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新三包規定發布施行 買農機請記住這些期限
由四部門(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審議通過的新《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經濟貿易委員會、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的《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經貿質[1998]123號)同時廢止。新《規定》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配套規章,主要用于解決農業機械產品用戶購買農機產品后若存在質量問題如何處理,以及法律責任的界定問題。新《規定》要求,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包修理、包更換、包退貨)的原則,并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新《規定》對農機產品實施三包在期限上重新作了規定,它對界定三包責任至關重要,農機消費者應牢記這些期限。
1日和3日,是限定整機三包有效期內,聯合收割機、拖拉機、播種機、插秧機等產品在農忙作業季節出現質量問題的修理期限。在服務網點范圍內,屬于整機或主要部件的質量問題,修理者應當在接到報修后3日內予以排除;屬于易損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質量問題的,應當在接到報修后1日內予以排除。
10日,是限定銷售者在農機用戶丟失三包憑證時應予以補辦的期限。農機用戶丟失三包憑證,但能證明其所購農機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并按規定繼續享受有關權利。銷售者應當在接到農機用戶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銷售者、生產者、修理者不得拒絕承擔三包責任。
五個30日,分別限定農機用戶選擇修理、修理或換貨、換貨后的退貨和退貨的期限。
1.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若存在三包規定范圍內質量問題的,修理者一般應當自送修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證正常使用。
2. 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農機產品自送修之日起超過30個工作日未修好,農機用戶可以選擇繼續修理或換貨。要求換貨的,銷售者應當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機發票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3. 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因出現同一嚴重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后仍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或農機產品購機的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除因易損件外,農機產品因同一一般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后,又出現同一質量問題的,農機用戶可以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機發票,選擇更換相關的主要部件或系統,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
4. 三包有效期內或農機產品購機的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農機產品按以上第3條的規定更換主要部件或系統后,又出現相同質量問題,農機用戶可以選擇換貨,由銷售者負責免費更換;換貨后仍然出現相同質量問題的,農機用戶可以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免費退貨。
5. 因生產者、銷售者未明確告知農機產品的適用范圍而導致農機產品不能正常作業的,農機用戶在農機產品購機的個作業季開始30日內可以憑三包憑證和購機發票選擇退貨,由銷售者負責按照購機發票金額全價退款。
3個月,是二沖程汽油機整機三包有限期。
6個月,是四沖程汽油機整機三包有限期、二沖程汽油機主要部件質量保證期。
9個月,是單缸柴油機整機、18千瓦以下小型拖拉機整機三包有效期。
1年,是多缸柴油機整機、18千瓦以上大、中型拖拉機整機、聯合收割機整機、插秧機整機和其他農機產品整機的三包有效期,是四沖程汽油機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1.5年,是單缸柴油機主要部件、小型拖拉機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2年,是多缸柴油機主要部件、大、中型拖拉機主要部件、聯合收割機主要部件和插秧機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5年,生產者應當保證農機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提供零部件。
陜西農業機械鑒定站