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農機工業的行業管理,依據《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第23號公告)有關規定,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委托,我們組織起草了《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在2011年10月14日前反饋我們,具體內容可在網上下載。
電 話:(010)64882048、64843267、68848531
傳 真:(010)64855238
郵 箱:caamm@vip.126.com
網 址:www.caamm.org.cn
附件:《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
法(征求意見稿)》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
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精神,加強農機工業的行業管理,依據《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第23號公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審核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準入公告申請進行材料核查、現場查驗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公告名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 符合《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準入公告申請,按產品單元分別提交《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附件一下載.doc)或《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附件二下載.doc)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審計報告等);
(五)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匯總表;
(六)國家行業信用等級資質證書;
(七)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八)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符合證明;
(九)提交所申請產品單元全部產品的新產品鑒定證書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可的檢驗機構三年內出具的代表性產品定型(型式)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包括《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定型(型式)檢驗項目》(附件三下載.doc)或《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定型(型式)檢驗項目》(附件四下載.doc)規定的檢驗內容。
(十)安全生產、銷售服務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準入公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有關機構對準入公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形成審核報告。審核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實性的核查和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的現場查驗。
第七條 經審核符合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會發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列入公告的企業,應按照準入條件每年開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業自查報告。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5月31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一條 列入公告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生產自走式聯合收割(獲)機產品的企業和從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拖拉機生產企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XXXXXX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農機工業的行業管理,依據《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第23號公告)有關規定,受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委托,我們組織起草了《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在2011年10月14日前反饋我們,具體內容可在網上下載。
電 話:(010)64882048、64843267、68848531
傳 真:(010)64855238
郵 箱:caamm@vip.126.com
網 址:www.caamm.org.cn
附件:《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
法(征求意見稿)》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
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精神,加強農機工業的行業管理,依據《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第23號公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審核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準入公告申請進行材料核查、現場查驗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公告名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 符合《聯合收割(獲)機和拖拉機行業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準入公告申請,按產品單元分別提交《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附件一下載.doc)或《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附件二下載.doc)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 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上一年度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審計報告等);
(五)企業上年度完稅證明匯總表;
(六)國家行業信用等級資質證書;
(七)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八)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符合證明;
(九)提交所申請產品單元全部產品的新產品鑒定證書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可的檢驗機構三年內出具的代表性產品定型(型式)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包括《聯合收割(獲)機行業準入公告定型(型式)檢驗項目》(附件三下載.doc)或《拖拉機行業準入公告定型(型式)檢驗項目》(附件四下載.doc)規定的檢驗內容。
(十)安全生產、銷售服務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準入公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符合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有關機構對準入公告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形成審核報告。審核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實性的核查和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的現場查驗。
第七條 經審核符合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會發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列入公告的企業,應按照準入條件每年開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業自查報告。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5月31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一條 列入公告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生產自走式聯合收割(獲)機產品的企業和從事制造功率大于18.40 kW的以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拖拉機生產企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XXXXXX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