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四排放 | 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柴油農業機械執行國四排放標準的通告
關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柴油農業機械執行國四排放標準的通告
蘇農機〔2022〕24號
按照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2月聯合發布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三、四階段)》(GB 20891-2014)修改單,及其配套技術規范《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HJ1014-2020)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簡稱“國四”)。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總站《關于做好柴油機排放標準升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獲證產品信息變更等相關工作的通知》(農機化總站〔2022〕47號)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原鑒定合格的國三產品不得將所獲證書用于申請購機補貼、政府采購和技術推廣等相關活動。現就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柴油農業機械執行國四排放標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補貼辦理
(一)“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二)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2月28日。
二、有關要求
(一)請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嚴格補貼機具核驗,及時報告異常情形。請各有關農機生產銷售企業按要求做好“國四”產品的投檔、銷售工作。請廣大購機者按要求進行補貼機具的購買及申報。
(二)各有關農機生產銷售企業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規范誠信經營。對農機生產銷售企業采用提供不實投檔信息、產品信息、銷售信息和虛構報補、重復報補、以小抵大等違規手段騙套補貼行為,將按規定嚴處,由此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特此通告。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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