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6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吉林省農業委員會 吉林省財政廳
關于2016年吉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意見
各市(州)農委、財政局,公主嶺市、梅河口市農機局、財政局,各縣(市、區)農機(農業)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益,加快農機化發展方式轉變,推動全省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根據《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關于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吉農機發【2015】3號)并結合2015年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實際,為進一步滿足全省發展農機化需求,進一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普惠、敞開力度,進一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公開、規范實施,2016年度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實施辦法在總體保持不變的基礎上,做出如下調整。
一、關于補貼對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省所有縣(市、區),補貼對象為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機專業戶、種糧大戶和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及農業生產企業)。
二、關于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納入補貼范圍。調整后的補貼機具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等9類22個品目(見附件1)。
三、關于機具補貼標準
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區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時,全省將統一調整此檔機具補貼標準,并按調整后的補貼標準結算。2016年補貼機具補貼標準見附件3。
四、關于補貼機具數量
按照《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15年吉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范圍的通知》(吉農機函[2015]15號)執行,即補貼對象購買機具均無數量限制,購買機具驗收合格后即可享受補貼。
五、關于補貼操作時間
2016年度補貼操作時間不再按照春季和秋季分段執行。全年購機補貼截止時間為11月30日。在購機補貼截止時間后,不再辦理購機補貼核實確認手續。2017年不再對2016年購置的補貼機具實施補貼。補貼資金的使用,按照《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通知》(吉農機函【2015】27號)精神執行。
六、關于補貼產品
凡在吉林省2016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的農機產品,均可享受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機產品,由其產品生產企業自愿向吉林省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分類歸檔申請,由吉林省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補貼范圍并對其產品進行歸檔。農機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補貼產品,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性。其出廠編號等標識,應當具有性。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不能享受購置補貼。
七、建立企業誠信制度
2016年,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銷售補貼產品的經銷企業,由其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農機生產企業對其所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農機生產企業要將經銷企業和其補貼產品信息自主錄入農機購置補貼系統,并對錄入系統信息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農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申請補貼產品的規格、型號、性能、質量、等方面產品標準生產其補貼產品。對違法、違規、違紀銷售補貼機具的生產、銷售企業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的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八、加強監督管理
(一)實施補貼產品對比識別監管制度。健全完善貼補操作管理系統,對已補機具實行系統自動識別監管,嚴防“一機多補”等違法行為。
(二)建立經銷商信息公開制度。由農機生產企業將其確定的經銷企業,自主錄入到我省補貼系統,公開經銷商信息。
(三)建立補貼產品公開制度。由農機生產企業將其銷售的補貼產品,自主錄入到我省補貼系統,公示其產品信息。
(四)建立購機信息即時公示制度。按照對購置補貼機具對象實施信息公示的要求,健全完善公示操作方式,通過補貼系統對購機補貼對象實行核機后,即時公示操作管理,強化社會監督。
九、關于補貼實施辦法
關于補貼資金使用安排、補貼實施辦法及相關工作措施繼續按照《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關于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吉農機發【2015】3號)精神執行。各縣(市、區)要于2016年12月12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省農委和省財政廳。
附件下載1.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2016年度) 2.年度縣(市、區)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 3.吉林省2016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吉林省農業委員會 吉林省財政廳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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