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報廢都需要哪些流程
2021-06-08
19400
核心提示:沒有規定農機用品的使用期限,目前只有拖拉機有:不超過9年 而江蘇省采取的方法是每年年檢兩次發現不達標就報廢, 文件如
沒有規定農機用品的使用期限,目前只有拖拉機有:不超過9年
而江蘇省采取的方法是每年年檢兩次發現不達標就報廢,
文件如下: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蘇政辦發〔2009〕123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迪爾915V深松機 《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試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
條 為促進農業機械更新換代,提高農業機械技術水平和作業效率,降低作業能耗,減少環境污染,保障生產,加快農業機械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使用、維修、報廢、回收以及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的領導,建立高能耗農業機械更新報廢經濟補償制度,采取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勵、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報廢更新農業機械。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
第五條 農業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超過規定使用期限的;
(二)經過檢查調整后,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廠規定值15%的;
(三)經過檢查調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廠規定值20%的;
(四)嚴重損壞,經測定一次性修理費超過同類機型新購價50%,或者技術狀態惡化,經修理、調整后仍不符合農業機械運行相關標準,影響使用的;
(五)經修理、調整后噪聲、尾氣排放仍然超過規定標準的;
(六)明令淘汰的。
第六條 已超過規定使用期限,但技術狀況良好的農業機械,經檢驗符合《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GB7258)和《農業機械運行技術條件》(GB16151.1—16151.13)的,方可繼續使用。
農業機械監理機構對上述農業機械每年檢驗2次,每次檢驗有效期為6個月,檢驗合格的,予以簽章注明;檢驗不合格的,可以復檢一次。
第七條 實行注冊登記和備案管理的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監理機構應當通知農業機械所有人。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的農業機械監理機構辦理報廢手續。
第八條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將符合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交售給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登記報廢農業機械所有人身份證明、農業機械種類、型號、牌號、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等信息,并發給農業機械所有人全省統一式樣的《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
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所有人在交售報廢農業機械后,向農業機械監理機構交回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辦理注銷登記。農業機械監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發給農業機械所有人《農業機械報廢證明》。到期未辦理注銷登記的,農業機械監理機構應當公告該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作廢。
第九條 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農業機械不得辦理變更、轉移、抵押登記。
禁止已報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從事農業生產或者上道路行駛。
第十條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農民的原則確定。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經設區的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核準,并領取全省統一的《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認定書》。認定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報廢農業機械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收購。
第十二條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在農業機械監理機構監督下拆解報廢農業機械,不得轉賣或者維修報廢的農業機械。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及時對發動機、車架、變速箱、前橋、后橋(簡稱“五大總成”,下同)進行破壞性處理。對有利用價值的其他零配件,經專業技術人員鑒定備案后,可以作為維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時必須注明“回用件”字樣,并建立回用件保管使用臺賬。
第十三條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不得回收、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贓物嫌疑的農業機械,發現回收的農業機械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對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進行信用考核,建立誠信檔案。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接受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和省有關規定,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報廢高能耗農業機械給予經濟補償,鼓勵、支持其購買使用節能、環境保護技術指標先進的農業機械。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農業機械更新計劃,并組織實施。
農業機械更新計劃應當包括更新機械的品種、機型、數量、補貼標準和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報廢農業機械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列入更新計劃和補貼目錄的農業機械,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中給予追加補貼。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主題詞:農業 機械 報廢 更新 辦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軍區。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11月9日印發
下面是新疆農墾區的規定可參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辦法
新政辦發〔2004〕33號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業機械報廢辦法》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辦法》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辦法
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管理,保障農業機械性能和技術狀況,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適應我區現代化農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及其他行業的各種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他農用自走式動力機械和配套作業機械,小型農副產品加工機械。
第三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管理、使用及維修的單位、服務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動機額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馬力)的小型輪式拖拉機;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馬力)的中型輪式拖拉機;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馬力)以上的大型輪式拖拉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一、小型輪式拖拉機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或累計工作1.4萬小時);
二、中型輪式拖拉機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或累計工作1.6萬小時);
三、大型輪式拖拉機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或累計工作1.8萬小時);
四、功率降低值超過出廠額定標準15%的;
五、耗油率超過出廠額定標準20%的;
六、機車嚴重損壞,經測定,一次性修理費超過同類機型新購價50%的;
七、使用多年且無配件來源,技術狀態惡化,影響使用的;
八、規定明令淘汰的機型。
