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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2013-03-22 寧波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9610
核心提示:關于印發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關于印發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甬農機計〔2013〕1號


 各縣(市)區農機(農林)局(站)、財政局:
        為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進一步提高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更好地發揮農機購置補貼強農惠農作用,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文件精神,制定了《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寧波市財政局
                          
2013年2月4日

 

2013年度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3〕8號)和《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甬財政農〔2007〕269號、甬農機〔2007〕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農機化發展和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際,制定本使用方案。

   一、實施范圍和規模
     (一)實施范圍
       確定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范圍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鄞州區(含東錢湖區)、鎮海區、北侖區、江北區。
     (二)補貼資金規模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下達的中央資金規模、批次情況以及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依照重點推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兼顧發展設施農業和特色農業機械原則,綜合考慮各縣(市)區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業機械化發展需求,結合近幾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確定各實施縣(市)區的批中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詳見附件1)。市級資金根據實際情況主要用于重點環節、重點區域、重點對象的累加補貼。 
        二、補貼機具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確定
        補貼機具以農業主導產業關鍵環節機械裝備和設施農業裝備為重點,補貼機具產品必須為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并已列入或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補貼機具種類: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它機械等。具體機具品目詳見我市參照《浙江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額一覽表》等補貼機具范圍制定的《寧波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各實施縣(市)區不得隨意縮小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必須與公布的《寧波市2013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補貼品目數量保持一致。 
     (二)補貼標準
       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市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定額補貼按不超過本省近三年的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0萬元;大型棉花采摘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30萬元。 
       寧波市重點推廣的水稻插秧機、育秧設備、糧食烘干機械在落實中央財政定額補貼的同時,繼續實行市級財政定額累加補貼。水稻插秧機、育秧設備市級補貼資金累加15%;糧食烘干機市級補貼資金累加15%,糧食生產功能區作業面積1000畝以上的合作服務組織,市級補貼資金再累加5%。
       設施農業設備必須按寧波市農機局制定的寧波市地方標準《單棟塑料鋼管大棚技術規范》(DB3302/T112-2012))、《連棟塑料鋼管大棚技術規范》(DB3302/T113-2012)的標準建設,補貼起補面積:單棟鋼架大棚連片建設1萬平方米起補,連棟鋼架大棚連片建設0.3萬平方米起補,玻璃溫室起補面積0.1萬平方米。水稻機插工廠化育秧中心建設大棚起補面積,單棟、連棟鋼架大棚2000平方米起補,玻璃溫室起補面積500平方米。
       上述補貼標準均按《寧波市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額一覽表》,農業部、財政部、寧波市政府2013年另有新的相關規定,按新規定調整后執行。 
       各實施縣(市)區原則上要按中央補貼資金規模進行適當配套,可以根據當地農業機械化需求,用本級財政的配套資金,對重點推廣機具給予累加補貼,累加補貼的機具和補貼額度由各實施縣(市)區自行確定,并在使用方案中列明。
        三、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一)補貼對象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三年內已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且作業面積未增加的農戶(100畝以下),原則上不得享受同一品目機具的購機補貼;不實施農機作業的農民(農林場職工),不能享受購機補貼。在申請補貼的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可優先補貼。
每個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同一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享受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每戶農戶年度內購買補貼機具享受的財政補貼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同一申請主體年度內享受設施農業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補貼機具經銷商確定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的資質條件、確定程序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補貼機具經銷商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農機生產企業依據資質條件自主確定經銷商,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并報寧波市農機局備案。寧波市農機局根據生產企業推薦經銷商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
       補貼對象可在大市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域選擇經銷商購機。
       四、補貼資金的兌付方式 
       2013年我市繼續擴大試點范圍,確定在象山縣、余姚市、慈溪市、北侖區實行“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補貼資金兌付方式。直補到卡試點縣基本程序為:一是資金結算級次下放到縣,分批預撥。即先下撥部分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由縣級負責與農戶直接結算。市財政局、市農機局核實資金實施進度后,根據實施政策的需求,在規模控制內再下撥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二是按照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規定程序逐級審核。農機購置補貼必須在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上辦理,并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規范要求,已購補貼機具要及時進行登記、編號、注冊登記(限于列入純農田作業上牌目錄的農機具)、拍照、建立檔案。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在每批次結算完成后,要將農機購置補貼審核資料報市農機局、市財政局審核,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三是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做好“全價購機、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有關協調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對農民(服務組織)全價付款有困難的,要積極幫助協調企業、銀行等有關方,簽訂購機貸款或分期付款合同(協議)。補貼資金到卡后,督促其付清應付款。四是縣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監管及農民補貼結算。縣(市)區農機部門負責補貼實施、機具核實指導工作。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發放必須采用“一卡通”的方式兌付。
       繼續實行差價購機的實施縣(市)區,在確保資金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
