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購置補貼采信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發布
今日,認監委、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通用要求》(以下簡稱《規則》),相關認證機構需依據《規則》制定相應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特則,報認監委、農業農村部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認證活動。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告如下:
認監委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通用要求》的公告
為做好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工作,認監委會同農業農村部組織制定了列入資質采信范圍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通用要求》(編號:CNCA-AM-01:2018),現予發布,自即日起實施。
承擔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工作的認證機構,應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認監委辦公室關于做好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8〕6號)確定,依據本公告發布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通用要求》制定相應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特則,報認監委、農業農村部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認證活動。
附件:《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通用要求》
認監委農業農村部
2018年11月21日
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通用要求
2018-11-21發布 2018-11-21實施
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發布
目錄
1范圍
2認證模式
3認證依據標準及要求
4獲證前的認證實施
4.1認證委托
4.1.1獲得認證的基本條件
4.1.2認證單元劃分
4.1.3認證委托的提出
4.2認證受理
4.3型式試驗
4.3.1型式試驗要求
4.3.2不合格項整改與驗證
4.3.3型式試驗評價準則
4.4初始工廠檢查
4.4.1初始工廠檢查要求
4.4.2初始工廠檢查評價準則
4.5認證決定與批準
4.6認證時限
5獲證后的跟蹤檢查
5.1監督頻次
5.2監督內容
5.3產品抽樣檢驗
5.4監督工廠檢查評價準則
5.5監督認證決定與批準
6認證證書
6.1認證證書內容
6.2認證證書的保持
6.3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撤銷和恢復
6.3.1認證證書的暫停
6.3.2認證證書的撤銷
6.3.3認證證書的注銷
7認證范圍的擴大與縮小
7.1擴大獲證產品范圍
7.2縮小獲證產品范圍
8認證變更
9認證標志
10收費規定
11產品認證實施特則內容要求
附件: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100馬力以下輪式拖拉機、甘蔗收獲機、旋耕機、微耕機等農機產品的自愿性產品認證(以下簡稱農機產品認證)。
本規則應與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實施特則共同配套使用。
2.認證模式
認證模式為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后跟蹤檢查。基本過程包括:認證委托、認證受理、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認證決定與批準、獲證后的跟蹤檢查等。
3.認證依據標準及要求
(1)100馬力以下輪式拖拉機
GB18447.1《拖拉機要求第1部分:輪式拖拉機》;
GB/T15370.1《農業拖拉機通用技術條件第1部分:50kW以下輪式拖拉機》;
GB/T15370.2《農業拖拉機通用技術條件第2部分:50kW~130kW輪式拖拉機》。
(2)甘蔗收獲機
NY/T2903《甘蔗收獲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
(3)旋耕機
GB10395.1《農林機械第1部分:總則》;
GB10395.5《農林機械第5部分:驅動式耕作機械》;
GB/T5668《旋耕機》(適用于單軸、雙軸旋耕機)
JB/T13081《自走履帶式旋耕機》(適用于自走履帶式旋耕機)。
(4)微耕機
GB10395.10《農林拖拉機和機械技術要求第10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機》;
JB/T10266《微型耕耘機》。
上述標準原則上應執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版本,考慮認證有效性、風險和成本等因素,可刪減不適宜產品認證的部分標準條款,具體產品的認證依據標準條款要求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4.獲證前的認證實施
4.1認證委托
4.1.1獲得認證的基本條件
獲得農機產品認證證書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農機產品的生產者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如有規定),經營范圍覆蓋申請認證產品;
