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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1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2011-09-15 10700
核心提示:河北省2011年度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制定的《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1]34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農業和農業機械化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補貼范圍,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調整布局優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及草原牧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動農機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監管措施扎實有效;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化快速健康發展,為促進農業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和農村繁榮穩定做出貢獻。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2011年中央安排我省批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5.5億元;省級財政安排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3000萬元。農機購置補貼繼續覆蓋所有農業縣(市、區)。在各地申報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主要農作物種植面積、糧食產量、蔬菜生產情況、重點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推進、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裝備結構和區域布局調整需要等情況,確定補貼規模。適當向農機化示范縣(區)、86個糧食生產大縣、24個蔬菜生產示范縣、深松項目縣、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專業化防治示范縣、養殖大縣、保護性耕作示范縣傾斜。最終確定179個縣(市、區)(以下簡稱實施縣)作為中央和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縣。(實施縣和資金規模詳見附件1、2)。糧食生產大縣應當預留補貼資金規模的20%左右,重點用于小麥深松耕和播后鎮壓機具購置補貼。

三、補貼機具種類、標準及目錄確定

(一)補貼機具種類

中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用于對耕整地機械等12大類37個小類113個品目機具進行補貼,此外,在12大類內我省自行增加了5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具體機具種類詳見附件四)。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對專用玉米收獲機(小麥、玉米兩用收獲機除外)、帶深松功能的作業機械、小麥免耕播種機、大型秸稈青貯收獲機、鎮壓器等機具實行累加補貼。各實施縣可按照當地農機化發展規劃、發展方向和重點,制定補貼方案,報市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二)補貼目錄的確定

拖拉機等通用類農機產品在農業部制定的通用類農業機械補貼產品范圍中選擇。非通用類機具由各農機生產企業提出補貼產品機型,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審核確定。通用類和非通用類入選機具合并編制《河北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報農業部備案并向社會發布并。

(三)補貼標準

按照農業部、財政部《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要求,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定額補貼按不超過本省市場平均價格30%測算,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確定,非通用類農機產品補貼額由我省自行確定,省級累加比例不超過10%,具體補貼額在《河北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中標注。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商的確定

(一)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其它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單戶農民允許同時購買動力機械、小麥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等機械各一臺,購買配套作業機械不限制;農機服務組織、合作社及農機大戶購機不限制。植保專業作業服務組織購買植保機械、蔬菜種植戶(組織)購買卷簾機數量由各實施縣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在我省經銷補貼機具的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能力等條件。經營大中型拖拉機、自走式聯合收獲機械以及單機銷售價格在10萬元以上產品的其注冊資金原則上不低于100萬元;經營小型農業機械的注冊資金原則上不低于50萬元;連續從事農業機械經營3年以上,從事補貼產品經營2年以上。經銷商名單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報我省農機管理部門公布后,按要求在農機購置補貼軟件管理系統中注冊。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及農機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

嚴禁經銷商和生產廠家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我省享受補貼的購機者均可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五、補貼申請程序

(一)實施區域內的購機者通過電視、廣播、報刊以及公告等渠道了解縣級農機管理部門公布的報名時間、方法和地點等信息。

(二)持身份證到村委會開具購機證明信。

(三)通過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組織確認(此環節各實施縣可根據本地鄉級農機管理服務組織健全與否自行確定)。

(四)持身份證、村委會證明信等有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指定地點報名。

(五)在規定時間通過搖號等其他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享受補貼對象。

(六)對確定的補貼對象進行7天公示。補貼額1000元以下的機具,可以邊公示邊購買。

(七)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簽發“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見附件三)、(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不填寫價格和實際支付差價款欄,在農民和經銷商商定價格后,由經銷商填寫)。

(八)購機者持“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在簽發日次日起,20日內購機。

六、進度安排

2011年4月10前,上報《河北省2011年中央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2011年4月中、下旬,召開全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會議,并對實施縣有關人員和相關企業進行培訓。

2011年4月前,各實施縣制定優先補貼條件,通過縣級電視臺、電臺以及縣農機(農業)局公開欄、鄉村公開欄等途徑,張榜公布補貼機具的種類、型號、供應廠商和補貼數量、補貼金額、優先補貼條件等。

2011年4月底,各實施縣開始對農民購機申請進行審查,確定購機者名單和數量,并公開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簽發“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2011年9月~10月,由實施縣農機(農業)局組織享受補貼的機具開展作業并組織做好技術服務和“三包”服務工作。

