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業部公告第2283號
特此公告。
農業部
2015年8月28日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
章總則
條
為加強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促進農業文化傳承、農業生態保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是指我國人民在與所處環境長期協同發展中世代傳承并具有豐富的農業生物多樣性、完善的傳統知識與技術體系、獨特的生態與文化景觀的農業生產系統,包括由聯合國糧農組織認定的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和由農業部認定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
第三條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應當遵循在發掘中保護、在利用中傳承的方針,堅持動態保護、協調發展、多方參與、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認定并組織、協調和監督范圍內的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工作,省級以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搞層層認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的申報、檢查評估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業部支持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科普宣傳活動,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通過科研、捐贈、公益活動等方式參與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二章申報與審核
第六條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歷史傳承至今仍具有較強的生產功能,為當地農業生產、居民收入和社會福祉提供保障;
(二)蘊涵資源利用、農業生產或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傳統知識和技術,具有多種生態功能與景觀價值;
(三)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理念,蘊含勞動人民智慧,具有較高的文化傳承價值;
(四)面臨自然災害、氣候變化、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城鎮化、農業新技術、外來文化等人文因素的負面影響,存在著消亡風險。
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每兩年認定一批,具體認定條件由農業部制定和發布。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具體認定條件,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申報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應當得到遺產所在地居民的普遍支持,完成基本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保護與發展規劃;
(三)管理制度;
(四)圖片和影像資料;
(五)所在地縣或市(地)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諾函。
申報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還應當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的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第八條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申報,由所在地縣或市(地)級人民政府提出,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農業部。
跨兩個以上縣、市(地)級行政區域的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聯合申報。
第九條
農業部組織專家按照認定標準對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并經公示后,列入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單并公布。
第十條
已列入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單的,可以由遺產所在地縣、市(地)級人民政府申報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農業部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的要求審查后擇優推薦。
經聯合國糧農組織認定的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由農業部列入中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單并公布。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縣、市(地)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根據保護要求,積極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將保護與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遺產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通過補貼、補償等方式保障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農民能夠從遺產保護中獲得合理的經濟收益;
(三)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立遺產標志。
遺產標志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遺產的名稱;
(二)遺產的標識;
(三)遺產認定機構名稱和認定時間;
(四)遺產的相關說明。
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標識由農業部公布。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標識由聯合國糧農組織公布。
第十三條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應當在適宜地點設立遺產展示廳,宣傳遺產概念內涵、重要價值、保護理念、名特產品、傳統技術、景觀資源、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等。
第十四條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遺產不被破壞,基本功能、范圍和界線不被改變。
遺產基本功能、范圍和界線確需調整的,由遺產所在地縣、市(地)級人民政府按照原申報程序提出。
第十五條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應當通過展覽展示、教育培訓、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遺產知識,提高公眾遺產保護意識與文化自豪感。
第十六條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應當建立遺產動態監測信息系統,監測遺產所在地農業資源、文化、知識、技術、環境等現狀,并制作、保存檔案。
第十七條
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向農業部提交遺產保護工作年度報告。
遺產保護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年度遺產保護工作情況;
(二)遺產所在地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變化情況;
(三)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遺產保護工作年度報告,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通過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
第十八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遺產的突發事件時,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報告。
第四章利用與發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農民通過挖掘遺產的生產、生態和文化價值、發展休閑農業等方式增加收入,積極拓展遺產功能,促進遺產所在地農村經濟發展。
第二十條
對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發展規劃要求,并與遺產的歷史、文化、景觀和生態屬性相協調,不得對當地的生態環境、農業資源和遺產傳承造成破壞。
第二十一條
對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應當尊重遺產所在地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廣泛吸收農民參與,建立以農民為核心的多方參與和惠益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
遺產所在地的生態文化型農產品(000061,股吧)開發、休閑農業發展等商業經營活動以及科普宣傳、教育培訓等公益活動,經遺產所在地縣、市(地)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授權,可以使用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標識。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遺產所在地相關農產品申報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支持遺產地發展休閑農業、建設美麗鄉村和美麗田園等,促進遺產所在地農民就業增收。
第二十四條
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應當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配合聯合國糧農組織開展相關活動,擴大遺產的社會影響。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遺產保護情況進行監督,并開展不定期的檢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
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遺產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應當及時組織整改:
(一)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的農業景觀、生態系統或自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相關生物多樣性嚴重減少的;
(二)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的農業種質資源嚴重縮減,農業耕作制度發生顛覆性變化的;
(三)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所在地的農業民俗、本土知識和適應性技術等農業文化傳承遭到嚴重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受到嚴重破壞并產生不可逆后果的,或者遺產所在地因資源環境發生改變提出不宜繼續作為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由農業部撤銷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認定。
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撤銷,由農業部提請聯合國糧農組織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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