——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且近三年未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或投訴;
——產品滿足本規則及產品認證特則要求。
4.1.2認證單元劃分
一個認證單元可由同類產品中的一個或多個不同型號規格的產品組成,認證單元依據產品結構、功能、特性參數基本相近原則劃分,具體產品的認證單元劃分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4.1.3認證委托的提出
提出認證委托時,認證委托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認證申請書;
——證明具備獨立法律實體的文件(如營業執照復印件)(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與委托人不一致時應提交相應委托或資質文件);
——證明具備相應的產品資質文件(當或行業有要求時提供);
——質量手冊或組織結構及崗位職責;
——產品認證特則規定的產品及關鍵件明細表等其他資料。
4.2認證受理
在收到認證委托人資料后,認證機構應及時進行資料評審,資料完整且符合規定的,受理認證委托,與認證委托人簽訂認證合同,確定認證方案;不符合的,應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不受理理由。在合同簽訂后,認證機構應向認證委托人提供進一步的認證信息,協商安排型式試驗等有關事宜,認證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向認證機構交納認證費用。
4.3型式試驗
4.3.1型式試驗要求
認證機構一般在每個認證單元中指定一種具有代表性的產品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由認證機構評價具有認證產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負責,檢驗機構對檢驗結果負責。
型式試驗樣機(品)一般應是在6個月內按正常工藝生產、經自檢合格的產品,型式試驗樣本數一般為1。認證委托人負責按要求提供并運送型式試驗樣機(品),認證委托人對樣機(品)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性負責。
認證委托人有多個生產企業生產相同產品的,可抽取一個生產企業的產品進行型式試驗,其他生產企業的產品采信型式試驗結果。
委托認證的產品已通過產品檢驗且提供檢驗報告的,認證機構對檢驗機構資質、檢驗報告評審滿足要求后,可采信檢驗結果,免于型式試驗或部分檢驗項目。
具體產品的型式試驗標準、檢驗項目及技術規格核查、檢驗報告采信等要求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4.3.2不合格項整改與驗證
當型式試驗有不合格項時,允許整改,型式試驗的不合格驗證由檢驗機構完成。產品不合格整改驗證方式和要求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4.3.3型式試驗評價準則
當所有檢驗項目均檢驗合格或驗證合格的,型式試驗結果為通過,否則不通過。
4.4初始工廠檢查
4.4.1初始工廠檢查要求
初始工廠檢查一般在產品型式試驗合格后實施,檢查內容包括產品一致性檢查+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見附件)。應在生產現場抽取與型式試驗樣機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并通過核查樣機、技術文件,與認證委托人共同確認所有委托認證產品的產品及關鍵件明細表。產品一致性檢查內容為產品的銘牌及標記、結構型式、主要技術參數、關鍵件與型式試驗樣機的一致性,具體產品的一致性檢查內容和要求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由認證機構委派檢查員按附件《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對工廠進行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初始工廠檢查人日數根據認證委托人所申請產品種類、單元數量、企業規模、場地布局等確定,具體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4.4.2初始工廠檢查評價準則
工廠檢查無不符合項,工廠檢查通過;
有少量不符合項的,當不符合項驗證有效后,工廠檢查通過;否則不通過;
當一致性檢查發現重大差異或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發現存在不具備基本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或市場反饋有重大質量事故時,工廠檢查不通過。
工廠檢查不符合驗證方式和要求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4.5認證決定與批準
認證機構應安排認證決定人員對型式試驗、工廠檢查等與評價相關的所有信息和結果進行復核,提出決定建議。符合認證要求的,批準頒發認證證書;對于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將認證結果通知認證委托人。
4.6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試驗時間、工廠檢查時間、評定時間、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等。
型式試驗時間一般為30個工作日,指從收到樣品之日起到提交檢驗報告(由于農時及可靠性試驗等因素,型式試驗時間可合理延長)。
工廠檢查后提交報告時間一般為10個工作日(不包括工廠整改的時間)。
認證評定、批準以及證書制作時間總和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不包括工廠整改的時間)。
