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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2024-09-24 青海省農業農村廳14710
核心提示:青海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 地區:青海

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

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農業農村(農牧、農牧和科技、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加力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函〔2024〕72號)部署要求,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我省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進度,加快農業機械結構持續調整,促進農機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和綠色發展,現就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我省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國有農牧場、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范圍

我省報廢補貼范圍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及其他重點機具,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犁、旋耕機、深松機、微型耕耘機、田園管理機、青(黃)飼料收獲機等14個機具種類,后期根據工作推進情況和農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

三、報廢條件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牌證管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無牌證或無銘牌機具的報廢,機主屬于個體的須提供村級相關證明,機主屬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須提供購置發票。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達到報廢年限的;

2.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后、無法修復或無配件來源等的農業機械,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3.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

四、補貼標準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標準詳見《青海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附件1)。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報廢20馬力以下拖拉機,單臺最高補貼額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報廢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在現行補貼標準基礎上,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不超過3萬元。2024年6月21日(含) 起,提交的報廢20馬力以下拖拉機和報廢聯合收割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的補貼申請,按照國家調整后的報廢補貼標準執行,已兌付補貼的,補齊差額部分。報廢補貼標準根據國家政策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資金安排

農機報廢補貼資金從下達各地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中列支,優先使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省級配套資金。全省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從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中專門測算安排給我省的用于老舊農業機械報廢補貼的資金。申請補貼順序在前者優先兌付

六、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包括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和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

(一)動力機械(包含自帶發動機或電動機)的回收企業。動力機械(《青海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中帶“※”號的農機)須在省商務部門通過資質認定的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進行,省商務部門通過資質認定的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名單詳見附件2。

(二)非動力機械的回收企業。非動力機械的報廢可選擇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其中,開展非動力機械報廢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應是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專門的拆解及停放報廢農機的場地,拆解場地有監控設備且能對報廢機械的拆解實行全程監控并儲存,達到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等要求,并自愿向當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經實地核實后,統一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回收企業,并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沒有符合條件回收企業的縣(市、區) 可與相鄰縣(市、區)協商或經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協調確定回收企業。

(三)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回收企業。對于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回收企業,農業農村部門需對其資格進行單獨審查、確定。

七、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并提供《報廢農業機械來源歸屬承諾書》(見附件3,以下簡稱《承諾書》)。回收企業應核對和采集機主和報廢農機的信息,包括人機合影照片、整機銘牌等。回收企業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或銷毀,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建立包括《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附件4,以下簡稱《確認表》)、銘牌、發動機及車架拆解前中后照片、整車拆解前中后照片和拆解過程影像資料、殘值支付憑證等能體現農機身份原始資料在內的拆解檔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銷毀農機進行監督。報廢農機回收價格(殘值)可由回收企業與機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協商確定。農機進行解體或者銷毀后,回收企業應向機主出具簽字蓋章的《確認表》。凡經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的報廢農機,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出具《回收證明》。

(二)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報廢拆解后,機主攜帶《確認表》、行駛證、登記證書、牌證等憑證,到縣級農機牌證管理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牌證丟失、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核查備案登記信息后簽注相應意見。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承諾書》及身份證明,到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農機報廢補貼,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相關資料審核通過后,在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信息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公示無異議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將農機報廢相關資料提交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無異議后,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付補貼資金。

個人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同種類農業機械數量不多于2臺(套),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同種類農業機械數量不多于5臺(套)。

報廢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播種機、聯合收割機并購置同種類新機具的,需提供購置新機具的發票等證明材料。

(四)建立臺賬。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報廢農業機械補貼檔案,補貼檔案應包括報廢農機補貼信息臺賬、《承諾書》、《確認表》、身份證及營業執照復印件、人機合影、拆解前中后3張照片、拆解過程監控錄像、補貼兌付憑證等體現農機身份原始資料在內的拆解檔案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為方便農機用戶報廢農機,減少農機用戶農機報廢成本,推動農機報廢工作持續穩定開展,鼓勵以集中報廢一站式服務的方式開展農機報廢工作。農機管理部門根據擬報廢農機登記并核查符合報廢條件的機具數量和分布情況,適時組織對接回收企業,約定時間和集中方式,共同完成對已集中的擬報廢農機的信息確認,并將相關信息交付回收企業,集中的農機由回收企業統一運回報廢拆解中心進行拆解處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完善工作措施和操作辦法,建立健全相應工作制度和監管機制。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業務能力。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保障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政策宣傳。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加大政策宣傳和解讀,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提升政策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按要求進行公示,對政策文件、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政策實施透明度。

(三)開展便民服務。各地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積極采取集中報廢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加快補貼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做好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回收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鼓勵各地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開展農機報廢回收拆解創新探索,允許根據實際將回收環節和拆解環節分開。

(四)做好監督管理。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各市州要強化對轄區各縣(市、區)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督指導。縣(市、區)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逐步將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信息化監管范圍,通過定期調取回收企業視頻監控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機市場。對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各地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對于提高補貼標準的機具要專門制定監管措施并進行嚴格監管;對于以購置新機為前提的報廢農機種類,各地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按職責嚴格做好審核工作,并將審核情況抄送當地發展改革部門。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及時報告省農業農村廳按規定處理。對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五)及時報送政策實施情況。每年12月5日前,各地將本年度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政策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含資金安排數、申請錄入數、實際兌付數、報廢更新數等)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遇政策調整另行通知。《青海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青海省農業機械大規模報廢更新推進方案的通知》(青農機〔2024〕147號)中相關規定如與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青海省農業農村廳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商務廳關于印發青海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農機〔2020〕170號)同步廢止。

聯系電話:0971-6101776

電子郵箱:qhnynctnjc@163.com

附件:1.青海省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2.青海省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企業名單

3.報廢農業機械來源歸屬承諾書

4.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

青海省農業農村廳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財政廳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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