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省關于調整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桂農機辦〔2016〕7號
各市、縣農機局(農委、農業局)、財政局:
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聯合印發的《廣西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桂農機辦〔2015〕34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施行近一年來,總體效果良好,社會滿意度有所提升。為更好貫徹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進一步提高政策的精準性,突出重點,加快推進水稻、甘蔗生產機械化,根據《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和《關于印發廣西推進“雙高”基地生產全程機械化實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3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研究,決定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補貼對象享受中央補貼資金總額的限額
實施年度內,規模種養大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中央補貼資金總額的限額保持不變,但從事甘蔗種植生產的規模種植大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中央補貼資金總額的限額調整為:規模種植大戶200萬元,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500萬元,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業企業1000萬元。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補貼審核把關,強化監管措施:
(一)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規定,規模種養大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補貼機具數量應與其開展農業生產或經營服務的面積和規模等相匹配,不能超過實際需要的數量。規模種養大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育秧中心(工廠)、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業企業等,下同] 申請購機補貼時,應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或流轉、租賃服務)的合同(協議)等證明材料;相關部門給予購機等政策扶持的,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規模種養大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申請中央補貼資金總額超過如下額度的,需經集體研究審定后,方可核發《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1.超過30萬元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
2.超過100萬元的,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審定。
(三)加強核機驗機工作,確保補貼機具真實、到位。
(四)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規模種養大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補貼機具進行跟蹤了解。有條件的市、縣農機化主管部門,應配備衛星定位跟蹤系統,鼓勵上述補貼對象在大型拖拉機、甘蔗收獲機上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以便及時掌握機具作業等相關情況。
(五)發現有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并配合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六)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兩年內不得轉賣或轉讓。
二、調整部分補貼機具的自治區累加補貼資金
(一)除甘蔗、水稻生產機械外,取消其他機具的自治區累加補貼資金。
(二)降低谷物聯合收割機(含小型谷物聯合收割機)的自治區累加補貼額:谷物聯合收割機(含小型谷物聯合收割機)的自治區資金按中央資金補貼額的15%進行累加補貼。
上述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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