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圍繞提高主要農作物和設施農業生產機械化,突出優化結構,提能,繼續對列入補貼品目機具實施“普惠制”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采取“品目管理、自主購機、鄉鎮受理、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農機購置補貼操作方式,推動農業生產和全程機械化,為全省率先基本實現農業現代化提供有效保障。注重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注重優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注重規范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全省范圍內實施。對納入我省補貼品目機具實行敞開補貼,按照因素分配原則測算市、縣農機補貼資金規模,并下達各地執行。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省屬單位(國有農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一并納入所在縣統一操作。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分步實施,同步兌現,具體操作辦法按照省農機局、省財政廳、省商務廳《關于印發江蘇省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操作辦法(試行)的通知》(蘇農機管〔2012〕21號)執行。
三、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省級以上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0大類49個品目(詳見附件1)。市、縣級農機部門不得縮小或者擴大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
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性銘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噴印“20XX年江蘇補貼農機具,xx市監督電話:……”的監督標識(詳見附件9)。
(三)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同一購機者年度內購置機具補貼限額80萬元。各品目機具分類分檔及補貼額詳見附件2。
各市、縣不得對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品目范圍內的機具實行累加補貼。市、縣財政資金可對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品目范圍外的,當地生產急需、技術成熟、保有量不足的農機具進行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各地研究確定。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企業公布
補貼對象為我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含農林場圃、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組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不含農業企業]。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省農機局將在江蘇省農機化信息網農機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上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名單,該類企業及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補貼對象可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購機,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五、補貼執行時間
插秧機、育秧播種機和油菜收割機3種機具執行補貼的截止時間為當年6月30日,其他補貼機具執行補貼的截止時間為當年11月15日。
六、操作程序
(一)自主購機
補貼對象到符合條件的供貨單位(補貼產品生產企業或其指定的經銷商,下同)自主辦理購機手續。
供貨單位與補貼對象簽訂農機補貼政策告知與承諾書、銷售確認表(詳見附件3,一式3份,其中購機者、供貨單位各存1份,1份交鄉鎮農機部門),拓印補貼機具銘牌,開具稅務通用機打發票,發票上注明補貼機具名稱、型號、實際銷售價格、購機者信息(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等。
購機者必須本人簽訂農機補貼政策告知與承諾書、銷售確認表,辦理購機手續。
(二)補貼資金結算
1.補貼申請。購機者應及時主動聯系所在地的鄉鎮農機部門,提交農機補貼政策告知與承諾書、銷售確認表、身份證明(身份證及農業生產經營等證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經有關部門登記和批準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購機發票原件和復印件、購機者賬號、補貼機具銘牌拓印件、實行牌證管理和農機報廢更新的機具按有關規定提供證明,辦理補貼申請手續。需要安裝的設備,安裝驗收完成后提交安裝確認表(詳見附件5)等材料,然后申請結算補貼資金。
2.受理補貼申請,錄入補貼信息。鄉鎮農機部門在受理補貼申請時,現場核對購機者資格和補貼機具,做好人機合影、登記建檔。堅持“誰核查、誰簽字、誰負責”,做到“見人、見機、見票、見機具銘牌(含拓印件)、見噴印監督標識”,確保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建檔。
鼓勵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鄉鎮農機部門及時準確地將購機者基本情況、人機合影、報廢更新和機具信息、購機發票等資料錄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
鄉鎮農機部門受理審核購機者的農機補貼申請后,在發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樣(蓋章或簽字確認),將發票和身份證明材料原件退還購機者,留存農機補貼政策告知與承諾書、銷售確認表、補貼機具銘牌拓印件等材料,匯總銷售確認表,形成購機清冊(詳見附件4)。
購置機具補貼額超過80萬元和被取消補貼資格尚未期滿的購機者,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3.公示。鄉鎮農機部門將已核實的購機信息在鄉和村的公告欄中公示不少于7天。縣級農機部門應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上匯總公布所轄鄉鎮農機補貼受益對象和補貼機具信息。
4.出具初審意見。公示結束后,鄉鎮農機部門出具補貼資金初審意見[含補貼資金結算匯總表(詳見附件6)和購機補貼清冊],報鄉鎮財政部門。
5.鄉鎮財政部門審核確認。一是對鄉鎮農機部門是否按規范性程序操作進行審核;二是配合鄉鎮農機部門抽查核實補貼機具;三是出具審核意見,將簽字蓋章的材料退還鄉鎮農機部門。
6.鄉鎮農機部門出具結算意見。將補貼資金結算意見(含補貼資金結算匯總表和購機者清冊)報縣級農機部門。
7.縣級農機部門審核。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按照工作職責要求抽查核實補貼機具。應將鄉鎮報送的購機者清冊等與管理信息系統數據核對,確保系統數據與結算數據一致。將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含補貼資金結算匯總表和購機者清冊)報縣級財政部門。
縣、鄉農機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農機補貼申請30天內,完成受理、補貼信息公示、抽查核實補貼機具、出具結算初審和審核意見等工作。
8.縣級財政部門支付補貼資金。根據縣級農機部門提供的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按照工作職責及有關規定復核后,于收到縣級農機部門提供的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20日內撥付補貼資金(注明“農機購置補貼”),并于2日內將農機補貼資金撥付結果反饋縣級農機部門。
購機者申請結算補貼資金的檔案由鄉鎮農機部門歸集整理,交縣級農機部門集中保管。
購機補貼對象審核所需其它材料、購機補貼公示、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資金結算審核及兌付的具體操作等由縣級農機補貼工作方案明確。
9.購機者與經銷商協商同意對已補貼機具退貨的,須經鄉鎮農機、財政部門初審后,報縣級農機部門審批同意。退貨的購機者按照縣級農機部門出具的同意退貨證明,首先將補貼資金退回縣級財政部門,然后憑縣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已收到補貼資金退回證明,到經銷商辦理退貨。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流程圖詳見附件7。
七、工作職責
(一)省級農機、財政部門
