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宣威市、鎮雄縣、騰沖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省農業機械推廣站、鑒定站、監理總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高質轉型升級,有效支撐糧食、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農民增收,助力推進鄉村振興、高原特色農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精神,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財政廳制定了《云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云南省財政廳
2021年6月9日
云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省委“三農”工作決策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9〕18號)要求,以滿足廣大農民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政策穩定實施、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穩重點、擴范圍、優服務、強監管、提效能,落實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持續提升政策實施的精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導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高質轉型升級,加快提升農業機械化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助力高原特色農業發展、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應補盡補。探索開展建設標準成熟的烘干機配套設施、水稻育秧成套設施裝備、溫室大棚骨架和標準化豬舍鋼結構、智能養殖(含漁業)設備、糖果菜茶膠初加工成套設備、蜜蜂養殖及蜂產品初加工成套設施裝備及高端智能自主創新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工作。推廣使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智能終端設備,確保農業生產數據;開展農機專項鑒定,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盡快列入補貼范圍。提高水稻、玉米、馬鈴薯、甘蔗等農作物種收環節所需機具和高原特色農業生產急需高端、復式、智能農機具的補貼額度;逐年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的補貼額度,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進一步優化辦理流程,縮短機具核驗辦理時限,加快補貼資金兌付,提升政策實施水平,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進一步加強大數據信息梳理分析,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從嚴整治產銷企業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范圍。根據全省農業生產需要,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規范選定15大類41個小類138個品目(詳見附件1)為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在全省范圍內實行敞開補貼。全省補貼范圍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實際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各州(市)農業農村部門需按年度上報補貼范圍調整和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建議,梳理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按要求(詳見附件2)完成相關材料,匯同年度工作總結一并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圍繞云南高原特色農業機械化生產需求實際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工作,加快農機創新產品獲得農機試驗鑒定證書步伐,并按規定納入補貼范圍。繼續按《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云農機〔2021〕2號)要求開展溫室大棚、耕整打塘機、辣椒除柄機等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工作,加快推廣應用步伐。繼續按《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試點方案的通知》(云農機〔2019〕8號)要求開展植保無人飛機購置補貼工作,試點產品需符合《云南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以下簡稱“補貼額一覽表”)要求;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發布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具體操作辦法后,按新的要求執行。
(二)補貼機具。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
規范實施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第三方檢測報告試點,強化第三方檢驗檢測結果和采信過程管理,相關農機產品應當開展基層評價,并通過省級農機鑒定、推廣、科研單位組織開展的田(場)間實地試驗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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