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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印發《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3-01-22 農業部辦公廳10560

農辦科〔2013〕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農牧漁業豐收獎(以下簡稱“豐收獎”)獎勵工作,完善并細化豐收獎獎勵辦法,保證豐收獎的申報、推薦和評審質量,促進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快速轉化,根據《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制訂了《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1月7日

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章  總  則

  條  農牧漁業豐收獎(以下簡稱“豐收獎”)是農業部授予在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一線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農業科技人員或組織的榮譽。為做好獎勵工作,保證豐收獎的申報、推薦和評審質量,根據《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豐收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豐收獎獎勵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為目標,以調動廣大農業科技與推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目的,鼓勵農技推廣人才扎根基層,服務生產一線,鼓勵農業技術研究、教育、推廣隊伍團結協作、聯合攻關,不斷探索農技推廣新模式,提高農技推廣能力和效率。

  第四條  豐收獎包括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貢獻獎和合作獎三種獎項。成果獎設一、二、三等獎,貢獻獎和合作獎不分設獎勵等級。獲獎人員在晉升職稱、職務、評選先進時,成果獎一、二、三等獎分別按豐收獎一、二、三等獎對待,貢獻獎和合作獎均按豐收獎一等獎對待。豐收獎每三年評一次。豐收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

  第五條  凡獲得豐收獎個人榮譽證書的人員,均為豐收獎主要完成人。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得作為豐收獎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豐收獎的主要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內不得同時作為豐收獎兩個以上(含兩個)報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條  主要完成人不能作為本項目的驗收或評價(鑒定)小組成員。豐收獎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豐收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是豐收獎的決策管理機構,設在農業部,負責制訂豐收獎獎勵政策,指導和監督豐收獎評審工作,審定豐收獎擬獲獎項目、人員及等級。獎勵委員會由農業部部領導、相關行業司局負責同志和有關農業科技專家組成。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獎勵辦公室設在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負責豐收獎的組織評審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農業部部屬三院、有關部屬事業單位申報豐收獎的初評工作。

  第八條  豐收獎省級評審小組是豐收獎在地方的組織管理機構,由各省(區、市)農業廳(委、局)牽頭成立,負責本省豐收獎的申報、初評和推薦工作。省級評審小組由本省從事農業科研、教學、推廣以及行政管理的專家代表7-9人組成,其中行政管理專家不得超過2人,并兼顧行業和學科平衡。

  第九條  豐收獎評審專家組是豐收獎的執行評審機構,由獎勵辦公室組建,負責對經過初評后推薦的豐收獎進行評審,并提出獲獎項目及等級和人選、團隊建議,報獎勵委員會審核。

  第三章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

  第十條  獎勵范圍:、地方財政資助或個人、社團自行組織實施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

  第十一條  獎勵數量:每次獎勵不超過400項。設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約占15%,二等獎約占40%,三等獎約占45%。

  第十二條  評審標準:

  (一)一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國內領先水平,與國內同類先進技術相比,其主要技術(性能、性狀、工藝等)參數、經濟(投入產出比、性能價格比、成本、規模、效益等)參數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進步,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認可;

  2.總體技術水平居國內領先,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很強,技術普及率很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重大創新,組織管理水平國內領先;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巨大,農民增收很顯著。

  (二)二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國內先進水平,與國內同類技術相比,其主要技術(性能、性狀、工藝等)參數、經濟(投入產出比、性能價格比、成本、規模、效益等)參數取得顯著進步,引起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重大發展,為國內同行所認可;

  2.總體技術水平國內先進,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強,技術普及率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較大創新,組織管理水平國內先進;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重大,農民增收顯著。

  (三)三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領先水平,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類技術相比,其主要技術(性能、性狀、工藝等)參數、經濟(投入產出比、性能價格比、成本、規模、效益等)參數取得重大進步,推動了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高了企業和相關行業競爭能力,為本區域同行所認可;

  2.總體技術水平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領先,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較強,技術普及率較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一定創新,組織管理水平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領先;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較大,農民增收較顯著。

  第十三條  申報條件:

  (一)近3年內(以申報截止日期上溯3年)通過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或評價(鑒定)的推廣成果;

  (二)農產品質量符合地方、行業或標準,其中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產品和加工品,須提交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轉基因生物證書、生產許可證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生產、加工批準文件的彩色復印件;

  (三)具有近三年的成果應用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稱、推廣應用單位(蓋章)、推廣應用起止時間、近三年的經濟效益(包括新增產值、新增利稅和年增收節支總額,單位:萬元)以及推廣應用產生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四)推廣或創新技術中的有關物化新成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技術發明成果應附有專利證書復印件;

  2.動植物育種類成果應附有品種審定(鑒定)證書復印件;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應附有品種權證書復印件;