第五條 鏈軌式拖拉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應報廢: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計工作1萬小時);
二、功率降低值超過出廠額定標準15%的;
三、耗油率超過出廠額定標準20%的;
四、機車嚴重損壞,經測定,一次性修理費超過同類機型新購價50%的;
五、使用多年且無配件來源,技術狀態惡化,影響使用的;
六、規定明令淘汰的機型。
第六條 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包括稻麥、玉米、棉花、牧草等收獲機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應報廢: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計工作9000小時);
二、功率降低值超過出廠額定標準15%的;
三、耗油率超過出廠額定標準20%的;
四、機車嚴重損壞,經測定,一次性修理費超過同類機型新購價50%的;五、使用多年且無配件來源,技術狀態惡化,影響使用的;六、規定明令淘汰的機型。
第七條 配套農機具(包括掛車),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應報廢:
一、與73.55千瓦(即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配套使用的農田作業機具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二、與73.55千瓦(即100馬力)以下拖拉機配套使用的農田作業機具的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
三、農用掛車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四、排灌機械及噴灌機械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五、農業基本建設機械(包括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開溝機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六、谷物脫粒、飼草料加工機械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七、種子加工設備(包括種子包衣機、種子清選機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八、小型農副產品加工機械的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
第八條 農用運輸車的報廢辦法標準按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四部委聯合下發的《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國經貿源〔2001〕234號)執行。
第九條 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所有者應當持身份證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有關報廢手續;農業機械所有者未辦理報廢手續的,當地農機監理機構應當通知農業機械所有者。
農業機械所有者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報廢的農業機械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或者使用證。報廢農業機械的號牌和與之相應的行駛證或者使用證已經遺失的,應當公告作廢。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標準,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報廢手續仍在繼續使用的,由縣(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實施強制報廢。
第十二條 對已達到報廢使用年限的,但確屬技術狀況良好的農業機械,經檢驗符合標準《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GB7258-1997)和《農業機械運行技術條件》(GB16151.1~16151.13-1996)的,由農業機械所有者提出申請,經地(州)級農機監理機構審批,可準予延緩報廢期限1—3年,到期后應立即報廢。
第十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對延期報廢的農業機械每年檢驗2次,每次檢驗有效期為6個月,檢驗合格的,在定期檢驗表備注欄中注明“檢驗合格延期報廢”。并在農業機械登記表異動欄內和行駛證或使用證副證檢驗加蓋“延緩報廢至××××年××月有效×××(×)”字樣的條形章。
第十四條 嚴禁給已報廢的農業機械辦理注冊登記。對延期報廢的農業機械不準辦理過戶、轉籍、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牧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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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江蘇省采取的方法是每年年檢兩次發現不達標就報廢,
文件如下: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蘇政辦發〔2009〕123號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迪爾915V深松機 《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試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江蘇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辦法
條 為促進農業機械更新換代,提高農業機械技術水平和作業效率,降低作業能耗,減少環境污染,保障生產,加快農業機械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江蘇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使用、維修、報廢、回收以及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的領導,建立高能耗農業機械更新報廢經濟補償制度,采取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勵、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報廢更新農業機械。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
第五條 農業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超過規定使用期限的;
(二)經過檢查調整后,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廠規定值15%的;
(三)經過檢查調整后,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高于出廠規定值20%的;
(四)嚴重損壞,經測定一次性修理費超過同類機型新購價50%,或者技術狀態惡化,經修理、調整后仍不符合農業機械運行相關標準,影響使用的;
(五)經修理、調整后噪聲、尾氣排放仍然超過規定標準的;
(六)明令淘汰的。
第六條 已超過規定使用期限,但技術狀況良好的農業機械,經檢驗符合《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GB7258)和《農業機械運行技術條件》(GB16151.1—16151.13)的,方可繼續使用。
農業機械監理機構對上述農業機械每年檢驗2次,每次檢驗有效期為6個月,檢驗合格的,予以簽章注明;檢驗不合格的,可以復檢一次。
第七條 實行注冊登記和備案管理的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監理機構應當通知農業機械所有人。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的農業機械監理機構辦理報廢手續。
第八條 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將符合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交售給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登記報廢農業機械所有人身份證明、農業機械種類、型號、牌號、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等信息,并發給農業機械所有人全省統一式樣的《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
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所有人在交售報廢農業機械后,向農業機械監理機構交回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辦理注銷登記。農業機械監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發給農業機械所有人《農業機械報廢證明》。到期未辦理注銷登記的,農業機械監理機構應當公告該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作廢。
第九條 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農業機械不得辦理變更、轉移、抵押登記。
禁止已報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從事農業生產或者上道路行駛。
第十條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農民的原則確定。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經設區的市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核準,并領取全省統一的《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認定書》。認定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報廢農業機械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收購。
