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針對上道路行駛的農業機械的委托監管模式初顯端倪
青海省農牧機械監理站、青海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于2009年12月21日在西寧聯合召開主題為“關于做好拖拉機等農業機械道路委托管理試點工作”的座談會。座談會上傳達了《青海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牧廳、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生產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9]198號);醞釀和討論了《關于做好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委托管理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為順利啟動委托監管程序作了實質性的鋪墊。
一是委托監管模式出臺的背景與法律依據:近年來,青海省農牧廳和青海省公安廳相關部門針對青海省鄉村道路交通監管薄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違法行為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頻發等突出問題,依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預防交通事故工作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在廣泛調研和征集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向省政府提交了《青海省農牧廳公安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生產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農機監理部門實施農機道路交通監管工作的方案。此報告得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其委托監管模式也得到了肯定,隨后以青政辦[2009]198號文予以回復,委托監管模式進入具體的實施階段。
二是委托監管模式的主要內涵:根據青政辦[2009]198號文件精神,實施委托監管模式中農機監理部門負有的職責是:“農機監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縣鄉道路內,維護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用機械的交通和交通秩序,依法糾正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及其駕駛人,采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僅造成財產損失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用機械的交通事故。在委托工作中,農機監理部門要在委托監管范圍和權限內進行執法活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落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委托監管的改進意見。”
三是委托監管模式的實施步驟:為了積極穩妥的開展委托監管工作,經青海省農牧廳、公安廳認真研究確定,2010年全省先行在海北州、海南州、湟中縣、互助縣、平安縣開展委托監管試點工作,待取得成功經驗后在全省推廣。以上受委托地區農機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上路執法業務規范培訓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之中。為了使委托試點工作開展順利,會議要求各試點單位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部門匯報工作,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并成立相應的辦事機構,明確工作職能,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同時,青海省農牧廳、公安廳共同抽調人員,聯合成立試點工作指導協調小組,由省公安廳陸元慶副廳長任組長,省農牧廳丁寶洪副巡視員任副組長,在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下設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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