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對認證實施工作應予以配合和協助。由于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認證活動導致認證超時,不計入認證時間內。
5.獲證后的跟蹤檢查
5.1監督頻次
獲證后,一般在一個證書有效周期內進行兩次監督檢查,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投訴并經查實為生產企業責任時;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工廠因所有權、管理者、組織機構、產品設計更改、生產條件或質量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結論時。
具體監督頻次安排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5.2監督內容
原則上,獲證后跟蹤檢查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或產品抽樣檢驗(必要時),檢查重點為保持及變化情況。
每次監督檢查至少包括《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1、3、4.1、4.3、4.5、5、6.1、7、8、10條款及以下內容:
——資質保持和變更;
——上次工廠檢查不符合項糾正措施的實施;
——獲證產品的變更(如結構、工藝、材料等);
——獲證產品質量問題調查(如監督抽查,用戶投訴);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
獲證后工廠檢查應涉及各獲證的認證單元、主要生產場所及關鍵生產過程。
產品一致性檢查至少從每個認證單元抽取一個型號規格的產品檢查其與產品及關鍵件明細表的一致性。
5.3產品抽樣檢驗
若發生5.1(2)情況時,認證機構可從市場或生產現場抽取產品進行產品抽樣檢驗,具體產品抽樣檢驗要求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5.4監督工廠檢查評價準則
工廠檢查無不符合項,工廠檢查通過;
有一般不符合項,當所有不符合項驗證有效后,工廠檢查通過;否則不通過;
當一致性檢查發現重大差異或有嚴重不符合項,或市場反饋有重大質量事故時,按本規則6.3條款規定予以暫停或撤銷等處理。
5.5監督認證決定與批準
認證機構應安排認證決定人員對監督工廠檢查、產品抽樣檢驗等與評價相關的所有信息和結果進行復核,做出決定。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獲證后跟蹤檢查結果合格的,認證機構應做出保持認證證書的決定;符合暫停或撤銷或注銷認證證書條件的,認證機構應做出暫停或撤銷或注銷認證證書的決定并對外公告。
6.認證證書
農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認證機構按以下規定對認證證書進行管理。
6.1認證證書內容
認證機構向認證委托人頒發認證證書,并準許其使用認證標志。認證證書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至少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生產者、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認證模式;
——認證規則;
——認證依據的產品標準(如有刪減,明確刪減條款號);
——獲證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或系列產品名稱;
——發證日期及有效期;
——發證機構名稱、地址。
認證委托人應按本規則及有關規定使用認證證書。
6.2認證證書的保持
符合以下條件的保持認證注冊資格:
——認證委托人或相關方(包括生產者、生產企業,下同)保持有效的法律地位,其資質持續符合的要求;
——工廠檢查合格,產品符合認證標準要求,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認證委托人或相關方持續遵守本規則及認證機構的有關規定。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認證機構提出換發認證證書,認證機構在確認相關信息符合要求后,直接換發認證證書。
6.3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撤銷和恢復
6.3.1認證證書的暫停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
(1)認證委托人或相關方違規使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的,如超范圍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
(2)獲證后跟蹤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發現重大差異或有1項(含1項)以上的嚴重不符合項;
(3)產品抽樣檢驗結果有1項關鍵項不合格的;
(4)對獲證后跟蹤檢查發現的不符合/不合格項未按期提出驗證或驗證結論為“不通過”的;
(5)監督抽查時出現不合格的;
(6)認證委托人提出暫停認證證書的;
(7)獲證工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年度監督檢查的,包括因聯系不上、產品停產等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年度監督的;
(8)有重大質量投訴,或有關單位、部門反映并經查實獲證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認證機構認為應暫停的;
(9)不按規定交納認證費用的;
(10)其他應暫停的情況。
在上述條款中(6)項的認證證書暫停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他原因暫停的,認證證書暫停期不超過6個月。
6.3.2認證證書的撤銷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認證機構應撤銷并收回認證證書:
