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印發2024-2026年農機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 地區:遼寧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遼寧省財政廳文件
遼農機〔2024〕140號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遼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
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不含大連),沈撫示范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
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24年8月16日
遼寧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4年8月16日印發
2024-2026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錨定打造現代化大農業發展先行地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加快大馬力高端智能農機裝備推廣應用。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農機科技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指導農機鑒定機構對急需適用農機開辟“綠色通道”。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對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等部門納入“黑名單”的認證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對其出具的認證結果或檢測結果不予采信。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度,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可采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結合防災減災農機儲備和調用制度,在嚴格控制資金總量的前提下,對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40%,機具需納入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統一管理,具體方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按年度逐步降低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補貼額,直至退出補貼范圍。
(四)在風險防控方面著力提高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物聯網管理工作系統,探索推進與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操作方式。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省、市、縣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五)在補貼兌付方面著力提升服務效能。進一步落實《關于進一步優化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有關工作的通知》(遼農機〔2022〕142號)規定,提高補貼辦理的時效性、便利性。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按照《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實行省集中發放的通知》(遼財農〔2024〕90號)規定,持續完善補貼資金省集中發放方式,不斷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提升服務水平。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
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結合我省農業生產需要,優先保障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經專家論證,從全國補貼范圍內確定選取18大類38小類88個品目作為2024-2026年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附件2)(以下簡稱“補貼范圍”),省補貼范圍可依據各地提出的增補建議,在全國補貼范圍內進行調整,具體工作按年度進行。各地補貼范圍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在省補貼范圍內確定,并可根據所屬縣(市、區)增補建議按年度調整。
結合實際,2025年,微型耕耘機、田園管理機2個品目;30-100馬力兩輪驅動輪式拖拉機相關檔次退出省補貼范圍。
全面開展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補貼操作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其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相關要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調整,具體方案另行通知。
常規補貼機具資質。常規補貼機具必須是省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依據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必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必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內。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質,按《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二)農機創新產品
專項鑒定產品。繼續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農機新產品。補貼品目實行總量控制,全省年度總數量不超過10個,按年度進行調整。繼續實施設施大棚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試點。實施集約化肉雞養殖場層疊式自動化養殖成套設備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其它農機新產品繼續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除上述機具外,地方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地方自定,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財政補貼資金。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本省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在全國通用類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區域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度建議一覽表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優化相關品目檔次參數或細分檔次,各檔次補貼額測算按照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30%、不超過國家發布(通用類)機具檔次的最高補貼額,合理制定發布我省補貼額一覽表(確定提高補貼額的重點機具除外)。上年市場銷售均價原則上通過“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申請辦理服務系統”)補貼數據測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補貼銷售數據較少的品目,其相關檔次市場銷售均價可通過市場調查獲取,也可書面委托2家以上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專業價格評估、成本測算等方式獲取。
提高高性能播種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提高到35%。除動力換檔和無極變速等檔次輪式拖拉機外,其他拖拉機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15%,對保有量過多或技術相對落后的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10%。補貼資金不能滿足需求時,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在相應年度下調部分機具補貼額,確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玉米去雄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檔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應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提出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報告;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一)資金分配。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將年度中央和省財政下達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依照各地資金使用情況、需求測算以及自然資源稟賦等因素,設置各市補貼資金當年使用最高限額。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低地區的資金使用規模,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省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廳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地資金使用進度,督促預算執行較慢的地區加快使用。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地區以及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的地區,扣減下一年度補貼資金可使用額度。
地方墾區國有農場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按所在市、縣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規定實施。