  3.肥料類(含生物肥料)、土壤調節劑應附有肥料登記證復印件;

  4.農藥(含生物農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應附有農藥登記證復印件;

  5.獸藥(生物獸藥)應附有新獸藥注冊證或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6.飼料或飼料添加劑應附有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7.保密成果應附有同級涉密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無重復報獎內容。已獲得獎、部級獎的成果,不得再次申報豐收獎;獲得過省級及以下獎勵的成果可申報豐收獎;

  (六)成果無爭議;

  (七)知識產權明晰,無糾紛。

  推廣項目的核心技術獲得動植物新品種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優先申報。

  第十四條  主要完成人和單位:

  (一)主要完成人

  1.不超過25人,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2.須參加本項目實際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時間,并對項目的設計、技術集成創新、示范推廣、技術咨詢、培訓和開發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

  3.縣及縣以下基層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于70%,鄉鎮農技人員和農民技術員所占比例不少于總人數的30%。

  (二)主要完成單位

  1.不超過8個;

  2.具有法人資格,并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書;

  (二)主要完成人情況表;

  (三)項目工作總結、技術總結;

  (四)成果驗收或評價(鑒定)證書。地方單位牽頭完成的成果須是項目下達單位組織或委托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主持驗收、評價(鑒定)的成果;自行組織推廣的項目成果須是所在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評價(鑒定)的成果;

  (五)縣級以上農業或統計部門成果應用證明(項目實施區域3個縣以上的,至少3個縣提供證明;3個縣以下的,每縣提供證明);

  (六)經濟效益報告。經濟效益由申報單位自行計算,須填寫主要參數,注明使用價格,并說明詳細計算過程。產量數據、推廣面積、市場價格等須標明統計部門名稱,附有測產驗收數據;

  (七)項目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或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申報與評審程序:

  (一)申報與評審工作須通過獎勵辦公室建立的“豐收獎管理信息系統”完成。

  (二)省級評審小組根據獎勵委員會下達的推薦名額和要求,組織開展本省申報和初評工作。申報單位在申報時,應對申報項目全部內容在本單位公告欄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初評結果須在本省公示7天。如無異議,以正式文件報送獎勵辦公室;如有異議,須在獎勵辦公室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內對異議進行甄別處理后,無異議的方可推薦,逾期不得向獎勵辦公室推薦。初評為一、二等獎的不排序,三等獎排序。

  (三)部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根據獎勵委員會下達的推薦名額和要求,組織開展本單位申報工作,并以正式文件報送材料,獎勵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各單位進行初評。初評為一、二等獎的不排序,三等獎排序。

  (四)獎勵辦公室對初評獎項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申報和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撤回申報。

  (五)獎勵辦公室組織召開評審會,由評審專家組對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初評為一、二等獎的獎項進行評審,對初評為三等獎的獎項進行復核。具體評審辦法:專家組對初評為一、二等獎的農業技術推廣成果項目進行差額評審,未評選上一、二等獎的項目直接列入三等獎,且置頂排序,初評為三等獎的項目經專家組復核后進行末位淘汰。

  (六)評審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審結果達到會評審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為通過。

  第十七條  評審結果經獎勵委員會審核后由獎勵辦公室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最終結果由主管部長簽發公布。

  第十八條  農業部對獲獎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獎狀和獎勵證書。證書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獎勵等級、獲獎者姓名、獲獎者身份證號、獲獎者單位名稱等。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

  第十九條  獎勵范圍:長期在農業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或直接從事農業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科技示范戶。

  第二十條  獎勵數量:每次獎勵不超過500人,其中縣及縣以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占70%以上,鄉鎮(或區域站)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占縣及縣以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總量的60%以上。

  第二十一條  評審標準:

  (一)科研、教學單位及地市級以上推廣部門人員

  以下5條標準須同時具備。

  1.為服務區引進推廣重大農業技術3項(含)以上(其中,近5年來不少于1項),推廣普及率達到50%以上,促進項目區增產或增收10%以上;

  2.獲得地(市)級(含)以上的科技成果獎勵、工作獎勵2項(含)以上(其中,近3年來不少于1項);

  3.在創新基層農技推廣方式方法和服務機制、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發特色農業等方面業績突出;

  4.示范推廣重大集成創新技術和技術發明,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5.參加省(部)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并做出突出貢獻。

  (二)縣及縣以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

  須具備上述5項評審標準中的任意3項。

  (三)農業科技示范戶

  須具備以下第1、2項條件,并具備第3、4項之一。

  1.采用新品種或新技術3項(含)以上,經縣級農業(科技)主管部門驗收,產量(效益)居本縣領先地位連續3年(含)以上;

  2.在劃定的示范區域內帶動同產業農戶三分之二以上,對推動農業產業化做出突出貢獻;