(1)在暫停認證證書期間,認證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或未提出恢復申請的;
(2)獲證后監督檢查發現2項以上(含2項)嚴重不符合的;
(3)產品抽樣檢驗有2項以上(含2項)關鍵項不合格的;
(4)同單元產品連續兩年監督抽查存在關鍵項不合格的;
(5)因產品缺陷導致重大事故的;
(6)認證委托人或相關方未保持有效的法律地位,其資質不滿足要求的;
(7)其他應撤銷的情況。
被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一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該產品的認證委托。
6.3.3認證證書的注銷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注銷并收回認證證書:
(1)認證委托人提出注銷的;
(2)由于認證采用的標準變更,認證委托人不符合換證條件或未提出換證的;
(3)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認證委托人未提出換證的;
(4)認證委托人不再生產獲證產品的;
(5)其他應注銷的情況。
6.3.4認證證書的恢復
在暫停認證證書后,認證委托人應在暫停到期前向認證機構提交恢復認證證書申請,認證機構對暫停問題進行必要的檢查或核實,確認有效后,恢復使用認證證書,否則撤銷認證證書。
證書注銷、撤銷后不能恢復。
7.認證范圍的擴大與縮小
7.1擴大獲證產品范圍
認證委托人希望擴大其證書覆蓋的產品范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提交有關資料。擴證方式根據產品特性、認證風險和已獲證產品等信息確定,擴證方式可采用文件審查、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工廠檢查等方式,具體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7.2縮小獲證產品范圍
認證委托人自愿提出縮小獲證產品范圍,可以縮小認證證書獲證范圍。
縮小獲證產品范圍時,認證機構應收回原認證證書,換發新認證證書。
8.認證變更
當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等認證證書信息變更時,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變更委托。認證機構應及時處理,評價符合要求的準予變更換發認證證書,具體要求在產品特則中規定。
產品發生變更的,認證機構應按產品認證特則對變更內容進行評審確認,評價符合要求的準予變更。
認證依據標準變更,認證委托人應在認證機構公布的期限內完成產品標準換版。
9.認證標志
9.1認證標志樣式
獲得農機產品認證證書的企業,準許使用農機產品認證標志。認證標志由基本圖案和認證機構標志識別信息組成,認證標志樣式見圖1。
9.2認證標志使用
認證標志應直接標注在每一件產品上,除非產品的尺寸或性質不允許,可以標注在銷售產品的最小包裝上。標志應加施產品明顯位置。
標志只能用于獲準認證的產品上,未在認證證書覆蓋范圍內的產品不得使用,不允許加施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志。
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撤銷或注銷后,認證證書持有者不得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
認證標志不能代替產品合格證使用。
9.3加施方式
證書持有者可以采用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標志(標簽)、模制式、絲印式或銘牌印刷四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
10.收費規定
認證收費應符合有關規定,具體按認證機構收費辦法執行。
11.產品認證實施特則內容要求
產品認證實施特則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適用產品范圍及認證單元劃分;
(2)認證委托資料及相關要求;
(3)工廠檢查相關要求;
(4)認證依據的產品標準、型式試驗要求;
(5)產品技術規格一致性核查項目及方法;
(6)獲證后跟蹤檢查要求(含監督頻次、產品抽樣檢驗等);
(7)認證證書及驗證要求;
(8)認證產品變更要求;
(9)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補充要求(如必備的生產、檢測設備、產品關鍵件生產工序等)。
附件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樣機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基本生產條件
工廠應建立保證產品一致性所需的生產設施、人力資源及生產環境。工廠至少應具備基本生產條件和認證特則所列必備的生產、檢測設備。
2.技術文件要求
申請認證的產品應有確保產品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申請認證的產品至少應有以下文件:
——產品執行標準或出廠技術條件或類似文件,該文件至少應規定產品的主要技術規格(參數)和質量指標,質量指標應滿足認證依據標準的所有要求;應提供認證委托產品符合該標準的證據。
——產品總(裝)圖;
——自制(或外協)關鍵件生產圖和工藝文件;
——整機裝配及部裝工藝文件;
——規定采購關鍵件和材料技術規格及質量要求的文件;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符合認證依據標準的要求。
注:“關鍵件”是指對產品質量和/或特性有重大影響的零部件。具體產品的關鍵件和材料清單見該產品認證特則。
3.采購關鍵件和材料控制
3.1采購過程控制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包括合格供應商標準、評價方法及采購管理等內容的采購控制程序。對供應商的評價材料應能證明其具有持續提供合格產品能力(包括滿足法規或產品標準要求)。采購關鍵件和材料應有明確技術要求的采購資料,并在合格供應商中采購。
