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安全知識問
2017-03-14
泉州晚報5550
核心提示:在思想上要牢固樹立“,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作業行駛中讓的警鐘在心中常鳴。
(1)農機駕駛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職業道德有哪些?
1.在思想上要牢固樹立“,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作業行駛中讓的警鐘在心中常鳴。
2.嚴格、自覺地遵守農機生產法律法規
3.注意勞逸結合,在作業中保持清醒頭腦。(2)如何正確使用操作農業機械?
1.《農機機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2.《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滿,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未滿18周歲不得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年滿70周歲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操作證件。
3.《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懸掛牌照。拖拉機上道路行駛,聯合收割機因轉場作業、維修、檢驗等需要轉移的,其操作人員應當攜帶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二)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三)使用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四)患有妨礙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五)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禁止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
4.《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業機械操作人員作業前,應當對農業機械進行查驗;作業時,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制定的操作規程。
(3)如何正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道路以外發生的農業機械事故,操作人員和現場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轉移,保護現場,造成傷害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報告;造成人員死亡的,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報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接到報告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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