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印發《廣東省2021-2023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 地區:廣東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區的預算規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商務廳關于開展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通知》(粵農農〔2020〕110號)執行。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各級財政依法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六、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各地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布實施規定。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組織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審核評審,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
(三)受理補貼申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應錄盡錄,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省內農戶需提供“一卡通”帳號;安裝類農業設備需提供竣工確認書),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時,相關縣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積極探索利用農業農村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辦理補貼申請。
(四)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五)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補貼政策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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