省農機局、省財政廳共同研究制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辦法;做好培訓指導、建章立制、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等工作。
省農機局:推進全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制定公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補貼額一覽表;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開展政策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與市級農機主管部門簽訂補貼實施工作責任書;對各市農機補貼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考核;每年在全省范圍內至少組織1次農機補貼專項督查或重點檢查,通過開展實地隨機抽查、電話抽查等形式,監督檢查各地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督促各地按時報送農機補貼違規違紀案件查處情況。
省財政廳:負責農機補貼資金管理,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補貼資金結算兌付,加強對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的監管。
(二)市級農機、財政部門
市級農機、財政部門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每年至少組織2次專項檢查,對各縣補貼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市級農機部門:與縣級農機部門簽訂補貼實施工作責任書;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督辦等工作;公布咨詢、舉報和投訴電話,受理涉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的咨詢、舉報和投訴;對農機購置補貼管理信息系統內購機者及機具信息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抽查。
(三)縣級農機、財政部門
縣級農機、財政部門是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責任主體,要結合當地農機化發展情況,制定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方案,報市級農機部門審核備案;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1.縣級農機部門
(1)培訓指導鄉鎮農機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工作。
(2)日常管護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強化對鄉鎮錄入數據的分析監控,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軟件系統規范運行。
(3)公開信息。加大農機補貼政策宣傳力度,及時公布農機補貼受益對象和補貼機具信息、補貼資金使用和結算兌付進度。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按要求公開享受補貼的農戶購機信息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附件8)。
(4)審核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補貼資金結算審核意見。
(5)對供貨單位、購機者和鄉鎮農機部門監管。按照不低于購機數量10%的比例、對照購機清冊和機具銘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實補貼機具。加強對供貨單位檢查,特別要檢查其銷售臺賬,核實補貼機具銷售的真實性。
(6)公布農機補貼咨詢、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政策咨詢和舉報投訴,并將相關舉報投訴處理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7)做好農機補貼檔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報送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總結。
2.縣級財政部門
(1)培訓、指導鄉鎮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
(2)做到補貼資金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及時結算兌付補貼資金,將撥付情況及時反饋農機部門。
(3)對鄉鎮財政部門監管,并配合縣級農機部門對供貨單位、購機者進行監督檢查。
(4)統籌安排管理工作經費,保障農機購置補貼順利開展。
(四)鄉鎮農機、財政部門
鄉鎮農機、財政部門是農機補貼政策實施操作主體,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主要職責分別為:
1.鄉鎮農機部門
(1)做好政策宣傳,受理農機補貼申請,按要求錄入農機補貼信息。
(2)核實購機對象資格和補貼機具;公示購機信息,出具結算意見。
(3)加強農機補貼監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縣級農機部門,并協助調查處理。
(4)做好農機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宣傳、補貼申請和受理、公示、核實、清冊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2.鄉鎮財政部門
做好政策宣傳,對鄉鎮農機部門是否按規范性程序操作進行監督;對鄉鎮農機部門提出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配合鄉鎮農機部門抽查核實補貼機具。
(五)購機者
1.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參與倒賣補貼機具,嚴禁虛簽協議、以小套大等套取補貼資金行為。
2.購置機具補貼額超過80萬元和被取消補貼資格尚未期滿的,不得申請補貼資金。
3.購置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牌證手續。
4.主動接受財政、農機等部門檢查。
(六)供貨單位
1.嚴格遵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不得參與倒賣補貼機具,嚴禁虛簽協議、以小套大、回購補貼機具等套取補貼資金行為,對銷售補貼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不得代辦農機購置補貼手續;明示配置,公開價格;及時供貨,出具票據。
3.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統一標識。
4.保證產品質量,做好售后服務,信守承諾。
5.進、銷、存臺賬資料完整規范,主動接受財政、農機部門檢查。
6.協助購機者做好補貼機具的安裝、驗收、補貼申請等工作。
附件:(略)
- 2024—2026年西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第一批)
- 河南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公示
- 關于《甘肅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一批)》的公示
- 《2024—2026年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公示稿)》公示
- 云南省2024年第一批農機補貼產品形式審核情況的補充公示
- 農業農村部鄭重聲明!
- 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輔助駕駛(系統)設備等補貼額調整、種子清選機等退出補貼范圍
- 關于發布農業輪式拖拉機先進性評價結果(第二批)的公告
- 關于2023年第六批國家支持的農機推廣鑒定結果的通報
- 補貼額一覽表|山西省農業機械發展中心關于小麥鎮壓機(專項鑒定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的公示
- 18381關于浙江省2024年第四批投檔相關事宜的溫馨提示
- 166122024—2026年西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第一批)
- 1654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 15834陜西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第二批)
- 15035河南省恢復部分產品補貼資格的通知
- 14956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
- 14937河南省關于2024年農機購置補貼投檔機具(第三批)復核結果的公示
- 14848關于吉林省自愿性認證產品投檔的補充通知
- 14829寧夏回族自治區2024-2026年通用類農業機械補貼額一覽表(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