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規范農機補貼產品配套發動機標志標識
江西省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配套發動機標志標識的通知
贛農機綜﹝2016﹞7號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為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監管,保障購機者利益和財政資金,現就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配套發動機標志標識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動機銘牌
1、銘牌內容。銘牌至少包括以下標注內容:生產企業、產品型號、標定功率(12小時標定功率)、出廠編號及制造年月等信息。
2、銘牌印制。銘牌內容可以采用打碼機打印,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字跡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齊、經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許采用手寫方式標注銘牌內容,不允許文字、符號之間有斷缺和模糊不清。
3、銘牌材質。銘牌一般采用金屬材質。
4、銘牌固定。銘牌必須安裝在發動機的顯著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脫落或更換。提倡鉚接。
二、發動機出廠編號
1、出廠編號的編制。發動機必須有的出廠編號,編號方式由企業按相關規定自主編制。
2、出廠編號的打印。出廠編號必須打印在發動機易見、易拓印、不易銹蝕和不易損壞的固定位置上,編號兩端必須有起止標記,起止標記可以是“—”、“☆”、“△”、“∽”。鋼印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mm,以保證拓印清晰。
三、發動機合格證
1、發動機必須有合格證,其式樣由發動機生產企業自行確定。
2、合格證上標注的內容至少有:產品型號、出廠編號及制造年月等。
3、合格證上必須加蓋檢驗章(或公章)等信息,檢驗章必須體現生產企業名稱。
4、合格證上所有內容均為打印字體,不允許手工填寫。
四、其它要求
1、在銘牌、合格證及補貼輔助系統中,生產企業提供同一臺發動機的型號必須完全一致;在銘牌、合格證、機體鋼印及補貼輔助系統中,生產企業提供同一臺發動機的出廠編號必須完全一致。
2、請各生產企業在銷售農機補貼產品時,隨機提供2套整機出廠編號和發動機出廠編號的拓印膜給購機者。
3、各農機生產企業請按上述要求配套發動機。凡配套發動機標志標識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購機者無法申請補貼,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生產企業自行承擔。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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