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補貼|上海市農機補貼柴油農業機械執行國四排放標準的公告
- 地區:上海
上海市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柴油農業機械執行國四排放標準的公告
按照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2月聯合發布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修改單和配套技術規范《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1014-2020)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簡稱“國四”),現就我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柴油農業機械執行國四排放標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貼辦理
(一)“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二)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補貼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2年12月15日。
二、有關要求
(一)請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積極引導廣大購機者按要求進行補貼申報;嚴格按照農財兩部和本市相關工作要求,規范補貼實施工作,加強補貼機具核驗,及時報告異常情形。
(二)各有關農機生產銷售企業要嚴格落實農機產品排放升級主體責任,切實履行參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承諾,及時做好農機產品補貼投檔、補貼系統內錄入產品信息等工作,主動發現和上報異常情形。對提供不實投檔信息、補貼產品配置與檢驗報告主參數配置不符等違規行為將按規定嚴處,由此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三)申請補貼的購機者,要對購買行為、購機發票信息等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按照規定時限要求申報補貼。
特此公告。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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