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省關于貫徹執行新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通知
核心提示: 桂農機科〔2015〕40號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根據《農業部關于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決定》(中
桂農機科〔2015〕40號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根據《農業部關于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5年第2號)文件要求,新修訂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7月15日公布之日起實施,為了做好《辦法》的宣傳貫徹和執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過推廣鑒定產品的公布及發證由原承擔單位自治區農機化管理局調整為自治區農機鑒定站
自2015年7月15日起,自治區農機鑒定站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和相應的檢測結果,并在公布后10日內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同時我局停止推廣鑒定產品的公布及發證工作,并做好相關工作的移交。
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延長至第5年
自2015年7月15日起,新頒發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2282號》,2015年7月15日后仍有效的由省級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延長至第5年的12月31日 。
三、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信息變更由原發證機構辦理
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和生產地點發生改變的,生產者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換證;改變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鑒定。
四、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撤銷由原發證機構辦理
原由自治區農機局審核發放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生撤銷情形的,由自治區農機局負責辦理;由自治區農機鑒定站審核發放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生撤銷情形的,由自治區農機鑒定站負責辦理。
本通知未列出的《辦法》相關規定,仍按《辦法》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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