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農村經濟合作社一張“合法身份證明”
8年前,人民日報刊發報道《永聯“定義”新農村》稱: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農村,到底是個什么樣?到江蘇省張家港市永聯村走走看看,或許會有新發現。永聯村“不像一個村”,基本上是“沒有傳統農民的農村”。
8年后,隨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的對外公布,人大代表、江蘇省張家港市南豐鎮永聯村黨委書記吳慧芳帶著對鄉村振興的熱切期盼,參加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這次參會,吳慧芳結合永聯村的發展實際,建議給農村經濟合作社提供一張“合法身份證明”。
“近些年,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增強,但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資格缺失,制約了其活力的進一步釋放。建議出臺相關條例,明確農村經濟合作社法律主體地位,推動農村經濟合作社步入規范化軌道。”接受記者采訪時,吳慧芳開門見山。
吳慧芳解釋說,農村經濟合作社承載著集體土地、集體資產、集體資本的經營管理職能,長期以來對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維護農民經濟權益、推動農民增收致富發揮了極大作用。然而,農村經濟合作社法律地位和法人資格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活力的發揮和釋放。“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農村集體產權改革后,經由折股量化改造而成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面臨登記困惑和身份認同尷尬,沒有依法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通行證’。”
吳慧芳說,從2015年10月開始,統一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進行“三證合一”,但是農村經濟合作社均沒有營業執照,原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機關技術監督局也已停止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因此農村經濟合作社沒有合法身份證明。“正因為農村經濟合作社不具備法人資格,其市場地位尷尬,不僅難以在金融機構貸款,還要承擔無限民事責任;不僅不能作為市場投資主體,其他經營活動也受到限制。”
在吳慧芳看來,農村經濟合作社兼具地域性、社區性、內部性,不同于一般的法人組織,也不同于公益性組織,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難以準確界定其屬性。
吳慧芳建議,出臺性或地方性農村經濟合作社管理條例,明確農村經濟合作社法律主體地位。同時,對符合條件的農村經濟合作社作為特定法人,可以依法在工商部門登記,賦予法人資格和市場主體資格,保障其作為市場主體公平地參與市場經營活動,推動農村經濟合作社步入規范化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