.1.5開溝機
1.1.6挖坑(成穴)機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埋茬起漿機
1.2.3起壟機
1.2.4鋪膜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育秧(苗)播種設備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穴播機
2.2.2單粒(精密)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枝條切碎機
3.3.2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微灌設備
4.1.1微噴灌設備
4.1.2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谷物聯合收割機
5.1.2玉米收獲機
5.1.3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
5.2.2花生收獲機
5.3糖料作物收獲機械
5.3.1甘蔗聯合收獲機
5.4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4.1葉類采收機
5.4.2果類收獲機
5.4.3瓜類采收機
5.4.4根(莖)類收獲機
5.5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5.1秸稈粉碎還田機
6.設施種植機械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菌料滅菌設備
6.1.2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殘膜回收機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割草(壓扁)機
9.1.2打(壓)捆機
9.1.3青(黃)飼料收獲機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鍘草機
9.2.2青貯切碎機
9.2.3飼料(草)粉碎機
9.2.4飼料混合機
9.2.5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畜禽繁育設備
10.1.1孵化機
10.2飼養設備
10.2.1喂(送)料機
11.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1.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1.1.1清糞機
11.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1.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1.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1.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1.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1.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1.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水產養殖機械
12.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2.1.1網箱養殖裝置
12.2投飼機械
12.2.1投(飼)餌機
12.3水質調控設備
12.3.1增氧機
12.3.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3.捕撈機械設備
13.1絞綱機械
13.1.1絞綱機
14.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種子初加工機械
14.1.1種子清選機
14.1.2種子包衣機
15.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5.1糧食初加工機械
15.1.1糧食清選機
15.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5.1.3碾米機
15.1.4糧食色選機
15.2油料初加工機械
15.2.1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6.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6.1果蔬初加工機械
16.1.1果蔬分級機
16.1.2果蔬清洗機
16.1.3果蔬干燥機
16.1.4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6.2茶葉初加工機械
16.2.1茶葉殺青機
16.2.2茶葉揉捻機
16.2.3茶葉壓扁機
16.2.4茶葉理條機
16.2.5茶葉炒(烘)干機
17.天然橡膠初加工機械
17.1天然橡膠初加工機械
17.1.1生膠成型設備
17.1.2生膠打包機
18.農用動力機械
18.1拖拉機
18.1.1輪式拖拉機
18.1.2履帶式拖拉機
19.農用搬運機械
19.1農用運輸機械
19.1.1田間搬運機
19.1.2軌道運輸機
20.農用水泵
20.1農用水泵
20.1.1潛水電泵
20.1.2地面泵(機組)
21.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1.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1.1.1平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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