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等無需再辦理糧食收購資格 “打白條”取消收購資格
2017-03-02
湖北日報5460
核心提示:新規還規定,如果糧食收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將被暫停或者取消其收購資格。如,不執行糧食質量標準;企業收購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資格條件;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糧款,向農民“打白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不按規定報送有關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數據報表;以及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政策。
昨從省糧食局獲悉,修訂后的《湖北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已經印發。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再辦理糧食收購資格。
企業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仍需申請資格并接受審核。新規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主產區具有10萬元以上、山區具有5萬元以上經營資金籌措能力,有良好的資金信用;主產區自有或通過租借具有100噸以上,山區自有或通過租借具有50噸以上糧食倉儲設施;自有或租借與糧食收購相適應的符合要求的計量、清理、整曬、質量檢化驗設備;自有或聘用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質量檢驗員和保管員。
新規還規定,如果糧食收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將被暫停或者取消其收購資格。如,不執行糧食質量標準;企業收購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資格條件;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糧款,向農民“打白條”;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不按規定報送有關糧食收購、銷售和庫存數據報表;以及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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