  3.近5年內,獲得過縣級(含)以上政府、產業(科技)部門或省級以上產業協會表彰獎勵;

  4.通過種養技術(品種)的自主改良,實現節本增效,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有關農業部門認定具有重要推廣價值。

  第二十二條  申報條件:

  (一)科教單位及地市級以上推廣部門人員

  1.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過硬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遵紀守法,得到當地農民群眾或行業的廣泛認可;

  2.須連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時間在鄉鎮(含區片)站的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無技術事故或連帶責任。

  (二)縣及縣以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

  1.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過硬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遵紀守法,得到當地農民群眾的廣泛認可;

  2.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三級以上農業職業技能鑒定證書,連續從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5年(含)以上,或連續在鄉鎮(含區片)站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時間在縣及縣以下的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近10年來無重大技術事故或連帶責任。

  (三)農業科技示范戶

  1.具有高尚的社會公德、較高的技術示范水平和服務技能,遵紀守法,得到當地農民群眾的廣泛認可;

  2.須具備初中以上學歷,獲得有關農民技術培訓證書;被當地農業部門連續確定為科技示范戶5年(含)以上,生產規模達到當地中等以上,在當地發揮重要農業科技示范帶動作用。

  曾經獲得過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的人員不得申報。

  第二十三條  申報材料:

  (一)推薦表;

  (二)基于評審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要求如下:

  1.科教單位及地市級以上推廣部門人員

  (1)連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時間在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出具;

  (2)無技術事故或連帶責任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出具;

  (3)為服務區引進推廣重大農業技術3項(含)以上,其中近5年來不少于1項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服務區鄉鎮政府或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因引進推廣重大農業技術而取得的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服務區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4)獲得地(市)級(含)以上的科技成果獎勵、工作獎勵2項(含)以上,其中近3年來不少于1項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出具原件,申報單位審核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

  (5)在創新基層農技推廣方式方法和服務機制、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發特色農業等方面業績突出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出具;

  (6)參加省(部)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并做出突出貢獻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提供相關項目文件。

  2.縣及縣以下農業技術推廣人員

  (1)中專以上學歷證書或三級以上農業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復印件,由申報人提供;

  (2)連續從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5年(含)以上,或連續在鄉鎮(含區域)站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0年(含)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時間在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出具;

  (3)近10年來無重大技術事故或連帶責任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出具;

  (4)為服務區引進推廣重大農業技術3項(含)以上,其中,近5年來不少于1項證明,由申報人所在服務區鄉鎮政府或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因引進推廣重大農業技術而取得的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服務區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5)獲得地(市)級(含)以上的科技成果獎勵、工作獎勵2項(含)以上,其中近3年來不少于1項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出具;

  (6)在創新基層農技推廣方式方法和服務機制、培育或領辦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發特色農業等方面業績突出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出具;

  (7)參加省(部)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并做出突出貢獻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提供相關項目文件。

  3.農業科技示范戶

  (1)初中以上學歷和有關農民技術培訓經歷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提供原件,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

  (2)連續5年(含)以上被確定為科技示范戶,生產規模達到當地中等以上,在當地發揮重要農業科技示范帶動作用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3)采用新品種或新技術3項(含)以上,且經縣級農業(科技)主管部門驗收,連續3年(含)以上產量(效益)居本縣領先地位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4)在劃定的示范區域內帶動同產業農戶三分之二以上,且對推動農業產業化(領辦農業合作化組織)做出突出貢獻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鄉鎮政府或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5)近5年內,獲得過縣級(含)以上政府、產業(科技)部門或省級以上產業協會表彰獎勵,申報人提供原件,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

  (6)通過種養技術(品種)的自主改良,實現節本增效,且經縣級(含)以上有關部門認定具有重要推廣價值的證明材料,由申報人所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第二十四條  申報與評審程序:

  (一)申報與評審工作須通過獎勵辦公室建立的“豐收獎管理信息系統”完成。

  (二)省級評審小組根據獎勵委員會下達的推薦名額和要求,組織開展本省申報和初評工作。申報單位在申報時,應對申報項目全部內容在本單位公告欄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初評結果須在本省公示7天。如無異議,以正式文件報送獎勵辦公室;如有異議,須在獎勵辦公室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內對異議進行甄別處理后,無異議的方可推薦,逾期不得向獎勵辦公室推薦。

  (三)部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根據獎勵委員會下達的推薦名額和要求,組織開展本單位申報工作,并將申報材料以正式文件報送獎勵辦公室。

  (四)獎勵辦公室對初評和推薦來的獎項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申報和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撤回申報。

  (五)獎勵辦公室組織召開評審會,由評審專家組對形式審查合格的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候選人進行差額評審。評審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審結果達到到會評審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結果經獎勵委員會審核后由獎勵辦公室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最終結果由主管部長簽發公布。