2011年6月底前和9月20日前,各實施縣將核實購買補貼機具的具體情況上報省農機局。各實施縣農機(農業)局將機具種類及補貼金額等情況建立購機補貼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供貨方憑申請結算報告、申請結算匯總表和明細表向省農業機械化管理局提出結算申請。

2011年7月30日前和10月30日前,省農機局核實無誤后,向省財政廳提出年度最終結算申請,與供貨方結算補貼資金。

2011年11月30日前,在各實施縣總結的基礎上,將全省工作總結、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決算報表和購機補貼電子檔案資料報農業部和財政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補貼實施縣要成立由主管縣長任組長、農機管理部門,財政、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補貼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農機管理部門。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對方案制定、報名申請、購機者確定、公開公示、購機核實、監督檢查等環節共同研究確定,形成共識、記錄在案,并督促、監督和抓好政策的落實。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注重績效,加強考核。要謀劃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并通過制度約束堵塞漏洞,職務犯罪的機會。

為保證農業機械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本級必要的組織管理工作經費,用于政策宣傳、檔案建立、公開公示、監督管理等方面支出。

(二)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各地要嚴格按照農業部、財政部《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指導意見》以及河北省農業廳、財政廳《2011年河北省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規范操作,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各級農機管理部門,特別是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強信息檔案管理,加大農民購機情況的核查力度,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普及應用,其中,農業、財政兩部門要實現信息共享,加快實現購機申請、審核、結算、檔案管理等信息化網絡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強引導,宏觀調控。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導向,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統籌規劃,合理確定補貼資金使用范圍和規模,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補貼對象,培育農機化發展主體。切實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力推進新技術推廣應用,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完成各地玉米機械化收獲、深松作業以及小麥播后鎮壓任務。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紀律要求加強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的通知》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河北省農業廳印發的《關于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的監督制約意見》的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三個禁止”要求,嚴格執行農業部規定的“八個不得”要求,有令則行、有禁則止。各級財政、農機管理部門要以農業廳農機購置補貼專項整治活動為契機,加強對今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制定督查檢查方案,明確進度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省農業廳設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咨詢電話:0311-86041004和監督電話:0311-86674394,各地也要設立熱線電話,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省農業、財政部門將聯合紀檢監察等部門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等違規行為。對發生問題的縣,將查實的情況通報全省農業、財政系統,并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取消或核減下年度補貼資金規模。所有參與農機購置補貼的企業和經銷商要以書面形式向省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就確保規范操作、合理定價、售后服務等內容作出承諾。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

(五)加強宣傳,公開公示。各地要擴大宣傳范圍和密度,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進行多層次、的新聞宣傳報道,讓農民及時了解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自主選擇機具,自主選擇經銷商,切實提高透明度。要搞好政策實施中各階段、各環節的公開、公示工作,陽光操作。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將公開公示影像、文字、照片等資料向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備案。此外,各地要認真總結政策實施中取得的成效、工作經驗,收集典型實例,及時反饋,要堅持開展半年和全年執行情況總結,市級農機管理部門分別在6月1日和11月1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送河北省農業廳和財政廳。

(六)加強協調,強化服務。積極做好購機者和供貨廠商的服務工作:一是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做好農民的咨詢服務工作,作好購機手續、補貼目錄的相關信息等咨詢解答工作;二是要協調、督促供貨方利用企業技術、網絡優勢保證及時供貨,并搞好售后服務工作;三是要利用農機系統信息優勢,為購機者提供組織、技術和信息服務,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民需求,組織補貼農機具開展跨區作業,提高機具利用率,擴大社會影響,同時也切實讓農民得到實惠。四是積極按要求做好補貼資金結算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結算進度。

(七)加強機具質量監督檢查。一是加強補貼機具質量監督,結合農時季節,深入基層,對補貼數量大、分布范圍廣的機具進行質量跟蹤調查,了解補貼機具的使用情況,分析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及時督促農機企業改進和提高產品質量。二是要及時受理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盡快調解處理,幫農民解難,并根據農民投訴情況,對存在問題較多的機具和生產企業,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取消補貼機具目錄資格。

附件:1、河北省2011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范圍.doc

      2、河北省2011年省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規模表.doc

      3、河北省2011年中央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規模表.doc

      4、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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