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放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生產企業用戶名(第二批)
津農機管〔2015〕75號
各有關農機生產企業:
根據農業部農機化司關于向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供《第二批部級歸檔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信息表(上)》的函的有關要求,我辦已將納入我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內的補貼產品相關信息導入天津市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并通過天津農機信息網向社會公布。為了做好相關農機生產企業用戶名發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補貼系統登錄地址
http://218.241.216.135:86
推薦使用IE8或者IE11版本瀏覽器登錄補貼系統。
二、農機生產企業在補貼系統內自主開展經銷商確定工作
納入我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范圍內的生產企業,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要求,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并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對經銷商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確定工作要求如下:
(一)生產企業在補貼系統首頁點擊“生產企業登記”(批已經獲取用戶名的生產企業不需重復登記),進入“天津市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生產企業信息登記”界面,按照“注意事項”的要求,填寫相關信息,上傳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掃描件。我辦將在3個工作日內發送賬號信息到生產企業填寫的電子郵箱。
(二)生產企業獲取到賬號后首次登錄系統時,要上傳加蓋公章的《農機購置補貼生產企業承諾書》(附件1)。
(三)生產企業登陸補貼系統后,一是要立即進行“資料修改”,進入“生產企業信息編輯”頁面填報完善本企業的相關信息,并保存;二是要自主確定經銷商,分配銷售機具及范圍;三是要按照補貼系統的提示和要求“完善機具信息”,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生產企業要向經銷商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附件2),督促經銷商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上述工作截止日期為2014年7月30日。
三、其他說明事項
生產企業用戶要妥善保管用戶名和密碼,用戶名或密碼遺忘的,原則上我辦將不再予以恢復,由其造成的一切后果用戶自行承擔。因密碼輸入錯誤五次以上而導致用戶被補貼系統鎖死的,由生產企業向我辦出具申請和證明材料,經我辦核實后,方可重置初始密碼。
詳細操作說明見可進入系統后點擊補貼系統頁面右上方“系統幫助”下載。
對補貼系統中生產企業名稱、產品信息等有疑問的,反饋人須發送申請傳真至我辦(要求:反饋申請須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聯系人、聯系電話)。對于企業或經銷商以送達材料、咨詢洽談等緣由的來人訪談,我辦恕不接待。
四、具體工作聯系方式和聯系人
天津市農機辦 聯系人:王全興 電話:022-87895311
傳真:022-87895310 郵箱:njjjdglch@163.com
郵寄地址:天津市南開區白堤路科研東路8-B1-3
附件:1.2015年天津市農機購置補貼生產企業承諾書
2.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
天津市農機辦
2015年7月2日
附件1:
2015 年天津市農機購置補貼生產企業承諾書
1.我企業完全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有關政策,保證補貼產品主要技術參數、配置、材質、安裝標準等與農機推廣鑒定報告一致,保證補貼產品經過出廠檢驗且非舊機(舊件)改造的合格產品。
2.保證補貼產品性和標志標識規范,合格證、銘牌(標牌)樣式統一,內容規范完整,其中銘牌內容包括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保證產品出廠編號規范并按要求打印在銘牌和機體固定位置。
3.嚴格遵守《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和本企業售后服務承諾, 對購機者進行機具使用操作和維修技能培訓,作業季節在用戶報修后24 小時內搶修機具。保證所售機具作業季節零配件供應及時,價格合理。承諾不借購機補貼政策隨意漲價;同廠牌型號、同配置補貼產品價格不高于未享受補貼產品價格。
4.嚴格遵守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 號)有關規定,加強對所選擇經銷商的管理,承諾在天津市選擇的經銷企業承擔與本企業相同的產品質量、售后服務、技術培訓等責任。本企業將加強對經銷企業的管理,督促其做好信息公開、補貼輔助管理系統錄入等工作,對經銷企業出現的違規行為負同等責任。
本企業如違反上述承諾或農機購置補貼相關規定,補貼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本企業自行承擔,并在下一年度中自動放棄天津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資格。
農機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農機生產企業全稱(加蓋公章):
2015 年 月 日
附件2: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
編號: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經銷商 經銷企業名稱: 經銷企業地址: 授權經銷產品品牌名稱及型號: 證書有效期: 授權生產企業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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