工廠應保存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采購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采購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的程序。采購關鍵件的檢驗/驗證應明確檢驗項目、檢驗頻次、檢驗標準及方法、抽樣、批合格判定條件、再檢方案(必要時)和測量設備等內容,其中檢驗項目、檢驗頻次和抽樣規定應根據采購產品質量穩定程度和對整機質量的影響程度確定。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在采購資料中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檢驗/驗證記錄(包括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關鍵過程控制
4.1工廠應識別關鍵生產過程及控制要求,制定工藝文件或作業指導書,確保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
4.2產品生產過程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要求。
4.3工廠應對關鍵件焊接、鑄造、熱處理等特殊工序或其它適宜的過程參數進行監視、測量。
4.4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制度,以確保設備的能力持續滿足生產要求。
4.5必要時,工廠應按規定要求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及其特性進行檢查、監視、測量,以確保產品與標準的符合性及產品一致性。
注:“關鍵過程”對最終產品或關鍵件的產品質量有重大影響的過程。具體產品的關鍵過程在產品認證特則中規定。
5.例行檢驗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例行檢驗程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
工廠應規定例行檢驗項目、標準、方法等內容。例行檢驗項目由工廠根據需要確定,除非采取了其他有效措施予以保證外,至少應包括認證特則規定的項目。例行檢驗標準和方法根據產品生產依據標準確定。
工廠應并應保存例行檢驗及相關措施的記錄
注:“例行檢驗”是指在產品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產品進行的檢驗,通常檢驗后,除包裝和加貼標簽外,不再進行進一步加工。例行檢驗也稱為出廠檢驗。具體產品例行檢驗驗項目見該產品認證特則。
6.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6.1基本要求
工廠應配備足夠的檢驗試驗儀器設備,確保在采購、生產制造、最終檢驗試驗等環節中使用的儀器設備能力滿足認證產品批量生產時的檢驗試驗要求。
檢驗試驗人員應能正確使用儀器設備,掌握檢驗試驗要求并有效實施。
6.2校準、檢定
用于確定所生產的認證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儀器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周期可按儀器設備的使用頻率、前次校準情況等設定;對內部校準的,工廠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或國際基準。儀器設備的校準或檢定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工廠應保存儀器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
7.不合格品控制
7.1工廠應建立并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隔離和處置及糾正措施要求。經返修、返工后的產品應重新檢測。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返工應做相應的記錄。工廠不得使用可能影響產品性能的不合格零部件和材料生產、裝配產品。對出現重復、批量和嚴重的不合格,應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7.2對使用中出現的產品不合格,工廠應按“三包”規定處理。對用戶投訴應妥善處理。
7.3應保存不合格品的處置、糾正措施、產品“三包”和用戶投訴處理等有關記錄。
8.產品一致性控制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保證批量生產的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或經認證機構確認的樣機一致。工廠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產品一致性評價并保留評價記錄。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產品關鍵件和材料、產品結構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因素的變更控制程序。認證產品的變更(當涉及產品及關鍵件明細表的變化時)應符合認證特則的規定。獲證后,工廠在發生下述情況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認證機構:
——工廠搬遷、認證證書有關信息和聯系方式的變更;
——質量管理體系重大變化,包括質量手冊換版;
——產品發生嚴重質量問題或重大用戶投訴;
——監督抽查不合格。
9.認證證書和標志
工廠對認證證書和標志的管理及使用應符合認證機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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