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省關于調整微灌首部和灌溉首部補貼額標準的通知
桂農機管〔2015〕37號
各市、縣(區)農機局(農委、農業局):
近期我局接到群眾舉報,微灌首部和灌溉首部存在補貼額標準相對較高的問題。為慎重起見,我局前段時間已暫時封閉系統,暫停辦理相關機具補貼申請受理業務,并組織開展專題調研。為不影響我區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正常進行,確保資金使用,經研究,決定對微灌首部和灌溉首部補貼額標準作出以下調整(詳見附件):
一、微灌設備(微噴、滴灌、滲灌)
(一)“流量50—80m³/h微灌首部”分檔:中央資金補貼額由1600元/臺調整為1000元/臺。
(二)“流量80—130m³/h微灌首部”分檔:中央資金補貼額由3000元/臺調整為2000元/臺。
(三)“流量130—180m³/h微灌首部”分檔:中央資金補貼額由3500元/臺調整為2500元/臺。
(四)“流量180—320m³/h微灌首部”分檔:中央資金補貼額由4000元/臺調整為3000元/臺。
(五)“流量320m³/h及以上微灌首部”分檔:中央資金補貼額由4500元/臺調整為3500元/臺。
二、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設備等)
(一)“流量50—80m³/h灌溉首部”分檔:中央資金補貼額由1600元/臺調整為1000元/臺。
(二)“流量80—130m³/h灌溉首部”分檔:中央資金補貼額由3000元/臺調整為2000元/臺。
(三)“流量130—180m³/h灌溉首部”分檔:中央資金補貼額由3500元/臺調整為2500元/臺。
(四)“流量180m³/h及以上灌溉首部”分檔:中央資金補貼額由4000元/臺調整為3000元/臺。
7月31日以前,已取得上述機具補貼指標確認書(含系統封閉造成超時限自動作廢的指標確認書)的,按原補貼額標準予以補貼;從8月1日起申請補貼的,按調整后的補貼額標準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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