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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2011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2011-09-15 11200
核心提示:廈門市2011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1〕34號)、《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福建省農業廳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閩農計〔2011〕153號)的精神,為加強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規范補貼實施程序,按時完成我市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補貼范圍,突出重點向特色農產品生產、閩臺農業合作、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傾斜,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同時,大力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補貼實施公平公正,保障農民購機自主權,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以充分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積極性,進一步促進我市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農機化快速發展,為推進都市型現代農業提供保障。

二、資金總額及實施范圍

2011年我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總額300萬元,其中中央補貼資金200萬元,市級配套累加補貼資金100萬元。補貼實施范圍覆蓋全市所有農業區。

三、機具種類、補貼標準及購置數量規定

(一)機具種類

2011年我市補貼機具主要有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它機械共12大類37個小類100個品目,詳見《2011年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附件1)。

(二)補貼標準

中央補貼資金按本市市場平均價格的30%補助,單機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大型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烘干機等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詳見《2011年廈門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補貼目錄》,另行印發)。市財政配套累加補貼資金按本市市場平均價格的15%補助,且單機累加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履帶式拖拉機、農用挖掘機、挖坑機、平地機,執行中央資金補貼限額,市級資金不予補貼。中央、市級補貼資金用完為止。具體補貼標準和補貼定額以正式公布的《補貼目錄》為準。

(三)購置數量

2011年補貼機具購置數量規定如下:一戶農民(漁民)購置單機補貼總額(含中央和市級補貼資金,下同)低于3000元,可在補貼總額3000元限額內自行選配品種,且總補貼額不超過3000元;一戶農民(漁民)購置單機補貼總額超3000元,原則上不超過2臺套(2臺不同類型的主機和與其配套的6臺配套農具);一戶農民(漁民)購置增氧機、投餌機均不超過6臺;依法登記注冊的農機專業合作社或農機服務組織購買單機補貼總額超3000元,原則上不超過8套(8臺主機和與其配套的24臺配套農具),且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10萬元;植保作業服務組織購置植保機械原則上不超過10臺。

農戶(含合作社)購買秧盤、大棚、滴灌設備、防蟲袋補貼總額不得超過2萬元。申請購置秧盤數量以百個為單位,不足百個的,按百個計算;申請購置滴灌設備數量以畝為單位,不足1畝的,按1畝計算;申請購置防蟲袋數量以萬個為單位,不足萬個的,按萬個計算;申請購置大棚數量以10平方米為單位,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計算。

四、對象確定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民、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及在本市從事農業生產或閩臺農業合作的臺胞。補貼按照申請時間先后順序受理,申請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可優先補貼。補貼對象可以在本市所轄區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區選擇經銷商購機。

五、經銷認定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生產、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經銷商自主提出,報區農機管理部門初審,由市農機監理所復核,經市農業與林業局審核后統一公布,供補貼對象自主選擇。市、區農機監理(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檢查監督;農機生產企業、經銷商要做好補貼機具的售后服務、“三包”服務,履行相關承諾。

六、操作程序

(一)購機補貼申請

1.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購機者憑身份證明等材料向所在區區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其中:農民、漁民、臺胞個人憑本人身份證;農(林)場職工憑本人身份證和農(林)場職工證明;農機專業合作社應提供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證件。申請購置水產養殖機械應出具水域灘涂養殖或承包證明;申請購買微灌設備和設施農業設備應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申請購置插秧機由鎮(街)農機管理部門核實并提供育秧證明。

本市轄區內,跨區承包租賃土地經營農業生產的購機者,其提出的購置補貼申請由承包租賃地所在地區農機管理部門受理。

2.張榜公示。區農機管理部門會同本區財政部門對購機者身份進行審查,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者由區農機管理部門在公示欄和申請者所在行政村部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對單機補貼總額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采取購機申請確認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進一步簡化程序,提率。

3.指標確認。經公示無異議的,區農機管理部門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見附件3,以下簡稱《通知書》),經與本區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由區農機管理部門交申請購機農民。《通知書》一式四份,區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各一份,補貼對象兩份(一份為提機憑證)。《通知書》有效期為區農機、財政部門確認后10個工作日。

(二)補貼機具提取

1.機具提取。購機者憑《通知書》在有效期內向選定的經銷商交納扣除補貼資金后的差額貨款即可提機。經銷商必須給購機者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各聯發票備注欄應標注機具出廠編號、機架號、動力號及主要配置。發票存根聯復印二份,由購機者簽注“已提機,配置屬實”字樣,并簽名按手印,一份及時交區農機管理部門存檔,一份與《通知書》、身份證復印件作為補貼資金結算憑證。