       為加快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和結算進度,要求每月結算一次補貼資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實施縣(市)區農機和財政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與當地有關涉農部門搞好協調,切實做好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的購機補貼工作。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人大政協、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并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工作,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各實施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支持農機管理部門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按縣級財政配套資金10%左右安排管理工作經費,市財政安排的管理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嚴禁擠占挪用各級財政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確保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順利實施。 
    (二)規范程序,陽光操作。各實施縣(市)區農機和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制定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報市農機局、財政局備案,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甬財政農〔2007〕269號、甬農機〔2007〕10號)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在村公示不得少于7天。無異議的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辦理補貼指標確認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2),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交申請購機農戶。對價值較低的機具可采取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并加強對購機情況的檢查核實。
        2013年繼續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銜接,同步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嚴格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和商務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2〕133號)執行。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為實現購機申請、審核、結算、檔案管理等信息網絡化,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今年繼續采用農機購機補貼管理系統實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機辦〔2011〕33號)要求,加強宣傳工作,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規定設置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專欄,并在農機化網站或農機專欄中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電話、資金規模等內容,每半月公布一次各縣(市)區補貼資金使用進度。各實施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及時公布資金執行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購買機型、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額度、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等信息。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所在鄉、村、組,所購機具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額等;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數量,受益農戶數,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情況。要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
       各實施縣(市)區要認真做好購機補貼工作的信息報送及檔案管理工作,對已購補貼機具要及時進行登記、編號,在機具醒目位置顯示補貼機具和編號的統一標記,列入純農田作業上牌目錄的農機具必須做好注冊登記工作,并要做好拍照存檔、建立購機補貼檔案等工作;要及時報送農機補貼工作的進展情況、成效、典型等信息,分別于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報送半年和全年的購機補貼執行情況總結報告和電子檔案資料,并要積極開展購置補貼后調查工作。寧波市農機局、財政局負責對購機補貼的稽查、審核、監管、績效考評等工作。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為保證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有效實施,各實施縣(市)區農機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八個不得”的要求落到實處。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制定監管督查方案,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檢查范圍覆蓋到所有實施縣(市)區,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積極履行職責,落實工作責任,發揮財政部門的監管作用。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少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和處理情況上報市財政局、市農機局。
       嚴格執行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在全市范圍內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監管,嚴格執行《寧波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條規定“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原則上三年內不得擅自轉賣或轉讓”,如有擅自轉賣或轉讓行為的,取消五年申請購買補貼農機資格。要嚴格按有關規定管理補貼產品產銷企業,對參與違法違規的經銷商(生產企業)要列入黑名單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生產企業)及其法人代表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非法侵占補貼資金要足額退回財政部門;對違法違規性質惡劣的,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宣傳,拓展服務。各實施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縣(市)區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積極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咨詢服務工作和農機購置補貼投訴處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咨詢、投訴電話,并要明確服務責任人,認真做好購機手續、補貼目錄等相關信息咨詢解答工作和投訴受理工作。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實施農機購置補貼“窗口一站式”服務。要充分尊重農民知情權、選擇權,積極協調好農機生產廠商的定點營銷和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落實專門機構(人)受理農民的投訴(寧波市農機局農機購置補貼投訴電話已在寧波農機網公布),向當地農戶公布投訴電話,及時處理好農戶投訴,并加強對銷售和售后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確保供貨及時和售后服務到位。
    (六)強化考核,注重實效。按照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要求,認真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與評價體系,把制度建設、政策宣傳、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廉政風險防控、投訴處理、執行實施、實施效果等作為績效的主要內容。實行由各實施縣(市)區自評與市級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照考核指標體系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多少進行排序,評出、良好、一般、較差四個檔次。經公安、檢察、監察、審計、財政監督等機構查處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考評結果將作為購機補貼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并在全市進行通報。


附件:    1.2013年度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分縣規模表.doc.
                 2.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doc.

鏈接地址:http://www.nbnj.gov.cn/info.jsp?aid=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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