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升級國三信息變化無需申報
按通知要求,新大綱頒布實施前,申請鑒定的產品,其銷售量應滿足:中小型農業機械不少于100臺,大型農業機械(或成套設備)不少于25臺(套);其生產量應不少于現行有效部、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抽樣基數。鑒定的具體技術依據執行現行有效的部、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其中鑒定內容調整為:技術要求和性能試驗、檢查、可靠性評價、適用性評價及使用說明書審查等5項內容。企業提出續展申請的,按《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續展。續展檢查的內容為產品一致性和證書、標志使用情況,檢查方法仍按照以往獲證產品有效期內監督檢查相關規定進行。部級鑒定的續展任務原則上由原鑒定機構承擔。
通知明確,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推廣鑒定大綱頒布實施之日止,受理的鑒定項目按通知要求執行。新推廣鑒定大綱頒布實施后,受理的鑒定項目依據新大綱進行鑒定;新收費標準發布前,鑒定費用參照現行收費標準進行核算和收取。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的鑒定項目按原規定辦理。
關于排放標準升級后證書信息變更的情況,通知明確“農用柴油機、拖拉機以及其他農業機械,因農用柴油機排放標準升級到中國第三階段而引起的產品信息變化,企業可在現行相關規定允許變化范圍內自主變更,無需申報變更和備案。鑒定機構已受理企業變更申請的,不再進行審查確認。如產品型號發生變化,企業應向原受理機構申請辦理推廣鑒定證書信息變更。”
值得注意的是,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的農業機械產品,在證書有效期內,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且向社會公布的,證書頒發機構自得知公布情況后,應當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撤銷該產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告知同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管理部門。
通知要求各地農業機械化鑒定機構要積極主動承擔鑒定工作任務。對于符合條件的鑒定申請,各地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指導所屬鑒定機構積極受理企業申請,及時分配落實鑒定任務。具有部級鑒定能力的鑒定機構要積極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省級鑒定機構在做好本省企業產品鑒定的同時,要積極受理外省企業的推廣鑒定申請;無鑒定能力的,要主動協調,積極幫助企業落實鑒定申請。按《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大力開展合作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