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浙江柳林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糧食烘干機產品補貼資格的通知
根據群眾舉報,浙江柳林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柳林)通過淮安紅興隆農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安紅興隆)在我省域內銷售的農機補貼產品低溫循環式糧食烘干機的情況,經依法依規調查,現將處理情況通知如下:
一、對浙江柳林的處理:
該司擅自改變5H-12A低溫循環式糧食烘干機的機體外形尺寸,違反了《農業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DG/T017-2016〈谷物干燥機〉6.1條要求。
依照《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第三章第十條第四款“銷售的產品與法定鑒定公示的參數和配置不符”;第五章第十四條第二款“取消相關產品補貼資格”之規定,作以下處理:
(一)取消浙江柳林生產的5H-12A低溫循環式糧食烘干機產品農機購置補貼資格,解除封閉該司其他農機購置補貼銷售資格;
(二)取消補貼資格前已經購買并已錄入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的產品按照有關規定繼續辦理結算兌付手續;
(三)因取消5H-12A低溫循環式糧食烘干機補貼資格,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浙江柳林承擔。
二、對淮安紅興隆的處理:
該司被浙江柳林自主選擇確定為我省域內一級經銷商,在我省域內經營銷售時,未完全履行《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第二章第七條第三款“向市場供應符合推廣鑒定及分類分檔相關規定的農機產品”的責任和義務。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對浙江柳林自主選擇確定的經銷商淮安紅興隆農業機械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約談告誡限期整改;解除封閉該司補貼銷售資格。
各市、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農機產銷企業監督檢查,嚴格落實政策規定要求,發現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各農機產銷企業要引以為戒,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合法合規經營。
當事人對本處理情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1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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