第十二條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在農業機械監理機構監督下拆解報廢農業機械,不得轉賣或者維修報廢的農業機械。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及時對發動機、車架、變速箱、前橋、后橋(簡稱“五大總成”,下同)進行破壞性處理。對有利用價值的其他零配件,經專業技術人員鑒定備案后,可以作為維修零配件使用,使用時必須注明“回用件”字樣,并建立回用件保管使用臺賬。
第十三條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不得回收、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贓物嫌疑的農業機械,發現回收的農業機械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對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進行信用考核,建立誠信檔案。
報廢農業機械回收企業應當接受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和省有關規定,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報廢高能耗農業機械給予經濟補償,鼓勵、支持其購買使用節能、環境保護技術指標先進的農業機械。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農業機械更新計劃,并組織實施。
農業機械更新計劃應當包括更新機械的品種、機型、數量、補貼標準和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報廢農業機械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列入更新計劃和補貼目錄的農業機械,從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中給予追加補貼。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主題詞:農業 機械 報廢 更新 辦法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軍區。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11月9日印發
下面是新疆農墾區的規定可參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辦法
新政辦發〔2004〕33號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業機械報廢辦法》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辦法》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辦法
條 為加強農業機械管理,保障農業機械性能和技術狀況,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適應我區現代化農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及其他行業的各種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他農用自走式動力機械和配套作業機械,小型農副產品加工機械。
第三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管理、使用及維修的單位、服務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動機額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馬力)的小型輪式拖拉機;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馬力)的中型輪式拖拉機;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馬力)以上的大型輪式拖拉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一、小型輪式拖拉機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或累計工作1.4萬小時);
二、中型輪式拖拉機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或累計工作1.6萬小時);
三、大型輪式拖拉機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或累計工作1.8萬小時);
四、功率降低值超過出廠額定標準15%的;
五、耗油率超過出廠額定標準20%的;
六、機車嚴重損壞,經測定,一次性修理費超過同類機型新購價50%的;
七、使用多年且無配件來源,技術狀態惡化,影響使用的;
八、規定明令淘汰的機型。
第五條 鏈軌式拖拉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應報廢: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計工作1萬小時);
二、功率降低值超過出廠額定標準15%的;
三、耗油率超過出廠額定標準20%的;
四、機車嚴重損壞,經測定,一次性修理費超過同類機型新購價50%的;
五、使用多年且無配件來源,技術狀態惡化,影響使用的;
六、規定明令淘汰的機型。
第六條 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包括稻麥、玉米、棉花、牧草等收獲機械),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應報廢: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計工作9000小時);
二、功率降低值超過出廠額定標準15%的;
三、耗油率超過出廠額定標準20%的;
四、機車嚴重損壞,經測定,一次性修理費超過同類機型新購價50%的;五、使用多年且無配件來源,技術狀態惡化,影響使用的;六、規定明令淘汰的機型。
第七條 配套農機具(包括掛車),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應報廢:
一、與73.55千瓦(即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配套使用的農田作業機具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二、與73.55千瓦(即100馬力)以下拖拉機配套使用的農田作業機具的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
三、農用掛車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四、排灌機械及噴灌機械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五、農業基本建設機械(包括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開溝機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六、谷物脫粒、飼草料加工機械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七、種子加工設備(包括種子包衣機、種子清選機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八、小型農副產品加工機械的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
第八條 農用運輸車的報廢辦法標準按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四部委聯合下發的《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國經貿源〔2001〕234號)執行。
第九條 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所有者應當持身份證到當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有關報廢手續;農業機械所有者未辦理報廢手續的,當地農機監理機構應當通知農業機械所有者。
農業機械所有者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報廢的農業機械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或者使用證。報廢農業機械的號牌和與之相應的行駛證或者使用證已經遺失的,應當公告作廢。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標準,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報廢手續仍在繼續使用的,由縣(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實施強制報廢。
第十二條 對已達到報廢使用年限的,但確屬技術狀況良好的農業機械,經檢驗符合標準《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GB7258-1997)和《農業機械運行技術條件》(GB16151.1~16151.13-1996)的,由農業機械所有者提出申請,經地(州)級農機監理機構審批,可準予延緩報廢期限1—3年,到期后應立即報廢。
第十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對延期報廢的農業機械每年檢驗2次,每次檢驗有效期為6個月,檢驗合格的,在定期檢驗表備注欄中注明“檢驗合格延期報廢”。并在農業機械登記表異動欄內和行駛證或使用證副證檢驗加蓋“延緩報廢至××××年××月有效×××(×)”字樣的條形章。
第十四條 嚴禁給已報廢的農業機械辦理注冊登記。對延期報廢的農業機械不準辦理過戶、轉籍、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牧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免責聲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會員自行發布或來自網絡信息采集,部分來自百度知道,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請自行鑒別,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自負,農機1688網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信息涉及侵害商標、版權、專利、著作權等權利,請聯系客服刪除,郵箱:service@nongji16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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