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 地區:天津
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部署要求,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的有關要求,結合《市農業農村委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和消費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津農委計財〔2024〕35號),現將《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農業農村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2024年9月11日
(聯系人:市農業農村委 楊 志,聯系電話:022-63083790;
市發改革委 郭平貴,聯系電話:022-23142163;
市財政局 沈雅梅,聯系電話:022-59032425)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和《市農業農村委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和消費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津農委計財〔2024〕35號)等要求,結合我市現代都市型農業發展需要,為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力推進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加快農機結構調整,提升農機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促進農機安全生產和節能減排,經商市商務局同意,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要求,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業機械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不斷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促進農業機械消費升級,積極推進我市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范圍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市各涉農區實施(以下簡稱“各區”)。
三、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我市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四、補貼資金來源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從中央和市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中安排。
五、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補貼種類。我市補貼報廢農業機械種類按《通知》規定,在拖拉機、三大糧食作物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采棉機、播種機、噴桿噴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基礎上,將旋耕機、微型耕耘機(田園管理機)、全混合日糧制備機、投(飼)餌機、增氧機、拉幕(卷簾)設備新增納入報廢補貼范圍,報廢更新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報廢補貼農業機械種類及一覽表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二)報廢條件。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提供憑證,并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化主管部門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除滿足上述條件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機具,機主可自愿申請辦理報廢補貼:
1.達到報廢年限的。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10年,采棉機報廢年限為10年,播種機報廢年限為10年,噴桿噴霧機報廢年限為10年,旋耕機報廢年限為10年,微型耕耘機(田園管理機)報廢年限為8年,全混合日糧制備機報廢年限為8年,投(飼)餌機、增氧機報廢年限為3年,拉幕(卷簾)設備報廢年限為8年;
2.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的;
3.損毀嚴重、技術狀況差、維修成本高或無配件來源的;
4.存有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隱患的;
5.國家明令淘汰的。
六、補貼標準測算
(一)報廢補貼標準測算。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采棉機單臺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3萬元,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補貼額見《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附件1)。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二)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報廢20馬力以下拖拉機,單臺報廢補貼額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更新購置同種類機具,在現行補貼標準基礎上,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見附件1報廢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補貼額),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不超過3萬元;報廢并更新購置采棉機,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由3萬元提高到6萬元。除20馬力以下拖拉機外,對只申請報廢不新購置的,執行本方案規定的報廢補貼標準。對自《通知》印發之日(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報廢補貼申請的,按調整后的報廢補貼標準執行,對已領取報廢補貼的,補齊差額部分補貼。擴大報廢補貼范圍、提高報廢補貼標準的政策實施期限截止2024年12月31日,如有變動將另行通知。
《市農業農村委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和消費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津農委計財〔2024〕35號)中報廢機具補貼標準與本方案補貼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七、補貼資金分配與使用
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報廢補貼資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原則不突破區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各區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得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農民個人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資金不超過6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資金不超過20萬元。
各區要管好用好中央和市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用于支持老舊農機報廢和報廢并購置同種類機具更新補貼兌付,扎實有力推進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
八、回收拆解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回收企業需向市農業農村委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報廢機動車(農業機械)回收拆解資質認定書及環保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等相關材料,符合條件的,由市農業農村委適時向社會公布。
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等開展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工作。
九、操作程序
(一)信息登記。各區農業農村委應主動公開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提供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服務,做好報廢農業機械信息登記工作。
(二)報廢舊機。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業機械交售給回收企業。已注冊登記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需要提供行駛證、號牌、《農業機械來源、歸屬承諾書》(附件2,以下簡稱《承諾書》)和有效身份證明;未注冊登記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需要提供購機發票、農機購置補貼辦理資料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來源的有效憑證,并提供《承諾書》和有效身份證明。回收企業對機主和擬報廢農業機械信息(須主要部件齊全)核實無誤后,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確認表》),并在《確認表》上簽字蓋章。改裝或拼裝,無銘牌或無出廠編號、無車架號的機具不予回收。
(三)拆解銷毀。回收企業應于回收舊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回收的農業機械進行拆解,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存儲介質進行破壞性處理。按照《確認表》編號建立檔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拆解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確認表》;
2.《承諾書》;
3.拆解前機主與待拆解農業機械合影照片,機具信息照片(包括牌證管理機具的發動機號、車架號、非牌證管理機具的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拆解中照片以及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存儲介質進行破壞性處理的照片。
各區農業農村委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業機械進行監督。
(四)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行駛證、號牌和有效身份證明,到所在區農業農村委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區農業農村委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業機械信息后,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并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五)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身份證明和機主銀行賬戶信息,到所在區農業農村委申請補貼。對于以購置新機為前提的報廢農機種類,在申領報廢補貼時,機主應提供購置同種類新農機的有效證明。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要按職責分工嚴格做好審核工作,區財政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并將審核情況抄送區發展改革委。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要切實加強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和負責人,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做好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服務。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區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區農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推行便民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區農業農村、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加快預算執行進度,落實全流程績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績效監控和評價,并強化結果運用。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確保依法依規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運用天津市農機報廢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進行信息錄入,逐步推進與天津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天津市農機安全監理行政許可管理信息系統、“一卡通”平臺互聯互通,不斷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農機市場。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要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有關規定和原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將其納入“黑名單”。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區農業農村委要及時總結工作情況和經驗,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7月1日和12月31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并于2025年1月5日前,將本區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政策實施情況(含資金安排數、申請錄入數、實際兌付數、報廢更新臺套數等)報送市農業農村委農機化處、市發展改革委環資雙碳處、市財政局農業農村處。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市農業農村委 市財政局 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津農委計財〔2020〕85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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