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操作使用農業機械
2014-11-27
泉州網10870
核心提示:1.《農機機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
1.《農機機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具來源證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經檢驗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使用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2.《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應的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滿,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未滿18周歲不得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年滿70周歲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操作證件。
3.《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懸掛牌照。拖拉機上道路行駛,聯合收割機因轉場作業、維修、檢驗等需要轉移的,其操作人員應當攜帶操作證件。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二)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三)使用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四)患有妨礙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五)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禁止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
4.《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業機械操作人員作業前,應當對農業機械進行查驗;作業時,應當遵守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制定的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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