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18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將被吊銷營業執照
8月8日,記者從讓胡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獲悉,這18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未進行納稅申報等原因將被吊銷營業執照。
具體內容如下:
大慶市讓胡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讓市監吊字(2019)287-304號
當事人:大慶市讓胡路區遠圖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等18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當事人,評見附表)
根據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工商企監字[2016]97號文件《關于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對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排查清理,發現當事人連續兩個年度及以上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經局主管領導批準立案。
執法人員通過黑龍江工商綜合業務管理系統查詢當事人報送年度報告情況,調取稅務部門的納稅信息情況,深入當事人登記住所(經營場所)實地核查,向當事人郵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經查,當事人連續兩個年度及以上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未進行納稅申報,并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當事人構成了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18份,證明當事人連續兩個年度及以上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的事實。2.稅務部門的企業納稅狀況的反饋,證明當事人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已連續兩年無申報納稅記錄的事實。3.企業實地核查記錄表18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無法取得聯系的事實。4.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36份,證明郵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核查函,通過當事人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事實。
2019年6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公告送達讓市監吊聽告字[2019]第316-33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18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構成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經集體討論決定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18戶。
由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現公告送達。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或公告期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政府或者大慶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讓胡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