各地原則上不得對購置的農業機械實施累加補貼,確需實施累加補貼的需由當地人民政府向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報送相關報告,予以備案后再行實施,未按程序報備自行實施的,下一年度不予分配補貼資金。
(二)農機新產品資金規模與使用。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研究確定農機新產品資金使用規模,年度使用資金量不超過4500萬元,其中設施大棚鋼結構骨架新產品試點年度資金規模不超過1500萬元,可視年度資金需求情況適時調整;操作辦法繼續按照《遼寧省農業農村廳遼寧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遼寧省設施大棚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遼農機〔2020〕190號)執行。實施集約化肉雞養殖場層疊式自動化成套設備購置補貼試點,年度資金規模不超過3000萬元,不占用農機新產品試點年度使用資金規模指標,具體實施方案另行通知。
(三)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選擇部分基礎好、有意愿、補貼資金管理使用規范的縣(市、區),探索推進對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大型、智能、復式、高端、綠色農機以及重點推廣的機具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補貼按照7:3的比例分兩次定額兌付,即在購機核驗合格后按程序兌付70%的補貼資金,第二年在所購機具達到規定的年度作業量后,再兌付30%的補貼資金。對第三年、第四年連續兩年完成年度作業量的農機,分別按照定額補貼資金10%、10%予以激勵補貼。
(四)資金支出責任與兌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省財政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履行法定支出責任,共同保障補貼資金需求。中央、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
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分配與使用。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年度使用規模、實施辦法等相關政策將另行發文。
六、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省農業農村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省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要求,開展新能源(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大型高端智能綠色重點機具的鑒定任務。省農業機械化發展中心按照省農業農村廳要求對有關補貼產品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進一步加強試驗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管理水平較低、違規風險較大的農機鑒定(認證)機構,納入“黑名單”,對其發放的證書(報告)不予采信,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或終止相關機構檢測資質,并以適當方式通報。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各地要依托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要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要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地要認真貫徹本通知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責任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突出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各縣(市、區)根據上級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縣級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報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正式印發。每年12月15日前,各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將本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省農業農村廳咨詢及投訴電話:024-23448700,024-12316
省財政廳咨詢及投訴電話:024-22827437
附件:1.2024-2026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操作要求
2.2024-2026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
范圍
3.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異常情形報告表
附件1
2024-2026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
補貼實施操作要求
一、基本原則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二、操作流程
(一)制發方案。省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確退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低補貼標準機具品目或檔次,并留出過渡期。
(二)組織投檔。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投檔遵循生產企業自愿參與、自主投檔的原則。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中《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次組織開展審核,公示通告投檔結果,并導入申請辦理服務系統。自愿參與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機具投檔要求推送相關資料、信息,并對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備,采取交叉互審等方式嚴格審核。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照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演示評價。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省農業機械化發展中心對高風險機具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對該產品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并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的,可視情暫停采信相關機構的證書(報告),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
(四)受理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辦理時限繼續按照《遼寧省農業農村廳遼寧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有關工作的通知》(遼農機 〔2022〕142號)規定執行。
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手機APP申請補貼,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同一年度內,購機者為農民的,享受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購機者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享受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使用資金額度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為超預算申請,應及時告知購機者超預算申請資金待下一批(或下年度)資金下達后發放。
嚴禁購機者以外人員通過手機APP辦理補貼申請。嚴禁產銷企業代替購機者申辦補貼。嚴禁產銷企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及其法人代表自銷自購申請補貼。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能以組織和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義同時申請補貼。各級財政資金農業生產項目購置的農機裝備不得申領補貼。
鼓勵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各地可結合實際,將農機完成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對高風險機具,必須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的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
各地要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中《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要求,制定本地區機具核驗工作流程(要點),明確具體機具核驗內容、核驗程序及要求、監督管理等。
(五)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機具核驗資料、機具核驗結果進行形式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信息,實時在申請辦理服務系統、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進行公示;不符合規定的,要向購機者講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發現涉嫌違規的,要保存好相關證據資料,啟動調查程序,同時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鼓勵在鄉村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六)審核匯總。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通過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對購機者錄入信息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要及時通知購機者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購機者是個人的,縣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應審核購機發票、本人身份證,“一卡通”和開戶銀行賬戶信息與提供的復印件信息是否一致,是否齊全、有效;購機者是組織的,應審核購機發票、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銀行帳戶信息以及開戶信息是否與提供復印件是否一致,是否齊全、有效。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之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匯總鄉鎮受理審核、機具核驗信息材料,將通過審核的申領數據信息材料匯總后提交縣級財政部門。
