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摘要
一、總體要求
堅持“農民自愿、扶持、方便、促進更新”的原則,從中央財政新增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對農民自愿報廢淘汰老舊農機且購買新農機的給予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鼓勵和引導農業機械以舊換新和升級換代,加快節能、環保、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新增農機購置補貼同步兌現,當年核定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只能當年使用,補貼額度用完即止。
二、實施范圍
2015年我省選擇在皋蘭縣、甘谷縣、景泰縣、金昌市金川區、永昌縣、酒泉市肅州區、瓜州縣、張掖市甘州區、臨澤縣、武威市涼州區、民勤縣、隴西縣、東鄉縣、涇川縣、寧縣、禮縣等12市州的16個縣(區、市)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
三、補貼對象
在試點縣(區、市)內依法報廢舊機并換購新機的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申請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四、報廢補貼機具類型
報廢補貼機具類型為達到報廢標準或超過報廢年限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報廢機具原則上為依法在農機監理機構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對無牌無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能夠確定其來歷合法,產權明確,無財產歸屬等糾紛的,可作為報廢補貼機具。根據《拖拉機禁用與報廢標準》(GB/T16877-2008)和《聯合收割機禁用和報廢技術條件》(NY/T1875-2010),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申請辦理報廢手續:
1.明令淘汰的;
2.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
3.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4.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
5.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五、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按報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如下表:
(一)拖拉機
(二)聯合收割機
六、操作程序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報廢申請。
已在農機監理機構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其所有人(機主)持登記證書、農機牌證、身份證明等憑證,無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機主)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購機發票等來歷證明和身份證明等憑證,不能提供來歷證明的可憑所在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向縣(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根據機具報廢標準等規定和要求簽注意見。
(二)機具回收。
機主將報廢的舊機交售當地縣(區、市)承擔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農機回收單位(以下簡稱農機回收單位)。農機回收單位應當核對機主信息和報廢農業機械信息,向機主出具《甘肅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由省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印發,以下簡稱《回收證明》)。報廢農機殘值由農機回收單位與機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共同協商確定。回收的農機由縣(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監督農機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農機回收單位應當采集報廢機具與機主人機合影電子照片,作為檔案資料。
(三)注銷登記。
機主依照《農業機械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攜帶《回收證明》、登記證書、牌證等憑證,到當地縣(區、市)農機監理機構辦理農業機械報廢手續,注銷農機牌證。報廢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機主)可以委托農機回收單位代理申請注銷登記。
(四)申請更新。
機主憑《回收證明》到當地縣(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甘肅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向縣(區、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換購新機申請。縣(區、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根據機主報廢和擬新購的機具類型和補貼額度,對報廢更新申請進行嚴格審核。通過審核的機主可優先獲得新購一臺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的農機購置補貼資格,當地縣(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為機主出具《甘肅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新購機具的實際價格(指扣除應享受的農機購置補貼后的價格)必須高于已兌現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
(五)兌現補貼。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兌現。當年核定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原則上當年使用。機主憑有效的《甘肅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申請表》、《甘肅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和身份證明、包括人機合影在內的報廢機具檔案復印件,到當地縣(區、市)農機化主管部門辦理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和購置補貼審核手續。經審核、公示、復核無異議的,由當地縣級財政部門將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和購置補貼撥付購機農戶(機主)。購置新機后,應依法在當地農機監理機構注冊登記。
為進一步鼓勵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推進老舊農機報廢更新,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促進農機化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我省今年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試點。3月30日,省農牧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聯合印發了《甘肅省2015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摘要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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