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機化司關于農機補貼具體產品補貼比例有關情況說明
2016-03-01
農業部農機化司8710
核心提示:農業部農機化司關于農機補貼具體產品補貼比例有關情況說明
近日,個別省農機局向我司反映,有關部門認為,補貼實施過程中,有些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實際補貼比例高于30%不符合政策規定。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是一項探索性工作,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創新完善。2005年,財政部、農業部印發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中央財政資金的補貼標準:按不超過機具價格的30%進行補貼”之規定,是在當時實行按“比例補貼”的背景下作出的。多年來,財政部、農業部堅持問題導向,不斷探索,持續推進改革創新,從2008年起,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不再按“比例補貼”,《暫行辦法》第五條等諸多條款已不再適用。
實行“定額補貼”后,補貼額是按照不高于該檔所有產品近年(或上年)平均價格的30%測定,同類同檔但不同企業產品的補貼比例有的較30%高一些,有的低一些,均屬正常,對此我部已有明確意見,具體見農辦機〔2015〕15號文。各地要正確把握農機購置補貼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向有關部門做好政策解釋工作,避免出現生搬硬套或機械地使用不符合改革發展要求的舊制度規定來衡量當前的創新事項。
請認真組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重要講話和劉云山同志的總結講話,深入學習領會,切實保護和調動廣大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指導農機購置補貼創新完善和規范實施。
另請到審計署官網下載《審計署關于適應新常態踐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意見》(審政研發〔2016〕20號),并組織學習。
農機化司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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