2.數據錄入。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啟用后,經銷商要及時做好啟用前已完成的補貼機具相關數據、信息的補錄工作;對啟用后申請的,經銷商要按操作要求做好信息錄入、掃描、打印、信息傳遞等工作。市、區農機監理(管理)部門要實時對經銷商錄入的購機信息進行審核檢查,確保真實,防止弄虛作假。

3.核實登記。購機者必須將機具送交區農機管理部門核實。區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安排兩名以上經辦人員辦理核實登記。已核實的機具要在其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和《通知書》上標注機具編號、簽署經辦人姓名和辦理日期,加蓋“已核實”印章,并在機具顯著位置噴印“補貼機具”字樣和機具編號。補貼總額在5000元以上的機具,須提供核實人員、購機者與機具的人機合照(4寸彩照),其中:設施農業設備、微灌設備、網圍欄、廢棄物處理設備等安裝類機械(以下簡稱安裝類機械)要提供安裝前后有同一參照物及核實人員、購機者在現場的2張照片,且容易對比。按規定屬于牌證管理的農業機械,應逐級向農機監理(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4.建立檔案。各區農機管理部門對已核實的補貼機具要及時建立檔案,一人一機一檔案,內容包括身份證等相關證明、《申請表》、《通知書》、小機具購置補貼明細表、發票復印件、照片和其它相關材料等。

(三)補貼資金結算

1.結算申請。按照購置補貼結算工作時間安排,經銷商向區農機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結算申請,提交補貼對象用戶明細表和匯總表,并將蓋有“已核實”印章的《通知書》、購機者身份證復印件、機具發票存根聯復印件(或掃描打印件)、照片等結算憑證按順序裝訂成冊,報送區農機管理部門。補貼對象涉及兩個區以上的,經銷商應按區進行分類匯總,分別提出申請。

2.區級審查。區農機管理部門按經銷商分類編制《2011年××區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明細表》(見附件4)和《2011年××區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匯總表》(見附件5)送區財政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重點審核銷售發票等有關憑證是否真實有效、齊全,補貼產品、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購機行為等是否真實。經審核無誤后,一式2份以及相關資料上報市農機監理所。

3.市級審核。市農機監理所負責對各區上報結算資料進行審核,按生產企業、經銷商及機具類別,匯總編制《2011年廈門市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匯總表》(見附件6),與經銷商申報材料及各區匯總明細表上報市農業與林業局審核。

4.結算撥付。市農業與林業局審核、匯總經銷商提交的結算申請報告及其它結算憑證,并對各區農機管理部門上報材料核對無誤后,形成補貼資金結算函報送市財政局,經批準后通過國庫直接支付到相關經銷商賬戶。

七、進度安排

(一)組織申請。6月份,召開全市購機補貼工作會議,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各區農機管理部門組織開展補貼政策宣傳,開始受理農民購機申請。

(二)實施補貼。6—7月,各區繼續受理申請,展開實施補貼工作。市農機監理所組織督導檢查。

(三)匯總結算。7—8月,完成補貼資金匯總結算。

(四)總結檢查。8—9月,組織抽查,匯總情況,上報總結。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強協作。市、區農業與林業、財政部門要按照農辦財〔2011〕34號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搞好工作協作。市、區財政部門應對開展購機補貼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現場核實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經費開支給予安排和保障。市、區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

(二)規范操作。要嚴格執行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保證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加強對農民購機情況的檢查核實,確保公平公正。

(三)嚴肅紀律。市、區農機監理(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 “八個不得”的要求落到實處。市、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市農業與林業局、市財政局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等違規行為。對發生問題的單位和責任人,將由紀檢監察部門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將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補貼資格。

(四)搞好服務。市、區農機監理(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協調農機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督促做好售后服務。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認真受理農民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和經銷商,要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權益。

(五)按時報送。要嚴格執行農業部關于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每周四下午上報一次工作簡況,每半月(每月13日、26日前)上報一次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統計表和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進度統計表。7月28日前,各區農機管理部門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總結報告上報市農業與林業局、市財政局。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種類范圍、實施意見、補貼目錄、經銷商以及相關表格等將在廈門三農網(http://www.sn.xm.gov.cn/)和廈門農業科研推廣網(http://www.xmnkw.com/cn/)公示,以備查詢和監督。

附件:1.2011年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doc

      2.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doc

      3.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doc

      4.《2011年××區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明細表》.doc

      5.《2011年××區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匯總表》.doc

      6.《2011年廈門市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匯總表》.doc

      7.《2011年××月廈門市購機補貼進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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