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黨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為充分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現就保持農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以下簡稱“長久不變”)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自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一直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方針政策,先后兩次延長承包期限,不斷健全相關制度體系,依法維護農民承包土地的各項權利。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關鍵時期,黨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是對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實行“長久不變”有利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在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改革開放的重大成果,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這一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農業生產特點,具有廣泛適應性和強大生命力。承包關系穩定,有利于增強農民發展生產的信心、保障農村長治久安。實行“長久不變”,順應了農民愿望,將為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奠定更為堅實基礎,展現持久制度活力。
(二)實行“長久不變”有利于促進中國特色現代農業發展。土地承包關系是農村生產關系的集中體現,需要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不斷鞏固完善。改革開放初期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成功解決了億萬農民的溫飽問題。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和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裝備水平大幅提升,農業經營規模擴大成為可能。實行“長久不變”,促進形成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格局,穩定承包權,維護廣大農戶的承包權益,放活經營權,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引領作用,有利于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有利于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
(三)實行“長久不變”有利于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當前,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在鄉村最為突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決勝建成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大歷史任務。改革是鄉村振興的法寶。推動鄉村振興,必須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強化制度性供給。實行“長久不變”,完善承包經營制度,有利于強化農戶土地承包權益保護,有利于推進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有利于主體、要素、市場,為實現鄉村振興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實行“長久不變”有利于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土地問題貫穿農村改革全過程,涉及億萬農民切身利益,平衡好各方土地權益,是黨的執政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體現。實行“長久不變”,進一步明晰集體與農戶、農戶與農戶、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在承包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發揮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優越性,通過起點公平、機會公平,合理調節利益關系,土地糾紛隱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緊扣處理好農民和土地關系這一主線,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堅持承包關系長久穩定,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提高農業農村現代化水平、推動鄉村振興、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奠定制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穩定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權益,不斷探索具體實現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性地位,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不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何發展,都不能動搖農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侵害農民承包權益。
——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意愿,把選擇權交給農民,依靠農民解決好自己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尊重農民首創精神,充分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凝聚廣大農民智慧和力量,破解改革創新中的難題;加強示范引導,允許農民集體在法律政策范圍內通過民主協商自主調節利益關系。
——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順應新形勢完善生產關系,立足建設現代農業、實現鄉村振興,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形成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既解決好農業問題也解決好農民問題,既重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不忽視普通農戶,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
——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以農村社會穩定為前提,穩慎有序實施,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前后銜接、平穩過渡,不搞強迫命令;從各地實際出發,統籌考慮、綜合平衡、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不搞一刀切;保持歷史耐心,循序漸進、步步為營,既解決好當前矛盾又為未來留有空間。
三、準確把握“長久不變”政策內涵
(一)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有利于調動集體和農民積極性,對保障糧食和農產品有效供給具有重要作用,必須毫不動搖地長久堅持,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權。要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各地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和不斷豐富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具體實現形式,不斷推進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和發展。
(二)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經營中居于基礎性地位,要長久保障和實現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和非法限制。同時,要根據時代發展需要,不斷強化對土地承包權的物權保護,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不斷賦予其更加完善的權能。
(三)保持農戶承包地穩定。農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定主體,農村集體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農戶承包地要保持穩定,發包方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調整。鼓勵承包農戶增加投入,保護和提升地力。各地可在農民自愿前提下結合農田基本建設,組織開展互換并地,發展連片種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流轉農戶承包地進行農田整理,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