(七)兌付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對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同意兌付補貼資金。操作方式按《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實行省集中發放的通知》(遼財農〔2024〕90號)執行。補貼申請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可使用額度不足、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農業生產需求,可指定有關品目(或檔次)優先錄入、優先兌付。因資金使用額度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逐級報告資金供需情況。
(八)抽查調查。省、市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應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申請補貼情況進行抽查核驗。各市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要指導所轄縣(市、區)按照每年不少于申領補貼機具總臺(套)數的10%比例進行抽查核驗。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用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補貼申請(簡稱“異常情況申請”)進行申請凍結,并組織開展調查。涉嫌違規的,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申請辦理服務系統時間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各地要加強購機者信息保護,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
三、有關要求
(一)嚴格核驗機具。各地要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中《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規定,制定本地區核驗規定,嚴格落實核驗內容、流程和時限。未通過機具核驗的,不得兌付補貼資金。涉嫌違規的,應組織開展調查,并及時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二)建立完整檔案。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料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管理,特別是補貼資金省集中發放完成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及時匯總收集資料,分類整理歸檔留存,備用備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開展績效考核。根據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落實延伸績效管理規定,實行績效管理向縣(市、區)延伸,科學設置考核指標,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補貼資金分配等掛鉤。
附件2
2024-2026年遼寧省農機購置與應用
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8大類38小類88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犁
1.1.2旋耕機
1.1.3微型耕耘機
1.1.4耕整機
1.1.5深松機
1.2整地機械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埋茬起漿機
1.2.3起壟機
1.2.4筑埂機
1.2.5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聯合整地機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種子催芽機
2.1.2育秧(苗)播種設備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條播機
2.2.2穴播機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種機
2.3.2鋪膜(帶)播種機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栽植機械
2.4.1插秧機
2.4.2拋秧機
2.4.3移栽機
2.5施肥機械
2.5.1施肥機
2.5.2撒(拋)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噴霧機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修剪機
3.3.2枝條切碎機
3.3.3去雄機
4.灌溉機械
4.1微灌設備
4.1.1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脫粒機
5.1.2谷物聯合收割機
5.1.3玉米收獲機
5.1.4薯類收獲機
5.2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2.1大豆收獲機
5.2.2花生收獲機
5.3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3.1根(莖)類收獲機
5.4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4.1秸稈粉碎還田機
5.5收獲割臺
5.5.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6.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6.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6.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不含漁船用)
7.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7.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7.1.1殘膜回收機
7.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7.2.1秸稈壓塊(粒、棒)機
8.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8.1飼料(草)收獲機械
8.1.1割草(壓扁)機
8.1.2摟草機
8.1.3打(壓)捆機
8.1.4草捆包膜機
8.1.5青(黃)飼料收獲機
8.1.6打捆包膜機
8.2飼料(草)加工機械
8.2.1鍘草機
8.2.2青貯切碎機
8.2.3飼料(草)粉碎機
8.2.4顆粒飼料壓制機
8.2.5飼料混合機
8.2.6飼料膨化機
8.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8.3飼料(草)搬運機械
8.3.1飼草捆收集機
9.畜禽養殖機械
9.1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9.1.1藥浴機
9.2畜禽繁育設備
9.2.1孵化機
9.3飼養設備
9.3.1喂(送)料機
10.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0.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0.1.1剪毛機
10.1.2擠奶機
10.1.3生鮮乳速冷設備
10.1.4散裝乳冷藏罐
10.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0.2.1儲奶罐
11.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1.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1.1.1清糞機
11.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1.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1.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1.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1.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1.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1.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種子初加工機械
12.1種子初加工機械
12.1.1種子清選機
12.1.2種子包衣機
13.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3.1糧食初加工機械
13.1.1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3.1.2糧食色選機
13.2油料初加工機械
13.2.1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4.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4.1果蔬初加工機械
14.1.1果蔬分級機
14.1.2果蔬干燥機
14.1.3干堅果脫殼機
14.1.4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5.農用動力機械
15.1拖拉機
15.1.1輪式拖拉機
15.1.2履帶式拖拉機
16.農用搬運機械
16.1農用運輸機械
16.1.1軌道運輸機
17.農用水泵
17.1農用水泵
17.1.1潛水電泵
18.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8.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18.1.1平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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