  第二十六條  農業部對獲獎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獎狀、獎勵證書。證書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獎勵等級、獲獎者姓名、獲獎者身份證號、獲獎者單位名稱等。

  第五章  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

  第二十七條  獎勵范圍:在農業技術推廣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農科教、產學研、相關組織等合作團隊。

  第二十八條  獎勵數量:每次獎勵不超過20個。

  第二十九條  評審標準:

  (一)連續多年合作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對農業生產做出顯著貢獻;

  (二)具有明確的目標任務、長效的合作機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廣價值的技術推廣模式;

  (三)帶動基層農業技術推廣能力明顯提升,促進產業快速發展;

  (四)帶動當地某項產業快速發展,并形成主導產業,創立品牌或取得無公害、綠色、有機等認證。

  第三十條  申報條件:

  (一)兩個系統以上的單位在基層緊密合作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二)合作成果得到當地政府和農民的認可;

  (三)連續合作3年(含)以上。

  第三十一條  主要完成人和單位:

  (一)主要完成人總數不超過30人;

  (二)主要合作單位不少于3個;

  (三)每個合作單位的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

  第三十二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書;

  (二)主要完成單位情況表;

  (三)主要完成人情況表;

  (四)工作總結;

  (五)連續合作3年(含)以上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申報與評審程序:

  (一)申報與評審工作須通過獎勵辦公室建立的“豐收獎管理信息系統”完成。

  (二)省級評審小組根據獎勵委員會下達的推薦名額和要求,組織開展本省申報和初評工作。申報單位在申報時,應對申報項目全部內容在本單位公告欄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初評結果須在本省公示7天。如無異議,以正式文件報送獎勵辦公室;如有異議,須在獎勵辦公室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內對異議進行甄別處理后,無異議的方可推薦,逾期不得向獎勵辦公室推薦。

  (三)部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根據獎勵委員會下達的推薦名額和要求,組織開展本單位申報工作。獎勵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各單位以正式文件報送的材料進行初評。

  (四)獎勵辦公室對初評獎項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申報和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撤回申報。

  (五)獎勵辦公室組織召開評審會,由評審專家組對形式審查合格的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候選團隊進行差額評審。評審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審結果達到到會評審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方為通過。

  第三十四條  評審結果經獎勵委員會審核后由獎勵辦公室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最終結果由主管部長簽發公布。

  第三十五條  農業部對獲獎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獎牌、獎勵證書。證書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獎勵等級、獲獎者姓名、獲獎者身份證號、獲獎者單位名稱等。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豐收獎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在自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材料寄出郵戳時間為準)通過電話或傳真、電子郵件、信件向獎勵辦公室提出異議,但必須提供相關紙質證明材料。單位提出異議的,應在異議材料上加蓋公章并注明聯系方式;個人提出異議的,需寫明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簽署真實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因項目內容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獎勵等級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十八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處理,省級農業廳(委、局)協助調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處理程序:

  (一)責成被異議方書面回復有關異議內容,陳述理由,并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省級農業廳(委、局)派人調查核實情況;

  (二)省級農業廳(委、局)根據異議雙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并通知異議雙方,征求雙方意見;

  (三)若異議雙方認同初步處理意見,應在異議處理書上簽字;省級農業廳(委、局)將處理結果報獎勵辦公室備案,視為異議處理完畢;

  (四)若異議方或被異議方對初步處理意見持不同意見,由省級農業廳(委、局)將異議材料報獎勵辦公室處理;必要時,獎勵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調查核實情況,或者請異議雙方到場答辯,形成處理意見。書面處理意見送達異議雙方后,視為異議處理完畢。

  第三十九條  非實質性異議由省級農業廳(委、局)、部屬單位處理。處理程序:

  (一)責成被異議方書面答復有關異議內容;

  (二)協調異議雙方意見,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調查核實情況,形成處理意見;

  (三)將處理意見及時通知異議雙方,并報獎勵辦公室備案。

  如省級農業廳(委、局)或部屬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后,該申報成果仍存在非實質性異議,獎勵辦公室將取消該申報成果的評獎資格,不再進行遞補評選,并視情況核減相關上報部門下一輪豐收獎的申報名額。

  第四十條  異議自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處理完畢的,取消其本次獲獎資格。

  第四十一條  農業部及省級農業廳(委、局)不定期對獲獎項目、團隊和個人進行檢查。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即撤銷其獲獎資格,追回獎狀、獎勵證書,并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申報項目(候選人、候選團隊)經獎勵辦公室公示后原則上不允許退出,如確需退出的,由推薦單位以書面方式向獎勵辦公室提出申請,經獎勵辦公室批準后方可退出。經批準退出的,如推薦單位再次以相關項目推薦申報豐收獎,須暫停一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豐收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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